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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程序中,辩护律师大有作为
发布日期:2016-05-28    作者:恪法法律服务团队律师
【案例提供:李大贺律师】审查逮捕程序,是侦查程序中的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的交锋激点,也是检察院与侦查机关的第一次交锋,给辩护律师最大的成就就是不予逮捕的结果,给辩护律师其次的成就就是为后续的辩护工作的有效性做了“可预见性的铺垫”。

 我大学实习时,包括我在内的我们一部分同学被派到检察院。检察院在做了简单的欢迎仪式之后,将我们做了分工,反贪和公诉科的最多。我和另外两个同学,我们三个人被分配到了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就是之前的批捕科,常规业务就是审查批捕,配有科长一名、副科长一名、科员两名、办事员一名等五名人员。工作日里,几乎每天都有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机构递送的申请批捕资料。我很快进入了工作状态,协助这五位老师阅卷,做阅卷笔录,和老师到看守所提讯,有时候还在老师的鼓励之下班门弄斧的提出一些肤浅意见,就这样日复一日,实习了半年。到如今,虽然十年过去了,但是那半年里,五位老师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负责的态度仍然让我记忆犹新,对他们毫无保留的给予我在每一个案件中学习和领会的机会至始至终心存感恩。这注定了我之后的律师工作中,对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的关注和重视态度。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程序。审查逮捕程序只是侦查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在《刑事诉讼法》的描述篇幅相当小,在法律教学和律师实务中,对之均没有足够的重视。很多律师和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才是发挥律师作用的阶段,其次是审查起诉程序,而侦查程序中律师的作用最不容易发挥。但是,我恰恰认为,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其实是始于侦查程序。侦查程序中的有效辩护,奠定了案件的将来走向,是最重要的辩护环节,审查起诉在其次,最后才是审判程序。而侦查程序中的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的交锋激点,就在审查逮捕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当事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又规定,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只能委托律师。这样的法律安排就为律师辩护业务在侦查阶段铺开了一条康庄大道。但是,《刑事诉讼法》对在这条康庄大道上的“辩护机动车”的行驶行为做了相应的限制,即可以会见当事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但是不能涉足对案件材料的查对。这就意味着,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从在实体上做出有效的辩护,只能在程序上发挥作用。就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对《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有关限制和约束侦查机关、机构的侦查行为的规定及效力评价性描述等内容的熟悉程度,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了解侦查机关的讯问时间是否合法,了解强制措施的决定、实施、通知程序是否到位、合法,与侦查机关、机构进行能够相应的交涉,以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也为今后的程序性辩护准备了有效的素材。
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有符合不予拘留条件的(包括可以和应当),积极向侦查机关送达《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根据规定,其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的,三日内应当做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这就意味着,公安侦查机关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后,要么将刑事拘留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强制措施,要么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不变更强制措施也不书面通知当事人,就属于程序违法。这种程序违法,可以到审查逮捕阶段,作为法律意见中的一个内容,交给检察院侦查监督机构。
审查逮捕阶段,是检察院与侦查机关的第一次交锋。律师在平时的业务活动中,应当与侦查监督机构等检察院各机构保持良好的互动沟通关系,让检察院对律师的业务水平、执业态度有个了解和认可的过程,以便在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程序后,能够与检察院侦查监督机构沟通及时、顺畅,适时提出《律师意见》,争取将羁押状态堵在审查批捕的大门之外。
根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机关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入笔录。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在审查程序中,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构)提出要求的,检能察机关(侦查监督机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虽然从法律上讲,逮捕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有了实质的定性,但根据我的经验,案件一旦通过了逮捕程序,就以为着案件继续往下进行,过审查起诉程序,直至审判、执行。而由于一个案件从侦查到执行,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的,羁押时间通常达到半年之久,这样一来,受徒刑刑法的当事人,为其争取缓刑显属困难。与之相对,案件不予逮捕决定的威力辅之以《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律师意见》等律师成果的作用之下,侦查机关即使综合运用申请复议复核、重新提请批捕、施加法律之外的压力等方法努力实现批捕,也显属徒劳,想要批捕实属不易。对于不批捕的案件,我见过的,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继续侦查以及侦查后提请审查起诉的不多,多的是或者将案件撤销,或者变为治安案件处理了了,或者不了了之。由此足以说明,审查逮捕阶段重要,重要到直接影响到了案件的定罪量刑,重要到了当事人的前途命运,不容小觑。
    大多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都会被刑拘。所以,只要是我接手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我都会建议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尽早委托律师辩护。因为在整个侦查阶段,律师费谈好了,就是那么多,你早委托,律师早为你工作,你又何乐而不为呢?更重要的,是辩护律师越早介入,越容易把握侦查机关在程序中的蛛丝马迹,对即时及后续的程序辩护做好充分准备,从当事人身体状况、涉嫌罪名、涉嫌犯罪行为等方面入手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从程序问题、案件事实问题、法律规定等方面入手及时提交《律师意见》,争取对当事人不予逮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实践出真知,我在具体的侦查阶段辩护过程中,确实通过有效的辩护,领略到了审查逮捕程序的力量,目睹了审查逮捕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恩惠。做好了审查逮捕程序的律师辩护工作,给辩护律师最大的成就就是不予逮捕的结果,给辩护律师其次的成就就是为后续的辩护工作的有效性做了“可预见性的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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