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时,机动车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理赔裁判要旨
暴雨时,机动车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理赔裁判要旨
2016-06-17 点睛智慧联盟
作者:中银南昌车辆保险纠纷法律服务团队
来源:中银南昌分所(微信ID: ZYNC_lawyer)
导读
根据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一般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包含因“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有些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对“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设置了免责条款(除外责任)。实务中判决认为,由暴雨所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与车辆因其他起因进水致损的情形是不同的,由暴雨天气所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的损失,虽然未投“涉水险”,仍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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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天气机动车辆行驶在积水路段致发动机进水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即使没有投保“涉水险”,保险公司也应当予以赔付。
案例索引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开民二初字第623号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9日,何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处为其所有的奥迪Q7越野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系列保险,并向某公司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29日零时至2014年8月28日24时止。2014年5月30日晚上10时许,何某驾驶该越野车行驶在赣州开发区黄金大道处遇暴雨,车辆行驶过该路段积水处突然熄火。何某当即拨打了某公司的报案电话95500,某公司当时派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查勘后拨打了奥迪4S店电话,并对该车辆进行了相关检查及维修,经维修,共花去修理费用97518元。某公司保险条款载明:保险责任第五条,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涉水损失险条款第一条载明: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机动车损失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九条载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某公司以何某没有投保涉水险,车辆的损失是由于何某驾驶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失,不予赔偿。何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支付该维修费97518元。
裁判要点:
1、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部件其损失亦应视为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对该发动机的相关损失予以赔付。
2、保险责任中明确约定因暴雨致车辆损坏为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而免责条款中又明确约定发动机进水后造成损坏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3、暴雨天气下驾车出行或在行驶途中遇暴雨而继续行驶,均属正常驾驶,暴雨不可能避免造成某些路面积水。驾驶员在行驶途中对于路面积水程度以及是否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难以及时作出正确判断,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暴雨所致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同类案例: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294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8民终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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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以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为前提,就当事人对保险免责条款有争议的,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案例索引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宜中民二终字第237号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1日,许某为其购买的浙BXXXXW宝马车向财保丰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率在内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商业险,保险金额为372240元,保险期间一年(自2014年8月11日0时至2015年8月10日24时止)。2015年3月23日10时许,许某驾驶浙BXXXXW号小轿车途经丰城市剑南路时,因桥洞下积水,车辆驶过积水处熄火,许某立即向财保丰城支公司报案,财保丰城支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查勘,并将许月珍车辆送至南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花费132881元修理费。财保丰城支公司认为车辆在水中熄火而有强行点火行为而致车辆发动机受损,因该事故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发动机是车辆不可缺少的部分,车辆发动机遭受的损失应当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2、财保丰城支公司认为其已经通过电话告知许某针对发动机进水受损有专门的涉水险,发动机进水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障范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上述事项已通过电话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许某亦不予认可,故财保丰城支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3、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财保丰城支公司赔偿,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同类案件: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瑞民初字第1603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5294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园商初字第03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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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保险车辆系被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也没有提供证据排除暴雨所致车辆发动机损坏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案例索引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抚中民三终字第00246号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3日,某电器公司在某财险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保险范围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等险种。2013年8月16日,某电器公司工作人员驾驶投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天降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而无法行驶。事故发生后,某电器公司将投保车辆送至沈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合计支出维修费用123,362.00元。平安财险抚顺公司称:根据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车辆系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不在理赔的范围之内。
裁判要点:
1、保险条款对暴雨所致何种情形的车辆损失负赔偿责任没有进一步约定。
2、暴雨天气情况下惯常行驶路线上的车辆难以认定系涉水行驶。
3、虽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情形不在理赔范围,但是保险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车辆系被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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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低洼地堵车,天降暴雨,导致车辆及车辆发动机进水,符合暴雨、洪水因素所形成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案例索引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08民终245号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5日原告王某某所有的冀HPXXXX号轿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18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2月16日至2016年2月15日止。2015年7月27日晚10时许,田某某驾驶冀HPXXXX号轿车行驶至北京市玉泉营立交桥下低洼路段时,适逢该处严重堵车,在堵车过程中天突降暴雨,导致该地段积水严重,瞬间积水进入发动机导致该车辆严重损坏。事发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派员到现场核查,随后双方协商将冀HPXXXX号轿车送至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各项修理费用总计387706.69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辩称发动机涉水险是机动车损失险的附加险种,王某某未投保发动机涉水险,因此无权主张就维修发动机所支付的费用予以理赔。
裁判要点:
1、虽然在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中注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可免除其保险责任,但未能明确说明因何种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方可免除其保险责任。
2、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堵车无法行进时,天突降暴雨形成路面严重积水,从而导致积水瞬间进入发动机而造成的,符合暴雨、洪水因素所形成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律师温馨提醒: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暴雨天气情况下,汽车行使中如发生抛锚或者事故,驾驶人应避免强行发动汽车,同时应尽快联系车辆所投的车险客服,并拍下车子被淹时的照片以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