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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事审判速决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日期:2004-09-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刑事速决程序是快速审理部分刑事案件的相对普通刑事案件程序要简单的司法解释。刑事速决程序的发展,主要基于轻微犯罪与严重犯罪的明显区别,严重犯罪案件依法对抗方式程序解决,这主要是认识到被告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要求进行正式的、独立的审判;轻微的犯罪选择通过合意的方式解决,这体现了被告人与社会之间的再和解。

  一、刑事速决程序与程序公正的法哲学思考

  (一)、刑事速决程序的价值

  速决程序具有遵循重效率、兼顾公正的宗旨,能确保刑事诉讼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普遍程序朝着正当化方面发展。

  (二)刑事速决程序的不同外在表现

  一是一般的速快程序;二是简化诉讼环节;三是刑事处罚令程序;四是诉辩交易程序;

  (三)刑事速决程序呼应了法院工作世纪主题;

  速决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效率功能;二是权利保障功能;速决程序使刑事审判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_公正与效率得合理的平衡与兼顾。

  二、我国刑事速决程序评折

  (一)我国速快程序的定位;

  (二)现行法律规定;

  (三)不足之处:一是适用速决程序量刑过高。二是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权利,不受被告人意志约束。三是速决程序的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四是没有强化律师的作用,被告人处于不利地位。五是实际过程不足;(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关于速决程序适用范围。二是在处理事案件数量上逐步占据刑事的中心舞台。二是关于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案卷范围问题。三是转程序问题。四是综观各国立法所设计的速决程序,无不体现了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最大限度保障,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程序虚无。

  三、刑事速决程序的重新建构

  首先,在观念上对速决程序作用予以重新定位,应当明确由速决程序相当一审程序中案件处理的主力军,将其作为处理一案案件最重要、最普遍的方式。其次,运用程序分流原理,将案件处理进一步分流,大部分案件应当通过速决程序处理。第三,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可打取以下两点方案:(1)扩大简易公诉案件的适用范围;(2)速决程序多样化。

  案件范围的界定。对案件范围的限定众两个方面进行约束,一是法定刑,二是犯罪的份量。庭前审查。速决程序的庭前审查已突破了法庭审判中心主义,应为独立的环节,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庭前准备阶段有,解决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问题,作好证据的庭前交换、公示工作。以减少、降低在庭审时因繁琐举证而造成的不必要的耗损。庭审过程,刑事速决程序的要求:一是观念的要求。二是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完善。三是法律文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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