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被告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活动以及全案的证据材料,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明被告胡乱堆放沙石致伤了原告,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因被告家中基建,被告将施工所需的沙子、石头等堆放在公共通行道路上且几乎将整个通行道路堵塞,并且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进而导致案外人行驶到该路段时不慎造成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原告的人身健康权的行为,因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提供了仙游县村委会、仙游县度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份《证明》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致伤原告的这一事实。
2、原告受到被告行为的伤害后,先被送到仙游县医院救治,后因伤势严重送往解放军第九五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因本案致伤,有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予以证实。原告住院治疗期间需要陪护,同时也需适当补充营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原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6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了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30667.3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供了医院的医药费发票、病历以及诊断证明书等,足以证明原告因治伤花去了30667.35元医疗费,该费用业已扣除医保统筹等支付部分,系原告个人花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了十五天,因而必然增加了伙食开支,因此原告的此项主张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3、营养费4000元。原告所受伤害按照其伤情属于较重,因此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结合全部的医疗费用将近五万余元,原告诉请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4、交通费3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是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住院治疗、检查、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5、护理费1442.7元。由于原告住院十五天治疗所受伤害,需要人进行护理,原告因此遭受了护理费的损失。
6、误工费1442.7元。原告在九五医院因住院治疗,无法务工,使原告受到了误工费损失。
原告以上的各项损失共计38152.75元,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就本案应当赔偿给原告30523元。上述损失是被告行为致伤原告而造成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据,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
某某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