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保险理赔纠纷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主体范围
淄博保险理赔纠纷案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主体范围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人身或车辆遭受损失的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驾驶车辆的合格驾驶员以及被保险车辆上的同乘、搭乘者之外的受害方。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部处购买了涉案货车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丈夫马某驾驶被保险货车在案外公司卸货作业中,应车斗内装卸工的要求,将货运车辆的翻斗升起,车斗内货物向后移动时造成货车翻斗前缘上下移动碰到房梁,将附在梁上的一根电缆碰损,引发触电堕落事故,造成车斗内装卸工王某从货车上摔下死亡。经认定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因该事故原告及其丈夫马某将案外公司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认可原告为被告小工身亡事故承担责任。
争议要点:
在事故中伤亡的王某是否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
律师解析:
原告与被告双方就被保险机动车所形成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已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双方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可以看出,在该保险合同中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车辆上其他人员之外的受害方。根据本车上其他人员相对应险种----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的约定及通常解释,本车上其他人员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被保险人允许驾驶车辆的合格驾驶员、被保险车辆上的同承、搭乘者。意外事故中的伤亡者王某系在被保险车辆车斗中进行装卸作业的工人,其对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并不具有支配能力,其只是在被保险车辆非乘坐位置----车斗中作业的工人,其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他人性。因此,王某不属本车上其他人员,其应属第三者范围,应按双方订立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确定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