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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明知借款用于赌博,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6-05-25    作者:李常永律师
案件介绍        韦小宝天生好赌博,为筹措赌资,向好友陈近南借款四万元。陈近南明知韦小宝借款系用于赌博,仍与韦小宝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二十日,借款利率为日息千分之四。后陈近南起诉至怡红区人民法院,要求韦小宝偿还借款。
问题:法院能否支持陈近南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有的借贷纠纷还可能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贩卖毒品、赌博等等。许多人因为亲戚、朋友之间“抹不开面”,明知对方借款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好意思不借。在这种情况下出借的,容易使自己的资金陷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据该规定,陈近南明知韦小宝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而仍然向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无效。陈近南依据借贷合同主张还款的,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此,公民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果得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
本文原载于公众号:鸿鹄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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