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限制直至最终废除死刑应是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自从国家产生以后,死刑一直是作为最有威慑力的刑罚,为历代统治者作为维护统治利益的工具所使用。历史发展至二十一世纪,人类的文明已经从茹毛饮血的蒙昧时代发展至向太空和深海探索,自由、民主、人权成为这个时代文明的主题。与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同步进步的,还有我们的法律文化,死刑作为法律中最严厉的刑罚,也应当适应时代的潮流而变化。
中国现行刑法是1979年制定,并在1997年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修订后的刑法,死刑罪名虽有一定的减少,但是死刑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仍然需要在现行基础上进行严格限制。现行刑法规定了九十多个死刑罪名,并在刑法总则部分对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进行了规定、在刑法分则部分对死刑适用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死刑适用对象和标准。就死刑罪名的数量而言,现行刑法比之中国过去的法律是一个质的飞跃,与世界刑法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比较,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规定仍有极大的改进空间,最严格的限制和最终废止死刑应是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犯罪行为是对刑法的违反,对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适用刑罚是正义的必然要求,适用刑罚当然包括死刑。但是法律的适用不应当仅仅只是反映已确认的价值关系和所体现的文化,法律还应当通过司法实践以理性精神塑造一种与社会进步趋势想一致的文化,弘扬人的价值,这其中必然会产生法律所欲塑造的价值观与人民群众原已存在的法律价值观的冲突和碰撞。
虽然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都力图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但是各地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却仍然存在漠视法律规定、依据法官的法律意识和人民群众对案件的情绪审判案件,确定审判结果的倾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时,并非任何案件都能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是法院参考了被害人、人民群众、同级和上级司法机关甚至其他政府部门的意见后所确定。当如此多的利益群体参与形成案件结果时,案件的结果只是利益各方博弈的结果,而法律独立、公正、理性的精神又能在案件中得到多少体现呢?
当一个刑事案件因其残忍、血腥刺激着人们的神经、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和正义感时,愤怒的人们很容易因一种朴素的正义感而要求对被告人实施最严厉的制裁,此时人们就会坚定的拥护死刑制度,认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上帝的正义;而当法律制裁对象错误并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时,人们又会深思我们是否一定要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才能维持我们的正义感,以牺牲程序正义和法律的理性精神所得到的正义是否还是正义?
从战国时郑国子产铸刑鼎以来,死刑入律已有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有文献可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更远古的时代,死刑成为我们民族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提升。秦律中死刑有几十中执行方法、至汉初,刑律中删减了很多残酷的执行方法,汉文帝废除肉刑、唐宋明清以来刑罚的变化就是轻刑与人道化。每一次刑罚的轻刑化都与当时的重刑观念是格格不入的,当我们回首那些历史上的司法变革,我们无不是轻刑改革的支持者。历史发展至讲求科学、民主、人权的今天、在人的价值得到更多重视的今天,我们的刑罚特别是死刑制度就更应当顺应这种社会变化的趋势,对其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乃至最终废止,应当是我国刑罚发展的方向。
限制死刑和最终废止死刑,不应以我国国情为由而予以拒绝。人民法院不仅应秉持法律的精神进行公正的审判,而且应当通过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树立一种新的刑罚观念,改造两千多年沿袭的杀人偿命的观念。限制和废除死刑,并不是使被告人得到放纵,而是摒弃一种陈旧的文明,就像历次刑罚轻刑化改革一样,是为了建立一种更先进的文明。
(作者:黄坤志,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