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阴道分泌物法医鉴定能证明强奸罪吗?强奸罪律师解读
妇女阴道分泌物法医鉴定能证明强奸罪吗?处女膜破裂能证明强奸罪吗?在女方体内鉴定出精液精子DNA能定判强奸罪吗?法医鉴定能定强奸罪吗?处女膜法医鉴定问题。强奸罪律师解读被诬告冤枉诬陷陷害强奸如何推翻强奸案件中的法医鉴定。
很多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几年都办理不了一起强奸案,对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问题更是一窍不通,对于处女膜的法医鉴定问题一点都不懂,很多律师连强奸案法医鉴定鉴定中的一些专业术语都不懂,对于处女膜、处女膜缘、阴道分泌物生物学分析、dna/DNA基因库、PCR-STR 技术等专业术语一窍不通。对法医鉴定都找不到问题,也不敢找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办理强奸案件经验不足,很多律师认为法医鉴定都是正确的证据,推翻不了。另一方面很多律师对法医鉴定相关法医学知识一窍不通,想找问题也找不到,此外很多法官都特别反感律师在法医鉴定上找问题,很多律师也不敢在这些事上得罪法官,很多强奸罪案件需要申请鉴定人以及当时取证的办案民警出庭,会让很多法官认为律师在找麻烦。很多律师为了讨好法官根本就不申请鉴定人以及取证民警出庭,开庭就是走过场,对法医鉴定不会也不懂该如何发问。
张律师经验文章分享,禁止转载复制剽窃。强奸犯罪是一种相对隐蔽的犯罪,通常是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因此作为证据的法医物证尤为重要。很多法官和检察官就是靠着法医学鉴定给犯罪嫌疑人定罪,所以一个专业的强奸罪辩护律师,必须掌握法医学鉴定的相关知识和质证技巧。
司法鉴定,在西方向来有“证据之王”的美誉。在中国却不是,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等弊端。这种混乱局面不仅使当事人不堪重负,也使司法鉴定的社会信用越来越低。尤其是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腐败现象,已成为毁坏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在强奸罪案件中,检查的结果,无奇不有。什么“处女膜稍微破裂”、“轻度破裂”、“残缺不全”、“已穿孔”、“破裂时间过久,裂口已痊愈,边缘逐渐复原,完整无缺”等等。有的一个被害人(或没有被害),检查几次,几个结论,说法不一,真假难辨。我们一些办案人员,盲目相信这种所谓“科学鉴定”,实际上并不科学。但是我们却根据这些就要问罪判刑,甚至要判死刑,实在是危险得很。湖南女教师黄静死亡案件中,一位法医在尸检时曾当场指出“处女膜不完整,阴道被挫伤,挫伤部有分泌物”,数小时后,这位法医还电话通知黄静亲属,“阴道分泌物的化验结果是精液”。然而,湘潭市公安局随后作出的司法鉴定书却声称:“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黄静是“正常死亡”。此后,雨湖区公安分局、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纷纷卷人对黄静死因的司法鉴定,先后出具了6份司法鉴定书或意见书,但每次结论都不相同,有的认为“自然死亡”,有的断言“非正常死亡”,也有的判定“特殊性活动引发死亡。此外,海南万宁市后郎小学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件四天内出现两份“处女膜是否破裂与是否发生性行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
此外,还有阴道分泌物中的DNA鉴定,DNA证据虽然有准确率高等特点,但是它毕竟是"死的",需要专业人员的收集、保存、鉴定才能作为呈堂证供,而在收集、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在实践中,DNA鉴定也有使用不当造成错案的现象。2000年山西李逢春强奸案,陕西省公安厅DNA鉴定只比对了6个STR点,然后说李逢春就是强奸犯,但在2001年公安部做了9个点位的鉴定,证实李逢春并非真凶,2003真凶落网,李逢春被还元清白。这是一起典型的DNA鉴定失误导致的错案;2003年张高平、张辉强奸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证明可排除张高平、张辉作案的可能性。但是一审、和二审都没有采信该DNA鉴定意见。??
法医 DNA 证据在凶杀 、性犯罪等案件的审判中被广泛运用。 但是该证据能否最终被法庭采纳,取决于其提取、保管、送检以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一系列严格的诉讼程序加以规范,并经过庭审的质证,从而最终通过法庭的审查判断
所以,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一定要掌握对阴道分泌物dna、DNA的分析质证技巧。
在我今年办理的吉林张某强奸幼儿园幼女案件中,在二审期间我就成功的将《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给推翻,该鉴定书在我的眼里存在严重问题,但是一审期间的律师和法官却对该鉴定书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该鉴定书内容如下:
(一)、委托单位:xxx
(二)、鉴定时间:2015年6月30日
(三)、被鉴定人:xxx,性别:女,年龄7岁。
(四)、病情摘要:该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五天。
(五)、检查所见:神清语明,妇科检查:外阴大阴唇内侧皮肤充血,小阴唇充血,上半部分呈暗红色,处女膜缘3点-5点,9点-11点处可见裂痕。
(六)、鉴定意见:
(1)被害人处女膜缘3点-5点,9点-11点可见裂痕,因为被害人徐xx7岁属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只能认定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
(2)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
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问题,但是很多非专业办理强奸案件的律师是看不出来的。
针对鉴定意见第一项:我们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自己都不确定这个处女摸裂痕到底是近期所致还是陈旧性裂痕,他们的用词是‘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让鉴定人员得出‘应该是’这个模糊不确定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呢?他们说的非常清楚,他们的依据就是‘因为被害人徐xx7岁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开庭时我问我们的鉴定人,处女膜裂痕和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有半毛钱关系吗?就是因为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就可以认定处女摸裂痕是近期所致吗?
针对鉴定意见第二项:“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司法鉴定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技术,而不是真假难辨的家属代为陈述,仅仅因为家属说孩子被性侵了,你司法鉴定机构就做出鉴定意见说孩子被人强奸了,导致处女膜裂痕的原因各种各样,例如被人用手指猥亵生殖器,或者被其它物体例如圆珠笔、性器具等进入过生殖器,吉林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是以什么科学的依据和专业的医学知识将这些其它可能导致处女摸裂痕的原因全部排除的呢?他们给出的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代为陈述,我作为二审律师想问的是,本案的鉴定人,你们是否能够百分百的保证家属的话符合客观事实的,本案的被害人只是一个七岁的孩子,她根本就不明白什么是性侵什么是被强奸,家属在报案时也是明确的说明,她们是根据孩子的零星的语言、来回的追问、反复的追问,才怀疑孩子被性侵了,一个七岁的孩子她能知道什么事呢,家属本来怀疑的事实,怎么到了鉴定人这里,反而成了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呢?如果我们的鉴定人在当时能够认真负责,把鉴定意见书写的严谨一些,这个案件可能到不了今天这个地步。
虽然这个鉴定结论被我推翻了,但我事后一直在反思,为什么这么明显的一份不严谨的法医鉴定却能被一审法院当成定罪的证据呢?还有成都张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无锡宋某强奸案中法医鉴定、天津曹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辽宁梁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也都存在问题,但都被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当成了定罪的法宝证据,这不能不让人惊心,当然更让人惊心的是,我们律师对于这些法医鉴定竟然看不出问题来。
一、强奸罪案件中法医学鉴定乱象:
(1):鉴定机构鱼龙混杂、隶属不同管理部门。我国由于缺乏严格的准人标准,鉴定行业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随便拉几个人、凑几台仪器就可以成立一个所谓的司法鉴定中心。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既多又杂,隶属不同管理部门。有的由公、检、法、司、国家安全等机关设立,有的由科研机构、政法院校、医科院校设立,也有的是省级政府指定的一些医院。这种混乱局面,不仅造成鉴定机构重复设置、鉴定资源极大浪费,而且引发了鉴定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更加令人忧虑的是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现象。比如,司法部颁发的有关规章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管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有关规定则提出,经法院批准人公民导刊2005?8法治时空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律由法院进行监督管理。其实,在这种矛盾冲突的背后,隐含着激烈的权力之争。可以说,管理体制之乱,已经成为一切混乱的源头。
(2):DNA 数据库立法规范不健全
DNA 数据库建设实践虽然发展较快,但 DNA 数据库的立法规范尚不健全。 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推动相关规范和标准化工作,先后制定了《公安机关 2009—2013 年 DNA 数据库建设规范 》和《法庭科学 DNA 数据库建设规范》,为推动 DNA数据库的规范化提供了依据,许多地方公安机关也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 制定了地方 DNA 数据库建设实施方案。 例如,山西省大同市于 2009 年制定有关规范。但这些文件大多属于从技术规范的层面制定的行业规范或内部管理规定,呈现出行政化管理的特征,与司法程序公正之特质存在差距。而且对于 DNA样本的采集办法 、DNA数据库的管理办法、DNA 数据库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等还没有制定完备的制度规范。
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完善做得还不够,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造成了各地对 DNA 数据库的样本提取程序、入库范围、信息销毁期限、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做法不一的现象, 不利于 DNA 数据库的规范化运作。
(3):司法鉴定机构的“机关化”堪称一大“中国特色”
“机关化”和“杜会化”之争江西沐阳县曾发生一起伤害案件,受害者先后进行了数次伤情鉴定,鉴定者分别是沐阳县公安局、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然而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这些来自政法机关的鉴定结论竟然无一相同,甚至互相抵触。随着鉴定结论的不断“变化”,伤人者被四抓四放,受害者也搞得倾家荡产,一起原本并不复杂的轻伤索赔官司,居然打了整整六年。
“机关化”的司法鉴定,直接衍生出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等违背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的不正常现象。其中,法院系统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受到了尤为强烈的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规定,需要鉴定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法院鉴定机构鉴定。这项强制性要求不仅不符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而且剥夺了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更何况,这种鉴定权和审判权合二为一的做法,使法院丧失了居中裁判的角色定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冤假错案乃至司法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4)鉴定机构对鉴定错误不承担责任,少数鉴定人肆意妄为、“胡鉴乱定”。
长期以来,除了鉴定人要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外,其所在的鉴定机构也要加盖公章,在多人参与的鉴定中,一旦有不同意见,还要“少数服从多数”。这种做法实际上削弱了鉴定人的应尽责任,在许多情形下,单位负责也就是个人不需负责,这恐怕是少数鉴定人肆意妄为、“胡鉴乱定”的基本心理保障。
尤其是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腐败现象,已成为毁坏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在强奸罪案件中,检查的结果,无奇不有。什么“处女膜稍微破裂”、“轻度破裂”、“残缺不全”、“已穿孔”、“破裂时间过久,裂口已痊愈,边缘逐渐复原,完整无缺”等等。有的一个被害人(或没有被害),检查几次,几个结论,说法不一,真假难辨。
二、专业强奸罪律师要懂法医学鉴定的医学知识。
强奸的确定,除了侦察机关采取侦察手段给予证实外,利用法医学技术证明在有的案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很多强奸案都是事后很久才因被害人的报案而案发的,这时案犯已将犯罪现场破坏掉,将犯罪的痕迹清理掉等;被害人已经把一些留有痕迹的物品都处理掉了(如留有犯罪嫌疑人体液的衣服裤子),同时对自己的身体也进行了处理(如清洗和治疗)。强奸案件的法医物证的特殊性和易变性,给取证带来困难。
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时,一定要审查法医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性。首先我们律师自己要清楚法医鉴定内容、程序和要求,才能在办案时找到法医的问题。我们律师要重点审查法医在取证之时是否做到以下几点:
(一)询问案情:
向受害者及共保护人了解有关案情。在进行一般询问后,应询问受害者的婚姻状况,有无妊娠分娩史。强奸发生的时间地点。罪犯是一人或多人,有何特征,有无受轮奸。有无射精,是否使用阴茎套。受害者是否受暴力威胁,衣裤有无撕破,钮扣是否扯落。被奸前近期与丈夫性交日期。被奸后有无局部清洗或换衣裤等,同时了解加害人搏斗时受伤情况,并向被害人索取沽有精斑及分泌物的衣裤和物证。
(二)现场勘验提取物证:
强奸发生的场所,可以是室内或室外。若为室内,注意家俱什物有无变动,床上用品是否零乱。若在室外,注意地上或周围有无搏斗造成的痕迹。如践踏、拖拉等痕迹。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要注意现场有无遗留凶器,特别要注意发现并搜集物证,如衣裤、被褥、床单、席子上,或卫生纸等有无精斑、血迹、毛发等。共它物证也要注意收集,如堵塞口腔的手帕,衣服碎片、扯落的钮扣以及衣物的细小纤维等。对以上物证要分别提取、记录、绘图、拍照或录相。
(1)强奸案法医物证主要由性行为物证和暴力行为物证两部分构成:
A、性行为物证。
案犯与被害人发生的性行为方式不同,参与性行为的器官和物品不同,将形成不同的物证,并且附着在不同的载体上。
阴茎———阴道方式的性交将可形成生殖器损伤、精液、阴道分泌物、血液、阴毛、生殖器的微生物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被害人和案犯的生殖器、避孕套等载体上。
阴茎———肛门方式的性交将可形成阴茎和肛门损伤、精液、血液、阴毛、粪便、生殖器及直肠的微生物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案犯的阴茎、被害人的肛门、避孕套等载体上。
阴茎———口腔方式的性交将可形成精液、唾液、阴毛、食物残渣、生殖器及口腔的微生物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案犯的阴茎、被害人的口腔等载体上。
阴道———口腔方式的性交将可形成生殖器损伤、唾液、阴道分泌物、阴毛、食物残渣、口腔及生殖器的微生物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被害人的生殖器、案犯的口腔等载体上。
手———生殖器方式的性交可形成生殖器损伤、阴道分泌物、血液、阴毛、生殖器的微生物、手指污垢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案犯的手指、被害人的生殖器等载体上。
器具———生殖器方式的性交可形成生殖器损伤、阴道分泌物、血液、阴毛、生殖器的微生物、器具污垢等物证,而物证可存在于性交用的器具、被害人的生殖器等载体上。
以上各种性行为方式均可在性交时的承受物体(床单、地面)、性交后擦拭物(衣物、毛巾、卫生纸)等载体上遗留相应物证。
B、暴力行为物证。
案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和被害人的挣扎反抗行为构成强奸案暴力行为物证形成。 不同的暴力行为将形成不同的物证。
案犯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捂口、扼颈等,将在其身上遗留相应的伤害痕迹;对被害人实施麻醉、迷幻等伤害,则在其体内可有酒精、麻醉和迷幻药物等;对被害人实施粗暴剥脱衣物行为,将在其衣物上留下撕裂、切割等痕迹。
被害人的挣扎反抗将在被害人和案犯身上呈现抓伤、咬痕,衣物上呈现撕裂、磨损等挣扎反抗痕迹,并在现场呈现挣扎搏斗痕迹。暴力行为可在现场上遗留衣物碎片、血迹、绳索、凶器、酒精、麻醉和迷幻药物及包装物等物证。
(2)物证提取程序要求,我们律师只有掌握,才能发现法医鉴定的问题进而有希望推翻强奸罪中的法医鉴定
第一、被害人身上的物证获取:
1.强奸的性交物证获取。 案犯与被害人在发生性行为过程中 ,二者参与性行为的器官接触,产生物质的交换和转移,形成生殖器官损伤、生殖器官物质(精液、阴道分泌物、阴毛等)交换、妊娠、性病的病原微生物等相应的法医物证。
A、性侵犯的损伤。 由于案犯的野蛮粗暴的性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损伤。 一般采用截石位检查被害人的生殖器官损伤。处女被强奸后,多数发生处女膜破裂,破裂位置以时钟方向定位。新鲜处女膜破裂,创口有出血或血痂,粘膜充血、水肿;陈旧性处女膜裂痕呈创缘钝圆,无出血和充血。 亦有被害人处女膜肥厚而坚韧、富于弹性、伸展性强,被强奸后未破裂的。
由于强奸是野蛮的性交行为,故常造成被害人的阴道及前庭损伤,产生出血、红肿等。 幼女被强奸时,严重的甚至产生会阴撕裂、大出血休克危及生命。性交的途径在肛门时,可造成肛门损伤甚至撕裂。 性交的途径为口腔时,可造成可口腔粘膜等损伤。因案犯性变态而形成阴部、乳房、臀部、面部的抓伤和咬伤;面部、颈部、肩部和乳房等处的咬痕和吸吮瘀斑等。对咬痕照相后,提取咬痕,然后用棉签擦拭以获取唾液,作DNA检验。
对于使用安全套或者没有射精以及存在无精症的强奸案件, 在阴道拭子或者内裤上没有检测到精子的,检测受害人的乳头擦拭物来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显得尤为重要。
B、精液(斑)。 在强奸的性行为中 ,案犯一般都有射精 ,依据性交的途径不同 ,精液(斑 )可附着在被害人的阴道、外阴、肛门(肛交)、口腔(口交)、面部、身体、手(手交)等部位。用棉签擦拭相应的部位提取精液(斑)。被害人的衣物在性行为中用于衬垫、擦拭可附着精液(斑)。 被奸后被害人穿着的内裤裤裆处可附着精液(斑)。
C、妊娠。 性成熟的女性被强奸后,可引起妊娠后果。早期表现为停经、恶心、呕吐、乳房胀大、乳晕色素沉着、子宫体增大、尿妊娠试验阳性。 通过妊娠时间分析可推测被强奸的日期。 通过胎儿的亲子鉴定,可确认案犯。
D、感染性病 。 在强奸过程中,患有性病的案犯或被害人之间均可因性接触而相互感染对方。注意检查被害人有无性病。可提取被害人的血液和生殖器分泌物,做血清学和微生物检查确诊。如在一起案件中,一位名为颜某的女青年被一名男子强奸,第二天感到外阴部痛痒,尿频尿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检查发现尿道口有大量分泌物,子宫颈涂片的查见脓细胞、淋球菌、精子等。经调查嫌疑犯齐某患有淋病,并且血型与精子的血型一致。 颜某的淋病是由齐某在强奸时传染的。因而淋病也就成为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
E、性交其他物证。 在强奸过程中,案犯与被害人的接触 ,案犯的阴毛、血迹、衣裤纤维等物质可遗留在被害人身上。可用小梳子梳理被害人阴毛而收集其附着的毛发、纤维等。用棉签擦拭提取血迹。
2.强奸的暴力物证获取。
A、暴力伤害 。 案犯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 ,而对其进行暴力伤害 ,口鼻捂痕 、颈部扼痕 、勒痕、手足捆绑痕、头部的钝器伤等;施用麻醉、迷幻药物等。提取被害人血液标本留待作酒精、麻醉、迷幻药物等检验。
B、挣扎抵抗伤。 被害人挣扎抵抗导致其背部 、上臂、臀部 、大腿和小腿散在的擦挫伤;口腔粘膜损伤等。提取被害人手上附着物,指甲垢等(挣扎反抗时,抓扯案犯身上的毛发、皮屑、衣服纤维等物质)。
C、衣物上暴力痕迹 。 被害人的衣物可因其反抗或案犯的粗暴剥脱而撕破,如内裤,钮扣被扯落、裤带被拉断。衣着上可附着血迹、泥土、杂物等。 这些是确定案犯施暴的重要物证。
第二、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物证获取。
A.嫌疑人的性交物证获取 。 用棉签擦拭或用清水冲洗嫌疑人的阴茎 ,若为阴道性交将可获取阴道脱落细胞、精子等;若为肛交将可获取肠道脱落细胞、精子、粪便残渣、大肠杆菌等;若为口交将可获取口腔脱落细胞、精子、唾液、食物残渣等。若为指交则用棉签擦拭或用清水冲洗嫌疑人的食指、中指,获取阴道脱落细胞等物证。 如果强奸者并未射精,从嫌疑人的手上、生殖器上或其擦拭物上做出女性阴道上皮细胞,对案件的破获可提供有力证据。强奸在对被害人伤害的同时,也可导致案犯生殖损伤,因此应注意检查嫌疑人有无阴茎及系带擦挫伤,阴部血迹等。还应查找嫌疑人阴部附着被害人的阴毛、衣物纤维、血迹等。
B.嫌疑人的暴力物证获取。 检查嫌疑人躯体损伤,特别是面部 、颈部、胸部、手臂等处的抓伤或咬痕,头发拔脱或拽断。对咬痕照相后,提取咬痕,然后用棉签擦拭获取唾液,作DNA检验。 并与被害人的牙印和DNA作比对。 检查嫌疑人的手上附着物,指甲垢(被害人的物质)等,并将其提取,与被害人作比对。 检查犯罪嫌疑衣物损坏情况、钮扣脱落情况、附着物情况。
C.嫌疑人的其他物证获取。 在嫌疑人身上注意收集的其他物证。 如被害人身上发现咬痕的,应提取嫌疑人的牙印;如现场发现阴毛。衣物纤维等,应提取嫌疑人的阴毛。衣物纤维等;常规提取嫌疑人血液标本留待作DNA、性病、酒精、麻醉、迷幻药物等检验。
第三、犯罪现场的物证获取。
A、现场的性交物证获取。 依据案犯实施强奸犯罪活动情况,利用生物检材发现仪(多波段光源)在现场的床单、衣物、毛巾、卫生纸、避孕套、性交器具等物品上查找精液(斑)、阴道分泌物、阴毛、血迹等生物物证检材。
B.现场的暴力物证获取。 注意现场的挣扎搏斗的痕迹。 室内床单、被褥等撕扯零乱,内衣裤散落;室外地上碾压痕、拖拉痕等;散落衣物碎片、钮扣、绳索、血迹、毛发等物证。注意查找酒精、麻醉、迷幻药物及包装物。
(三)处女膜损伤的检查
处女膜是阴道入口处从阴道周缘突起的一圈薄层粘膜皱膜。成人处女膜厚约2毫米。处女膜.中央有一孔,称处女膜孔(即阴道口)。处女膜孔多为圆形或卵圆形,也可为椭园形,直径约为1.5厘米。处女膜分为游离缘、墓底部及膜部三个部分。处女膜的宽度因年龄、发育及处女膜类型而异。一般未生育的成人约为.08一l厘米,宽者可达l.5厘米,窄者仅.02一.03厘米。
根据处女膜形状特征,分为以下九类:(l)环状处女膜;(2)半月状处女膜;(3)唇状处女膜;(4)锯齿状处女膜;(5)剪彩状处女膜;(6)叶状处女膜;(7).卜隔状处女膜;(8)筛状处女膜,(9)无孔状处女膜,此型少见,俗称石女。处女膜完整是处女的重要标志。国内外绝大多数法医学者认为,处女膜破裂一般都是在第一次性交发生,或者说只有暴力(如性交)直接作用处女膜上,才能使它发生破裂。日常生活的骑马、游泳、跑步、跳跃等项运动都不足以引起处女膜的破裂。手淫只能引起外女膜的浅表擦伤,不致引起撕裂。如果手指或其他物体直接插入阴道,也可能导致与性交相同的破裂,故女性处女膜发生破裂,是判断曾否与他人有过性交行为的重要标志,但需要排除其他外伤等因素。处女膜肥厚者,因富于弹性,坚韧伸展性强,不易破裂,即使性交,有时也可不发生破裂,甚至直到分娩才破裂。处女膜薄者易破裂。因此,根据处女膜检验结果,判断是否为处女时,必须慎重。
幼女被奸,处女膜多不破裂。因幼女生殖器官尚未发育成熟,处女膜位于深处,阴道甚为狭小,因此,成人阴茎难以插入。但用暴力强行插入,则不仅处女膜破裂.,还可造成会阴部,甚至肛门撕裂。处女膜破裂程度分为(l)完全性破裂,自游离缘破到获底部,(2)不完全性破裂,破裂口未达到处女膜墓底部。记录方法以时钟折针标志破裂部位。性交造成处女膜破裂,多发生在处女膜的后部,相当于时钟5一7点范围内。破裂的部位可因处女膜类型而异。破裂口通常为l一3处,少数3条以上,其中一条多为完全性破裂。新鲜处女膜完全破裂,足以证实曾有过性交。并有少量出血或少量凝血块粘附于创面,局部充血肿胀,有触痛及轻度炎症反应,通常经过3一5天炎症消退,一周后愈合,成为永不闭合的裂口,称为陈旧性处女膜破裂。已婚或已有性交经历的妇女的处女膜,由于已有多处陈旧性破裂,故即使有性交行为,也不会留下明显改变,经产妇女的处女膜仅在阴道口周围留下处女膜残根,阴道口显著扩张,更难证实有性交行为,故对已婚或已有过性交的妇女被奸,检查处女膜已无意义,但可通过精液(斑)的提出和检验,作为性交的证明。
要考虑到假案的可能性。
为了达到诬陷、报复他人的目的,自己造成人体和生殖器官损伤的各种强奸假象。如曾检见一例,母亲用布条包裹手指,插入亲生的8岁幼女的阴道,导致处女膜破裂,阴道损伤以诬陷他人强奸。全身麻醉后的妇女,在麻醉状态下能产生性欲感,甚至有真正性交的意图,可能会控告医生在她失去知觉时强奸她,实际强奸不存在。未婚男女青年发生性交怀孕,谎被他人强奸。上述情况虽然少见,但不可忽视。只要仔细听取“被害”经过。结合人身检查结果,不难做出正确结论。
三、强奸案法医学取证及分析探讨
(一)规范强奸案的法医学取证。
强奸案的法医学取证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地进行。
1.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由女性法医师或女性妇产科医师进行 ;无女性法医师的 ,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在检查前,一定要按法律程序征求受害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最好是签署书面正式告知,明确交代检查所获得的任何证据均可能提交法庭调查。对犯罪嫌疑人检查,一般应征得其同意和配合。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强制进行检查。
2.强奸案的医学检查应在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 ,无论受害人身体和衣服多么污秽 ,均不要清洗,以免丧失有关物证。检查时首先将被害人的衣物全换下,以便保存衣物上的物证。
3.提取物证时,应按法律有关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为人公证的公民作见证人,并在现场勘查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二)强奸案的法医学取证注意事项。
强奸案的法医学取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要求进行,注意以下事项。
1.在提取物证前,必须先拍照 、摄像、绘图和测量,使其能显示物证原始状态和其原来位置。在现场勘查记录中记录物证的信息。
2.精液在活体阴道 、直肠等体腔内易排泄或吸收,因此在强奸发生后 ,应尽快提取阴道等体腔内的精液。性交后,一般活体的阴道提取物在2-3日内可检出精子。
3.在取证过程中,注意避免污染和破坏物证检材。 取证人员应穿隔离服 ,带手套和口罩;提取和包装物证检材的器械物品必须洁净;禁止裸手触摸物证检材,或对其打喷嚏、咳嗽;处理不同的物证时要更换手套和器械。
4.在提取现场物证检材时,要注意提取空白对照样本 ;要采取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如被害人的配偶、男友)的血液、唾液和毛发等作对照检材。
5.提取的物证检材按照物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别包装 ;液体检材或潮湿检材 ,应制成斑痕或自然晾干后用硬纸袋包装(防止霉菌生长),严禁曝晒或高温烘干(避免破坏物证的生物活性),干燥低温下保存。包装上应标明案件号、物证分类号、采集日期、包装后应封闭盖印,以确保物证的公正。
(三)强奸案的法医物证分析。
1.精液(斑)。 精液(斑)是确定强奸的重要证据之一。 但是在一些强奸案中,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提取不到精液(斑),如案犯因心情紧张或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射精;强奸时案犯使用了避孕套并将其带离现场;强奸后,较长时间才提取阴道内容物,精液已被排泄吸收;被害人被奸后认为肮脏或怕受孕而将阴道清洗等而获取不到精液(斑)物证。另外许多办案人员注重被害人内裤上精液(斑)提取。 但是如果强奸后,因内裤毁坏或污损等因素,被害人没有将内裤穿上身,故阴道排出的精液就不能附着在内裤上。案犯如作了输精管结扎术或患有精子缺乏症便检不出精子,因而精液(斑)检验时,既要采用组织学的方法检验精子,又要用免疫学方法检测精液。此外还应了解被害人在强奸发生前后与其丈夫或男友有无性行为,以便排除干扰。 因此,精液(斑)的检出是强奸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必须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分析, 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并且只有经过DNA检验确定精液(斑)是犯罪嫌疑人的,才具有证据意义
2.生殖器损伤。 强奸的粗暴性行为可导致被害人生殖器损伤 ,使其成为强奸的重要证据之一。强奸的性交行为可造成未婚女性的处女膜破裂,其裂口多位于4-5点和7-8点位之间,呈放射性完全破裂。手淫等也可造成的处女膜破裂,但裂口常位于10 -2点位之间,可为浅表性裂伤,多为不完全破裂,阴道粘膜和阴唇常伴有淤斑及指甲抓伤。已婚女性处女膜已破裂,尤其是曾分娩生产过小孩的女性,分娩后处女膜进一步破坏呈残迹,在被强奸后检验其处女膜,就没什么意义。 幼女由于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阴道口较狭窄,成人男性的阴茎难以插入幼女的阴道内,故常不引起处女膜破裂,一般被奸淫后表现为阴道前庭红肿和阴唇挫擦伤。幼女若单纯处女膜破裂,而无会阴部损伤,一般多是用手抠所形成。幼女或阴道狭小的妇女,如粗暴地强行插入(阴茎或物体),可致阴道口和会阴联合部损伤,甚至累及肛门括约肌。阴茎插入所至的损伤多数都比较轻,一般为挫擦伤、出血少。 用物体插入对被害人的性虐待造成的损伤一般多严重,常形成创伤、阴道穿孔、出血多,甚至致命。
3.身体伤害 。 案犯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 ,而对被害人造成的各种伤害如捂口鼻 、扼颈、勒颈、捆绑手足、施用麻醉和迷幻药物等伤害,以及被害人反抗对案犯的伤害是确定暴力行为的重要证据之一。 如在一起案件中,一位名为王某的女青年自述在搭乘一辆载货车回家路上,被驾驶员骗到路边树林内强奸,在强奸过程中案犯用手捂嘴、扼颈,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驾驶员坚决否认。 经检查发现王某口鼻部、颈部有软组织挫伤、腰背部及臀部有泥土(与现场的泥土一致),处女膜在5点和7点位二处破裂,边缘红肿出血,阴道前庭充血红肿,阴道内容物检出该驾驶员的大量精子。因此确定王某所说强奸事实是真实的。
4.衣物。 在强奸过程中,案犯对受害人施暴,导致其衣服污损、钮扣脱落 ,附着现场的泥沙等杂物;此外被害人的反抗也可将嫌疑人的衣物撕毁,并在现场留下的衣物碎片、钮扣等,这些都表明了嫌疑人在性行为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的证据。
5.鉴别强奸案的真伪。 有时强奸与通奸、卖淫嫖娼混淆在一起,甚至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强奸案。 这需要弄清事实真相,鉴别强奸案的真伪。当事人原本是通奸、卖淫嫖娼行为,由于某种原因而称之为强奸报案;而原本是强奸的,却声称为通奸、卖淫嫖娼行为。尽管三者均为男女的性行为,但强奸是暴力的性行为,而通奸、卖淫嫖娼是两相情愿的性行为具有本质不同。 强奸因暴力的性行为可至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生殖器损伤明显,衣着污损;通奸、卖淫嫖娼的性行为则一般无生殖器损伤、无身体伤害、衣着整洁。由于当事人编造案情,因此注意鉴别现场的真伪,仔细分析当事人的叙述的案件经过,是否符合现场情况,物证情况,有无矛盾。要仔细分析原告所述的案情与所提供的物证、现场的情况,有无矛盾。 对衣裤上的血迹、精液(斑)要认真检验,确定精液(斑)是否是被告的;确定血迹是否为原告损伤的血。因有的诬陷案中,诬陷人常用动物血或月经血和他人的精液涂抹在衣裤上作为证据,因此一定要认真检验鉴别。
例如湖北的高某因其在宾馆做服务员的女儿跳楼自杀身亡,向宾馆老板索取巨额赔偿不成而为了使其受到刑事追究,将自己的精液置于自己女儿的内裤上,称其女儿被宾馆老板安排的人奸杀。 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鉴定,高某提交的其女儿的内裤上的精斑系高天虎所留。并且将内裤精斑与可能对其女儿造成性侵害的相关人员血样DNA检验作比对,均被排除。 揭穿了这起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诬告诬陷案。此外对撕毁的内裤上的物证也要注意鉴别,是撕毁前还是撕毁后形成的。
一般情况下,强奸应先撕破衣裤,然后进行奸淫,产生的血迹、精液(斑)附着在破损的衣裤上。而伪造的假案则常常将血迹等物证涂抹在衣裤上后,再将其撕破。 只要将撕毁的衣裤拼合,仔细检查这些痕迹物证形态是否吻合,便可鉴别。
四、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要重点掌握以下技巧:
1、人身检查的问题:
必须要有笔录,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就提取报案妇女的外阴拭子、阴道分泌物,是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的问题,很多警察在处理强奸案时,直接带着妇女去医院就把外阴拭子提取了,没有提取外阴拭子的笔录,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然后就通过提取的阴道内的外阴拭子鉴定出来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然后就把人刑事拘留了,这样办案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精神的,很多强奸罪案件中,医生连窥阴器都不用,直接用一个棉签往妇女阴道内一沾,然后就送去法医鉴定了,然后在派出所里,在由法医用一个棉花套在犯罪嫌疑人龟头上一沾,然后通过鉴定,说女方阴道内有男方精液DNA,很多非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找不到这方面的问题,只要律师找到了这方面的程序问题,一个强奸罪案件基本是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因为不退回补充证据,这个案子法院没法判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只能是通过让办案的警察和检查的医生来写一份情况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说明是不能当做定罪的证据使用的。在强奸罪案件中,人身检查程序非常重要,尤其是报案的身上有伤的情况下,公检法就是靠人身检查来证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通过身上的伤痕来证明妇女有过反抗与挣扎,曾经在辽宁有一起强奸案,报案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将男方背上抓出了几道血痕,但是男方说这是妇女在发生性高潮时反应比较大的情况下抓取的,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完全自愿的,到底是妇女在什么情形下抓取的,除了当事人这对男女,谁都不知道,在公检法现有办理强奸案件的思维中,他们基本会采纳妇女的说法,所以我们律师就要从人身检查的程序上找问题,只要找到办案人员在人身检查上存在违反程序的地方,我们就能化被动为主动。在那起案件中,最后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院直接就没敢提妇女将男方背上抓出血痕这事。
2、现场勘验的问题:
现场勘验问题也是强奸罪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很多强奸罪案件翻案就靠从这个环节找到问题,因为现场勘验牵扯到提取现场物证,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内部都有很严格的现场勘验的程序要求,很多警察在现场勘验时,稍微一疏忽就可能违反了程序要求,如何通过现场提取检材,如何拍取现场照片,如何做现场勘验笔录,这些都是律师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一起强奸案件,现场勘验时的照片中没有毛毯,提取物证清单中却多了一床毛毯,最后通过法医鉴定,毛毯上有男方的精液,你说这个毛毯哪里来的?这样来源不明的检材在很多强奸罪案件中都存在,希望律师同行们一定要高度注意,还有一起案件,性关系发生现场在宾馆,当时男女双方都供述说在宾馆里女方吐酒,男方给她倒水让她喝,但是在现场提取物证时,并没有提取这个杯子,或许很多律师同行会问,这个杯子做不做为物证有什么用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非常有用,如果从这个杯子上面鉴定不出来妇女的DNA,你说法院在判决这个案子时,他是不是要慎重考虑一下,既然通过杯子喝水了,为什么会鉴定不出来DNA呢,就像你现在去公安机关自首说你用刀杀人了,然后带着公安机关去杀人现场指着一把刀说,就是用这把刀杀的,但是法医通过鉴定,这把刀上根本就没有你的指纹,你说法院会凭你自己说的就判决你杀人罪吗?这就是我一直强调我们强奸罪律师一定要到案发现场调查的原因,在一次研讨会上,一个五十多岁所谓的老律师曾经反对过我这个观点,他说我年轻,去现场感觉不到累,他们这个年纪的人体力已经不行,并且身材肥胖,行动不便,并不需要去现场调查,当然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思路,在这里不做点评。
3、辨认笔录的问题:
重点核实时间、地点、见证人。在有的强奸罪案件中,辨认笔录的见证人都是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的,但是在司法案件中,公安机关很少去找老百姓做见证人,而是直接拉着自己聘用的人员去做见证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4、法医DNA鉴定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没有对法医 DNA 证据的审查判断进行相关规范,刑事法庭也仅仅是审查检材是否有合法的来源,鉴定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鉴定结论是否确定等,而且这些审查主要依赖法官个人力量进行。我认为,这样的状况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从以上对法医 DNA 证据产生过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从检材的收集、提取直到法医 DNA 证据的提交,每个环节都存在可能导致法医 DNA 证据出错的因素,而目前的审查状况难以发现鉴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如保管链条是否中断、鉴定实验室是否具备相关的质量标准等,作为确保法医 DNA 证据客观真实有效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上的保障,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庭应该强化对该类证据形成过程的审查判断。
在法庭质证阶段, 我们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法医 DNA 证据进行反驳。
(1)法医DNA 证据的检材来源不明:
例如妇女的阴道拭子无人身检查笔录;检材物证如内裤、床单、衣服等无物证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的其他物品并无送检,如烟头、水杯等。在成都张某强奸案中就存在漏检的问题。要审查提取证据的技术水平如何,是在什么条件下提取的,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全面,使用方法是否适当,有无违法情况。
(2)法医 DNA 分析专家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鉴定专家的资格直接决定了 DNA 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法医DNA 鉴定专家的资质,包含了其拥有相应的专门性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法医 DNA 分析技术不仅涉及多门现代学科,而且鉴定过程中的任何极其微小的操作上的不规范,都将导致结果的重大偏差。
(3)鉴定实验室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该实验室是否定期接受外部专业的评估? 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有各种试剂? 试剂是否妥善保存?是否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记录试剂使用情况? 这些情况将直接影响到该实验室提供 DNA 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在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选择上,为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需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2005 年 10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实施,该决定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 只要具备相应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但是,由于法医 DNA 分析要求分析人员的技术水平很高,要求实验室设备质量和管理严格,因此应当选择技术力量强和检验设备可靠的鉴定机构,否则可能由于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差而导致鉴定结果错误酿成错案。 例如 2000 年在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发生的一起教师被冤枉强奸的案件,侦查人员将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血样连同犯罪现场遗留的精斑先后送到大同市公安局和山西省公安厅进行法医 DNA 分析,基于当时有限的鉴定条件,做了 6 个位点的鉴定,结论都是“受害人褥面上精斑的 DNA与李逢春血痕 DNA 谱带位置一致”,于是教师李逢春被逮捕并被起诉。法庭审理期间,在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法院决定重新鉴定,在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提取李逢春的血液,当面封存,三方一起连夜将血样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法医 DNA 分析,鉴定人员连续两次做了 9 个位点的鉴定,结论都明确排除了李逢春的犯罪嫌疑。由此可见,鉴定实验室的选择十分关键。
(4)检材是否遭受污染:
污染可能来自于在现场提取检材的侦查人员自身、现场环境或者包装容器,也可能来自于实验室的相关容器。污染导致检材中的 DNA 相互混杂,最终导致鉴定结论缺乏证明力。
(5)所使用的数据库是否相关:
法医 DNA 分析涉及概率统计学和群体遗传学理论的运用,要计算出犯罪现场提取的 DNA 与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的 DNA 偶合的几率,这种计算需要运用该犯罪嫌疑人所属的群体的 DNA 遗传信息的数据普查概率,因此,使用正确可靠相关的群体数据就十分重要。
(6)是否及时送检:
法医 DNA 证据的送检当办案人员成功提取到含有 DNA 的生物检材后,要尽最快的速度送到鉴定机构,以避免检材的降解和污染。 在送检的程序上,我国现行的规章制度规定,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送检。实践中对于争议比较大的案件的检材,送检时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或者亲属同行,以体现程序公正。 例如《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的河北省赞皇县发生的 15 岁少女遭强奸怀孕案件,尽管对犯罪嫌疑人的血样与胎儿之间进行了多次法医 DNA 鉴定比对,结果都排除了犯罪嫌疑人,但是被害人家属对鉴定的结果一直持有异议,原因即在于多次的送检,程序上有问题,导致鉴定的结果公信力不足。
(7)鉴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质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9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8 条的规定,鉴定的启动权掌握在有关国家机关,鉴定人的选择是由相关国家机关“指派、聘请”的,这样在法庭审判阶段,从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立场出发,在控辩双方对于鉴定结论存在疑问时,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回答相关问题。尤其对于 DNA 证据而言,鉴定技术涉及分子生物学、遗传学、计算机科学以及统计学等多门学科,对于非 DNA 分析专业人员而言,不可能了解其中的过程和依据。 但是,让辩护方直接接受一个决定自己命运、自己不了解而又无法质证的“权威”,这简直就是“霸权”,难以让辩护方服判息讼。由此需要 DNA 鉴定人员在辩护方存在疑问时,出庭接受辩护方就 DNA 证据的保管、检验以及鉴定结论中数据的解读等专门性问题的询问。具体而言,需要鉴定人员向法庭阐述如下问题:(1)在鉴定结论中的 DNA 测试结果;(2)提供 DNA 测试结果的数据意义;(3)分析结论,关于确定的基因图谱在主要种族相关人口中发生概率的解释。
通过不断的询问和反询问,法医 DNA 证据的提取、保管、鉴定以及结论得出的过程才能完整展现于刑事法庭之上,为整个刑事法庭所了解,因为对于法官和辩护方而言,他们都不是 DNA 鉴定专家,所以单纯出示 DNA 鉴定结论我们律师是不能接受的,更不能被法官采纳。
(8)鉴定的依据存在问题:
例如吉林张某强奸幼女案的法医鉴定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徐州孙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不规范的医院门诊病历;天津欧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三天后的人身检查;上海医生强奸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一团卫生纸等。
(9)鉴定结论存在问题:
很多鉴定结论一看就明显存在问题,例如上面举例吉林张某强奸案,具体案件不在多举,一个律师只有成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办理的案件多了,才能看出这些问题,否则连处女膜鉴定的最基本问题都搞不明白,更不会一眼看出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0)法医鉴定的时间问题:
在很多强奸案中,妇女报案不及时,有的法医鉴定是案发后24小时后作出的,连最基本的关联性都不具备,例如在辽宁梁某强奸案中,妇女案发后七日报案,然后法医鉴定她腿部有紫青淤血,你说一个7日后的鉴定能证明这紫青淤血是案发时留下的吗,显然不能。
综述:因为强奸案件发生在封闭的空间,公安机关取证非常困难,所以很多公检法在定罪时倚重法医鉴定,只要我们律师根据自己的法医学知识推翻法医鉴定,很多案件都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尤其是在强奸幼女的案件中,效果更为明显,这里就不在多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