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怎么判刑?强奸罪判几年?强奸罪律师解读
强奸罪怎么判刑,强奸罪判几年?强奸杀人判几年能取保候审吗?如果经过法院开庭审判,确实不能推翻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那一起普通的强奸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还是蛮大的,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情节,因为办理的律师不同,法官检察官不同,被判决的结果差别很大,一般的案件,如果被强奸的对象不是幼女,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判刑在3年到5年之间,我在深圳遇到一起案子,用刀将女方割伤了,最后判了三年,算是判的最轻的了。如果强奸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话,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判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上,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就要增加两年六个月到四年之间,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量刑起点就是十一年以上,奸淫同一幼女每增加一次,刑期就要增加两年左右。当然每个省有每个省的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云南是奸淫幼女是5到6年起步,江苏明确是7年为起步,而山东起步则只有4年半 。
如果是轮奸的话,那刑期起点就是10年以上,对一个人来说,能有几个十年,所以我在接轮奸类的案件时都非常的慎重,那个心理压力不是一般人能体会得到。
如果强奸后杀人,或在强奸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话,那刑期一般也不会低于十年,当然也有低于十年的情况。
原创理论文章,系张律师心血经验总结,禁止任何复制转载的行为。
我大约总结了一下:
一、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三次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强奸同一妇女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妇女强奸次数较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奸淫同一幼女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次数较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强奸致被害人受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强奸致残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认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时已经考虑伤残后果的,不再适用本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或者轮奸的情形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作案的,每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此外还要考虑犯罪停止的形态,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罪前罪后的情况、是否自首立功等等。
另外:被诬告强奸如何证明清白无罪我已经写了大量文章专门指导过,专门传授过我的成功经验,但是很多律师同行在操作时并不理想,仍然有大量的人因被诬告强奸而背上了强奸罪的恶名臭名,并且沦为阶下之囚,我知道这些消息后非常的吃惊,就和这些律师同行仔细探讨到底哪里出了问题,最后我发现,出问题最多的地方就是男方自己的口供,很多同行仍然不明白强奸罪的真正内涵,仍然不能掌握公检法的惯用套路,在看守所会见强奸罪嫌疑人时,仍然不能明确的告诉那些强奸罪嫌疑人该如何去应对刑警和检察院的讯问,或许是他们真的不明白警察是怎么做口供的,不知道警察会问到犯罪嫌疑人什么问题,也或许是他们怕承担责任,所以在去看守所会见时,不敢告诉犯罪嫌疑人该如何去应对讯问,以至于他们的当事人做的口供乱七八糟,导致我在打二审时都非常吃力, 有的当事人口供来回反复,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其实这都是律师的失职,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口供来回反复是因为他不知道该怎么去说,你如果问他1加1等于几,他肯定不会今天说等于2,明天说等于3,后天说等于4,为什么?因为他非常确定1加1就是等于二,在被诬告强奸而被拘留以后,人一下子就和外界隔绝了,非常的茫然和无助,而周围的人包括管教、警察等告诉他他这就是强奸,他拿不准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在有经验的警察做口供时,很容易就被警察套进去了,后来自己琢磨过味道来,又翻供了,这就是为什么强奸罪中男方口供多翻供的原因。其实警察的这些手段在我眼里太小儿科,他们一年办理的一个辖区的强奸罪的案件有两三件就 封顶了,还不如我们办的零头多,他们的伎俩也就只能忽悠那些非专业律师,我在办理连云港某轮奸案时,第二被告委托的律师50多岁,比我大的多,他干律师20多年办的强奸的案子不如我一年办的多,我对他的办案思路提出疑问时,他还不高兴,认为我30多岁的人不知道天高地厚,沟通起来实在费劲,并且他对当前90后,00后的性爱态度根本就不理解,他的性观念还停留在他年轻的那个年代也就是七八十年代,在那个年代,男方去拉女方的手都构成流氓罪都要判刑。我和他探讨案情时,当提到口交时,我问他,在本案当中,女孩有自愿给男方口交的行为,这能算是强奸吗?他叹了口气说,现在的年轻人都和畜生差不多了,这种男女都不是好东西,不让他们坐牢反省反省,他们啥伤天害理的事都做得出来,我听他这么一说,对老律师那种原有的尊重荡然无存了,这种事在我这个年代的年轻人来说在正常不过了,在他眼里却成了畜生,不用想,我也知道他办这个案子肯定是走走过场,因为轮奸的案子需要他这一方的配合,看他这态度,他也不会配合,我便将这个案子辞掉不在代理了。
闲话说的太多,言归正传。张洪强律师原创理论文章,系多年办案经验的总结,禁止一切转载复制、剽窃修改文章的行为,一经发现,后果自负,欢迎公检法以及律师同行来电交流,电话18615528215,让我们法律共同体共同努力,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
一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必须能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明确告诉他他这个案子的重要节点在哪里,明确的告诉他,公安侦查人员会问到他什么问题,明确的告诉他,他该如何在自己的口供中用对自己有用的语言去还原事实真相,明确的告诉他,在录完口供让他签字时,他一定要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哪怕有一个字不是自己的原本意思,就不要签字,对于那些不认识字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让警察将口供大声读一遍,确定无误后才能签字。
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词稍微不注意,便会成为葬送自己清白、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坑,涉嫌强奸罪的供词,必须要详细的描述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这在非专业人士眼里,便和黄色小说差不多,很多口供中的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不会去说的,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说,都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他们总结的,曾经在南京一起轮奸案中,我得当事人口供中,有记录如下几句话1、我看见另一被告在脱被害人许某的衣服,我看见她胸很大,便说了一句,胸蛮大蛮丰满的呀嘛。2、另一犯罪嫌疑人给我开门,我问他玩的爽不爽,他用手摆了一个V字手势,意思是干了两次,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我问他你到底说没说过这几句话,他很坚决的说他没说,我问他,既然你没说,你为什么要在口供上签字呢,他说他当时连看都没看,警察让他签他就签了,我说一审法院就是靠这几句话来认定你和另一被告有合谋,给你们认定了轮奸这个情节,他当时就非常激动,说这几句话不是他说的,我就问他,你知不知道,强奸罪和别的犯罪是有区别的,强奸罪案件有他自己的特殊性,你的一审律师没有告诉过你,你在被警察录口供的时候该怎么说吗?没有告诉过你警察让你在口供上签字的时候,你一定要仔仔细细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在确定口供中每一句话,都是你表达的意思时,你才要签字,他听我解释完,就开始骂他的一审律师,说这个律师在当地神通广大,法院检察院都有很硬的关系,我告诉他,如果你的口供说的全是有罪的话,谁都救不了你,如果你的口供说的都是对自己有利的供词,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有罪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判决你是强奸罪的。经过我的解释,他才明白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他才知道法院给他定罪依据的是卷宗材料认定的事实,我会告诉每一个强奸罪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能只迷信找关系,你自己在口供里说的乱七八糟,哪个法官有胆子去判你无罪,判了你无罪,检察院愿意吗?女方愿意吗?现在司法越来越正规透明,要是你在口供里知道该如何去澄清自己,要是你能在录口供时,不被公安办案人员的思路带着去说,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哪个法院敢理直气壮的判你强奸罪。另外,律师在复制卷宗时,一定要申请查看侦查人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发现录像与讯问笔录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就是极大的转机,此外,通过录音录像,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欺骗威胁诱供的行为。
很多律师自己都不知道公安机关在做口供时会怎么问犯罪嫌疑人,这里我就写文章简单说一下,全国各地的强奸案我基本都办理过,基本上在强奸案当中警察做口供时以下面这些为基本,这需要我们律师同行灵活应用,不可照搬照套,因为每一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特殊性。
口供大体范围如下:
案件概况: 案发时间、地点、周围环境.
男女双方的特征:男女双方年龄、长相、穿着、口音、是否认识等。
性关系发生前:如何联系、什么关系、为什么双方会遇到一起、是否有劝酒行为等。
性关系发生时:什么时候产生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如何抚摸的、如何接吻的、女方什么反应、如何到床上去的、如何到车里去的、在副驾驶还是后座、如何脱得衣服、如何脱得胸罩和内裤。男方双手在做什么、如何插入的、女方在什么姿势下被插入的、被插入时的表现、是否反抗、说了什么、抽插了多少时间、是否射精、射精部位、有无口交行为、是否使用润滑油或避孕套、有无抓伤咬伤等待。
性关系发生后:男女双方有无换衣、洗浴、撒尿、呕吐、刷牙、漱口等,这些行为会减少找到有用证据的可能性。
此外,还要查明白妇女在性关系发生时是否处于月经期,如果处于月经期,则其血液极有可能会留到男方衣服上或案发现场,这都是不利证据。
另外,还要问询在案发前72小时内是否和其他人有性活动,以排除干扰。
希望我们办理强奸罪的律师都能尽心去办,在去看守所会见时,真正让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知道该如何用语言去还原事实的真相,真正体现我们律师的价值,真正做到预防了强奸罪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交流的律师同行可来电18615528215
此外,性侵犯案件中要提取的证据还包括各种体液(精液、血液、唾液、汗液、泪液、尿液、阴道残留物)、毛发、衣物或床单上的残留物等。一般最佳的取证时间是案发后72小时以内,在办理强奸案时,我们律师对这些证据要严格的审查,不只是从实体上,也要从取证程序上审查,很所公安机关取证不按照法律程序来,对这些证据,我们要坚决要求予以排除。
具体如下:
A、身体残留的体液:
受害者阴道/肛门/口腔/阴部等部位;疑犯的阴茎/口腔/阴部等部位 取证方法:将无菌的棉签深入相关部位刮取残留物。
身体上凝固的血斑、精斑、干燥的分泌物(如咬痕上干燥的唾液斑) 取证方法:将凝固成硬块的斑块刮下来,使用蒸馏水沾湿的棉签将干燥的分泌物刮取下来。
B、毛发:头发、阴部和其他部位的体毛。取证方法: 梳理阴毛、头发,收集掉落的任何东西(其中可能有嫌疑人的体毛/凝固的精液)、拔取男女双方的头发阴毛做对照分析。
C、织物: 衣物/床单/毛巾/紙巾上残留的体液;灰土、草叶、纤维、衣物破损处、丢失的纽扣、和弄湿的部位等,这些特征可以印证男女双方的口供,因此要高度重视,很多强奸的案子打到最后就败在一个小细节上。
D、伤痕: 受害者和嫌犯身上的抓伤和咬伤痕迹、发红的部位,这些可以印证男女双方的供述是真是假,对伤痕要拍照、详细记录,受害者的指甲应当剪下,其中可能检测到嫌犯的血液皮肉等物。
E、避孕套润滑油:可检测精液/指纹的存在,润滑油成分可和受害女方阴道残留物做对比分析。
性侵犯案件中,精液是最有效的证据,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都能找到精液或精斑。罪犯如果使用了避孕套并且妥善保管,很难找到精液。此外,不少强奸犯存在性功能障碍,甚至连勃起都不能,更别谈射精了。如果罪犯酗酒成瘾,或者做过输精管结扎术,在残留物中也很难找到精子。因此找不到精液或精子并不能说明强奸未发生。
刑事诉讼法对这些体液的提取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我们律师如果能找到公安机关违规违法的地方,即使这些体液是真的,也不能当做证据使用。例如用于取证的棉签必须是无菌的,并且为了排除干扰,后续分析时需取用同一包装中的干净棉签作为对照。为了避免体液中的精子、DNA或其他有价值的遗传标记被降解,取证后需对棉签进行干燥,放入透气纸袋中,注明取样部位等相关信息,冷藏或冷冻保存。所有的证据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并由取样人签名。稍有疏忽,证据就有可能失效。
我们律师要想把这些体液证据推翻,必须要知道刑事法律中对人身检查、现场勘验以及辨认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每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都制定了明确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以及现场勘验的的严格的程序,然而很多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至于他们做出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存在问题的可能性非常的大,如果一个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中,能够找到这些问题,将这些证据给排除了,那法院是无法做出有罪判决的。
1、人身检查的问题、必须要有笔录,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就提取报案妇女的外阴拭子,是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的问题,很多警察在处理强奸案时,直接带着妇女去医院就把外阴拭子提取了,没有提取外阴拭子的笔录,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然后就通过提取的阴道内的外阴拭子鉴定出来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然后就把人刑事拘留了,这样办案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精神的,很多强奸罪案件中,医生连窥阴器都不用,直接用一个棉签往妇女阴道内一沾,然后就送去法医鉴定了,然后在派出所里,在由法医用一个棉花套在犯罪嫌疑人龟头上一沾,然后通过鉴定,说女方阴道内有男方精液DNA,很多非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找不到这方面的问题,只要律师找到了这方面的程序问题,一个强奸罪案件基本是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因为不退回补充证据,这个案子法院没法判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只能是通过让办案的警察和检查的医生来写一份情况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说明是不能当做定罪的证据使用的。在强奸罪案件中,人身检查程序非常重要,尤其是报案的身上有伤的情况下,公检法就是靠人身检查来证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通过身上的伤痕来证明妇女有过反抗与挣扎,曾经在辽宁有一起强奸案,报案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将男方背上抓出了几道血痕,但是男方说这是妇女在发生性高潮时反应比较大的情况下抓取的,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完全自愿的,到底是妇女在什么情形下抓取的,除了当事人这对男女,谁都不知道,在公检法现有办理强奸案件的思维中,他们基本会采纳妇女的说法,所以我们律师就要从人身检查的程序上找问题,只要找到办案人员在人身检查上存在违反程序的地方,我们就能化被动为主动。在那起案件中,最后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院直接就没敢提妇女将男方背上抓出血痕这事。
2.现场勘验的问题,现场勘验问题也是强奸罪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很多强奸罪案件翻案就靠从这个环节找到问题,因为现场勘验牵扯到提取现场物证,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内部都有很严格的现场勘验的程序要求,很多警察在现场勘验时,稍微一疏忽就可能违反了程序要求,如何通过现场提取检材,如何拍取现场照片,如何做现场勘验笔录,这些都是律师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一起强奸案件,现场勘验时的照片中没有毛毯,提取物证清单中却多了一床毛毯,最后通过法医鉴定,毛毯上有男方的精液,你说这个毛毯哪里来的?这样来源不明的检材在很多强奸罪案件中都存在,希望律师同行们一定要高度注意,还有一起案件,性关系发生现场在宾馆,当时男女双方都供述说在宾馆里女方吐酒,男方给她倒水让她喝,但是在现场提取物证时,并没有提取这个杯子,或许很多律师同行会问,这个杯子做不做为物证有什么用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非常有用,如果从这个杯子上面鉴定不出来妇女的DNA,你说法院在判决这个案子时,他是不是要慎重考虑一下,既然通过杯子喝水了,为什么会鉴定不出来DNA呢,就像你现在去公安机关自首说你用刀杀人了,然后带着公安机关去杀人现场指着一把刀说,就是用这把刀杀的,但是法医通过鉴定,这把刀上根本就没有你的指纹,你说法院会凭你自己说的就判决你杀人罪吗?这就是我一直强调我们强奸罪律师一定要到案发现场调查的原因,在一次研讨会上,一个四十多岁所谓的老律师曾经反对过我这个观点,他说我年轻,去现场感觉不到累,他们这个年纪的人体力已经不行,并且身材肥胖,行动不便,并不需要去现场调查,当然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思路,在这里不做点评。
3、辨认笔录的问题,重点核实时间、地点、见证人。在有的强奸罪案件中,辨认笔录的见证人都是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的,但是在司法案件中,公安机关很少去找老百姓做见证人,而是直接拉着自己聘用的人员去做见证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除了上面所说的这些硬证据,要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首先要对当前开放的社会背景有充分的感受和认同,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们的思想和性观念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在网络上色情泛滥的背景下,人们的感官随时都在色情图片、文字、影片的刺激之下,对于我们的年轻一代,80后、90后、甚至00后,他们的性观念很多已经接近西方,甚至比西方人还要开放,很多女孩子,更是将自己还是处女当做耻辱,对于性爱,很多女孩子是对你有好感就可以上床,这是一种开放的态度,我们不应该去苛责,我们应该苛责的是明明在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后来却出于种种原因去报案说自己被强奸的行为,曾经在一个性犯罪研讨会上,我就曾痛斥过这种诬告陷害的行为,更有一位广州的律师号召要废除强奸罪,当然这只是玩笑话,但足以证明强奸罪的冤假错案之多,妇女性爱自主的权利固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这不能成为她们事后只要不高兴就可以告强奸的理由,我们在预防强奸罪冤假错案研讨会上,曾经找不同身高体重和体型的人做过实验,无论这个男方多么高大,无论女方多么瘦小,在女方非醉酒或麻醉的情况下,只要她强烈反对,不去配合,男方在双方都不受伤的情况下,是无法顺利的脱去女方衣服的。很多女方甚至发生完关系还在宾馆洗完澡再走,事后翻脸不认人,报案说强奸,这种故事见多了,作为律师,我见怪不怪,但是本律师想说的是人在做,天在看,事实不是你想掩盖就能掩盖的,因为诬告强奸不成,反而女方自己被判诬告陷害罪的傻女人、坏女人大有人在。
强奸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不愿意与自己性交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对性关系不情愿的心理,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并足以让男方知道她是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而不是女方说她当时不情愿就可以认定她当时不情愿,通俗地讲,女方不自愿必须明确表示出来,让男方知道。很多女性在发生关系时。一点都没有反抗,事后诬告强奸,有的说自己当时反抗了,说自己在发生关系时,推男方了,说不要,等等,这种半推半就的行为,不能给男方传递一种明确拒绝的信息,反而造就了一种暧昧的场景,给了男人鼓励,至于半推半就行为不是强奸,本律师会专门结合办案经验写文章论述,意志是一种心理状态,仅凭被害人指控不能确定,必须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被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一个专业的办理强奸案件的律师,除了对现在年轻人的开放的男女关系充分的理解外,一个最基本的能力就是,能够从一本强奸案的案卷当中,找出女方是自愿的证据,一个强奸案,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最少也得三次以上,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得5次以上,如果女方在发生关系时,确实是自愿的,在案卷当中,肯定能找到诸多不符合逻辑、前后矛盾之处。只要能证明女方是自愿的,那男方的强奸罪自然就不成立。
下面结合办案经验简单说一下,如何从卷宗材料中找到矛盾和不符合逻辑之处,如何戳破女方谎言,通过发生性关系前、中、后三个节点的材料证明女方在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
徐州王某强奸案,无罪释放。
1、男女关系:网友。
2、女方不自愿的理由:(公安询问笔录节选)“他吻我时,我推他了,说不要,他脱我衣服时,我用脚把他蹬到床的另一边,说你不要这样,我不是这样的人,后来我睡着了,感觉有人趴在我身上,我就醒了,他已经把我办了”
3、发生关系前:
A、两人经常网上聊天,在网上称呼对方为老公老婆。
B、女方在男方新盖的房子里和朋友们聚餐时,男方的小伙伴都喊女方为嫂子女方笑呵呵的接受,还以嫂子的名义去敬酒。
C、 聚会结束后,女方主动留宿,我接案以后去案发现场调查过,案发现场是农村那种新盖的房子,没有家具,只有一张床,女方在吃饭的时候,已经明知这新房子里只有一张床,在明知只有一张床的情况下,女方还决定留宿,这已经是对性关系的默认。
4、发生关系中:
a、男方第一次吻女方、抚摸她乳房时,女方没有明确拒绝,在男方要脱她衣服时,他推开他,并用脚把男方蹬到床的另一边,说你不要这样,我不是这样的人,然后,女方就自己躺在床上睡了,男方在玩手机。在这个过程当中,女方并没有离开男方家里,而是继续和他躺在一张床上,开庭审理的时候检察院检察官说,因为女孩子小,才19岁,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而我在接受本案后,做了大量调查,其中就找到了女方的qq号,在她的qq空间里,她转载了大量男女关系的文章,人流的文章,甚至她的qq头像都是男女裸着上身拥抱着躺在床上,最后检察官无话可说。
b、女方说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她因为喝醉了睡着了没有感觉,这明显是不符合逻辑和现实的,在开庭的时候,女方被我问的无话可说,在法庭上哭了,女方的父母甚至开口骂我,但我责任所在,事实就是事实,容不得半点虚假。办理强奸案件时,如何向被害人发问,是一门大学问。很多律师问的不得要领,摸不清女方心里的想法,如何用一个看似不相关的问题,把女方的话套出来,这才是功力所在。篇幅所限,这里就不详细说了。有兴趣的同行可以电话交流。
3、从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害人的表现看:
发生完性关系后,报案人并没有惊慌失措、极为紧张,而是极为淡定,光着身体去开灯、光着身体去厕所、光着身体到床上坐到被告的旁边,光着身体问被告射进去没有,光着身体问被告要钱买避孕药,在之后又光着身体继续回床上睡觉。这是一个被人强奸后少女应该有的举止吗!时间有限,就写这一个案例,另外,在强奸案件中,我还遇到过以下指控理由,经过论证分析,都是不成立的,无法指控我的当事人违背妇女意愿犯强奸罪。
1、我反抗了了,但是男方压住我的腿,就插入我的身体了。(济南张某强奸案)
2、我当时睡着了,感觉有人在我身上乱摸,我以为是老公,就抱着他了。(济南冯某强奸案,最后法院认定是通奸)
3、我睡觉时,感觉有人进入我的身体。(济南韩某强奸案,男女系表哥表妹关系)
4、我喝醉了,没有力气反抗了,只是说不要。(泰安侯某强奸案,女方为ktv陪酒小姐,男女在洗手间站立后插式发生性关系,通过律师现场调查,洗手池上物品摆放整齐,证明女方无任何反抗,是完全自愿,既然能站着发生关系,说自己醉酒无力就不成立)对如何戳穿女性用醉酒这一借口诬告强奸,本律师会专门论述。
5、我当时在他背上抓了几下(滨州张某强奸案,虽然抓了几下,但这是女方性高潮时所为,结合全案证据,完全能证明女方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
6、他当时打了我两耳光,我就不敢反抗了(男方不承认有打耳光的行为,女方也无证据证明,通过律师现场调查,发现了宾馆有一个用过的安全套,在上面鉴定出了女方的指纹,经过法庭质证,女方承认是他给男方戴上的安全套,检察院最终撤诉。
7、发生完性关系后,女方与男方一起逛街吃饭(菏泽陈某强奸案,女方不承认开完房后去逛街吃饭,经过律师现场调查,根据看守所男方的描述,找到三处摄像头,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明了女方在发生完关系后与男方挽着手逛街吃饭,本案补充侦查两次,最后检察院撤诉。)
8、他把车门锁了,把副驾驶座位放倒让我躺着,就吻我摸我乳房,我推他说不要,他威胁我说,你要敢拒绝喊叫,我就掐死你,然后我就任由他摆布(济宁刘某强奸案,在车里发生关系,经过辩护,男方被判缓刑)
另外,还有不呼喊不求救、主动自己脱去衣裤、在男人面前洗澡、自愿跟着去宾馆、在发生关系过程中,自己去厕所,也不逃跑,也不求救,在发生关系前,发过裸照,裸聊过、发生完关系后,一起逛街买避孕药、男人要发生关系,女方拒绝了几次,但女方仍然不离开宾馆等等,除了从案卷材料中寻找女方自愿的证据外,负责的强奸案律师还必须勇敢负责的到现场调查,哪怕是找到的只是蛛丝马迹,但蛛丝马迹多了,就能撼动一起强奸案的最终审理结果,但遗憾的是,大部分律师都不去现场调查,除了体力消耗外,他们更怕的是自己要承担的来自公检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