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国外,美国警察在逮捕与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举枪宣布道:“你有权保持沉默,现在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可能在审判中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你可以请律师在讯问时到场,若无力聘请,可以为你指派。”这是美国(包括许多西方国家)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说的话。这个程序,在美国诉讼程序中的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本规则来自于上世纪60年代,当时才20多岁的小伙子米兰达因涉嫌劫持并强奸一名女青年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察的连续审问下,米兰达招了供。后来,亚利桑那州法院根据他的供述判他有罪。 米兰达对此判决不服,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他声称自己没罪,所做的供述是违心的,因为在接受讯问时他并不知道自己的供述会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也不知道自己有权请律师。最高法院认为,警察未通知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因而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米兰达被释放。这是程序法高于实体法的一个判例,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警方违反了程序,不管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有罪,法院都会作出无罪的判决。 从此,美国警察便多了一项责任: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提醒他们拥有两项权利:沉默的权利和请律师的权利。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叫米兰达忠告),美国警察衣袋里都装有一张印有这一警告的小卡片。 多数美国人认为,米兰达规则对限制国家滥用权利、消除警察刑讯逼供、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是西方诉讼文化的一个特点。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告知有请律师的权利,但不要求当场告诉,而往往是在事后某一个时间。至于沉默权,尚有争论,法律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而在实践中,什么样的询问与本案有关或无关,是很难判断的。倒不如直接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或者也可以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会见律师前,有沉默权。”,我们不妨把这种没见律师前,有权沉默的情况,叫“有限沉默权”。 图一:无律师在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笔录,并按手印,不得反悔 图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游街示众,模仿清朝 这样规定,一方面,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没见到律师前,什么也不说,警方自然会主动请律师去赶紧会见。一方面,也解决了嫌疑人在突遭拘留,在孤立无助的情况下,在警方的诱导下进行不利陈述的弊端。在会见律师后,回答警方的询问,自然是会依照证据回答。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有限沉默权”,是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因为一步到位的规定没有律师在场,有权沉默,恐怕在我国是一下子根本实行不了的。现在连律师侦查阶段依法会见,都不能全面解决,何谈全面沉默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