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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5-01-01    作者:温德民律师
一、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 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辩护律师有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 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 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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