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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废除死刑 马希图
发布日期:2008-08-0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创:论废除死刑   作者:马希图 (2008-07-11 )

 

  死刑应当废除,死刑能够废除,只要人类进步,死刑终有一天会废除。
    那么,我为什么主张废除死刑。
    一、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上天所赋予,除了自然的生老病死或为了保护生命而进行的正当防卫的原因之外,任何形式对生命的剥夺,都是不人道的,违反自然法则,违反正义,违反理性的。
    二、一个人因为杀了人,而判处其死刑,不深入思考,似乎是有道理的,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这实质上是原始的“同态复仇”形式之一。在前法制的古代社会,一个人甲如果打断了另一个人乙的腿,那么按照酋长的处理方法,就是也同样打断甲的腿,结案。同理,甲如果打瞎了乙的眼,或杀了乙,其惩罚同上,我在一个杂志上还看到,如果甲强奸了乙的妻子,那么甲就应当将自己的妻子供乙强奸。这种原始刑罚至今在非洲的最落后的原始部落中仍有残存。但死刑,这种“同态复仇”落后形式并没有引起人类文明发展的国家的注意。悲哉。
    三、现代刑诉程序无论怎样发达与完善,律师们无论如何摇动如簧之舌,然,冤案自古不断,在共和国的刑档中,不知有多少不该杀、不能杀、精神病被杀、替死者被杀、无辜者被杀、精英被杀的绝密案卷。我从业律师十年,我所辩护的死刑案,以我的理念标准评判,不该杀者十之有九。
刑法规定了五种刑罚,死刑为其中之一,刑罚中即然有死刑,法官就总要适用,普遍适用过程中,就难免个别滥用。
世界上绝对不能挽救的事情是少有的,而对生命的剥夺便绝对不可以挽救。世界上凡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州),其刑事犯罪并没有上升,甚至还减少。手头没数据,希望从统计学角度进行必要的论证与研究。
    四、杀人的原因很复杂,刑犯的精神因素起主要作用。很多情况下,是激情杀人,财杀,情杀,是为灭口而杀人,如果全社会都普遍宣传废除死刑,并辅加长期文化教育,全民族的法制观念教育,纯主观罪恶杀人会愈来愈少。
我会见过许多死刑犯人,发现他们的普遍特征是精神不正常,虽构不成司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都有点精神不正常,心智不建全,寡言,内向,有点二,文化不高,父母离婚,性格孤癖,行为孤立,偏离社会主流。想让这类人不犯罪,主要是预防。如果一个人是因为是社会环境、国家教育落后的原因而杀人,我们难道可以惩罚这个社会和国家吗?
    五、无疑,废除死刑可推动司法公正,许多案件,是要经历漫长的时间才能水落石出的。
古代社会有一个“秋后问斩”的说法,这大概也是给审判官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也是给案件的深入调查的时间,也是一个问题暴露的时间。我们的审判制度有二审,有死刑复核制度,最后,我认为还应当有一个核准令下达后,一年后问斩的制度。这一年时间,会挽救许多无辜的生命。
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是清朝,清皇帝在位时间最长的是康熙。就死刑问题,阎崇年对此评价道,康熙时,全国人口约一万万(一亿),有18个省。受汉文化孔子儒家的“古之为政,爱人为大”政治理念影响,康熙推行所谓的“仁爱宽刑”的刑事原则,那时全国每年处死的人大约是20到30人,最少时,年处死10人,平均一省不到一人。
    实质上,人类的进步的刑事观是相通的,中国的仁爱,与西方的博爱,中国的仁者爱人,与西方的人权人性是相通的,我们祖先这种观念比西方早几千年,只是后人没有充分发挥与发扬光大而已。倒把西方的刑事法律其落后与野蛮的一面发挥得有过之无不及。我们祖先好的东西没有悟到,封建主义的糟粕倒继承不少。这是国人的可否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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