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诬告强奸罪怎么办?被诬陷强奸被敲诈勒索怎么证明清白?怎么证明无罪?诬告强奸可以告敲诈勒索吗?我天天接到这些咨询,并且也零散的写过很多文章说过强奸罪的具体问题,被诬告强奸如何证明清白无罪我已经写了大量文章专门指导过,但是很多律师同行在操作时并不理想,仍然有大量的人因被诬告强奸而背上了强奸罪的恶名臭名,并且沦为阶下之囚,我知道这些消息后非常的吃惊,就和这些律师同行仔细探讨到底哪里出了问题,最后我发现,出问题最多的地方就是男方自己的口供,很多同行仍然不明白强奸罪的真正内涵,仍然不能掌握公检法的惯用套路,在看守所会见强奸罪嫌疑人时,仍然不能明确的告诉那些强奸罪嫌疑人该如何去应对刑警和检察院的讯问,或许是他们真的不明白警察是怎么做口供的,不知道警察会问到犯罪嫌疑人什么问题,也或许是他们怕承担责任,所以在去看守所会见时,不敢告诉犯罪嫌疑人该如何去应对讯问,以至于他们的当事人做的口供乱七八糟,导致我在打二审时都非常吃力。
有的当事人口供来回反复,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其实这都是律师的失职,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口供来回反复是因为他不知道该怎么去说,你如果问他1加1等于几,他肯定不会今天说等于2,明天说等于3,后天说等于4,为什么?因为他非常确定1加1就是等于二,在被诬告强奸而被拘留以后,人一下子就和外界隔绝了,非常的茫然和无助,而周围的人包括管教、警察等告诉他他这就是强奸,他拿不准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在有经验的警察做口供时,很容易就被警察套进去了,后来自己琢磨过味道来,又翻供了,这就是为什么强奸罪中男方口供多翻供的原因。其实警察的这些手段在我眼里太小儿科,他们一年办理的一个辖区的强奸罪的案件有两三件就 封顶了,还不如我们办的零头多,他们的伎俩也就只能忽悠那些非专业律师,我在办理连云港某轮奸案时,第二被告委托的律师50多岁,比我大的多,他干律师20多年办的强奸的案子不如我一年办的多,我对他的办案思路提出疑问时,他还不高兴,认为我30多岁的人不知道天高地厚,沟通起来实在费劲,并且他对当前90后,00后的性爱态度根本就不理解,他的性观念还停留在他年轻的那个年代也就是七八十年代,在那个年代,男方去拉女方的手都构成流氓罪都要判刑。我和他探讨案情时,当提到口交时,我问他,在本案当中,女孩有自愿给男方口交的行为,这能算是强奸吗?他叹了口气说,现在的年轻人都和畜生差不多了,这种男女都不是好东西,不让他们坐牢反省反省,他们啥伤天害理的事都做得出来,我听他这么一说,对老律师那种原有的尊重荡然无存了,这种事在我这个年代的年轻人来说在正常不过了,在他眼里却成了畜生,不用想,我也知道他办这个案子肯定是走走过场,因为轮奸的案子需要他这一方的配合,看他这态度,他也不会配合,我便将这个案子辞掉不在代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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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必须能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明确告诉他他这个案子的重要节点在哪里,明确的告诉他,公安侦查人员会问到他什么问题,明确的告诉他,他该如何在自己的口供中用对自己有用的语言去还原事实真相,明确的告诉他,在录完口供让他签字时,他一定要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哪怕有一个字不是自己的原本意思,就不要签字,对于那些不认识字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让警察将口供大声读一遍,确定无误后才能签字。
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词稍微不注意,便会成为葬送自己清白、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坑,涉嫌强奸罪的供词,必须要详细的描述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这在非专业人士眼里,便和黄色小说差不多,很多口供中的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不会去说的,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说,都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他们总结的,曾经在南京一起轮奸案中,我得当事人口供中,有记录如下几句话:
1、我看见另一被告在脱被害人许某的衣服,我看见她胸很大,便说了一句,胸蛮大蛮丰满的嘛。
2、另一犯罪嫌疑人给我开门,我问他玩的爽不爽,他用手摆了一个V字手势,意思是干了两次。
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我问他你到底说没说过这几句话,他很坚决的说他没说,我问他,既然你没说,你为什么要在口供上签字呢,他说他当时连看都没看,警察让他签他就签了,我说一审法院就是靠这几句话来认定你和另一被告有合谋,给你们认定了轮奸这个情节,他当时就非常激动,说这几句话不是他说的,我就问他,你知不知道,强奸罪和别的犯罪是有区别的,强奸罪案件有他自己的特殊性,你的一审律师没有告诉过你吗?没有告诉过你警察让你在口供上签字的时候,你一定要仔仔细细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在确定口供中每一句话,都是你表达的意思时,你才要签字,他听我解释完,就开始骂他的一审律师,说这个律师在当地神通广大,法院检察院都有很硬的关系,我告诉他,如果你的口供说的全是有罪的话,谁都救不了你,如果你的口供说的都是对自己有利的供词,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有罪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判决你是强奸罪的。经过我的解释,他才明白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他才知道法院给他定罪依据的是卷宗材料认定的事实,我会告诉每一个强奸罪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能只迷信找关系,你自己在口供里说的乱七八糟,哪个法官有胆子去判你无罪,判了你无罪,检察院愿意吗?女方愿意吗?现在司法越来越正规透明,要是你在口供里知道该如何去澄清自己,要是你能在录口供时,不被公安办案人员的思路带着去说,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哪个法院敢理直气壮的判你强奸罪。另外,律师在复制卷宗时,一定要申请查看侦查人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发现录像与讯问笔录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就是极大的转机,此外,通过录音录像,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欺骗威胁诱供的行为。
很多律师自己都不知道公安机关在做口供时会怎么问犯罪嫌疑人,这里我就写文章简单说一下,我遇到的强奸案分布广泛,基本每个省的强奸罪的案子我都处理过,在强奸案当中警察做口供时以下面这些为基本,这需要我们律师同行灵活应用,不可照搬照套,因为每一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特殊性。
口供大体范围如下:
案件概况: 案发时间、地点、周围环境.
男女双方的特征:男女双方年龄、长相、穿着、口音、是否认识等。
性关系发生前:如何联系、什么关系、为什么双方会遇到一起、是否有劝酒行为等。
性关系发生时:什么时候产生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如何抚摸的、如何接吻的、女方什么反应、如何到床上去的、如何到车里去的、在副驾驶还是后座、如何脱得衣服、如何脱得胸罩和内裤。男方双手在做什么、如何插入的、女方在什么姿势下被插入的、被插入时的表现、是否反抗、说了什么、抽插了多少时间、是否射精、射精部位、有无口交行为、是否使用润滑油或避孕套、有无抓伤咬伤等待。
性关系发生后:男女双方有无换衣、洗浴、撒尿、呕吐、刷牙、漱口等,这些行为会减少找到有用证据的可能性。
此外,还要查明白妇女在性关系发生时是否处于月经期,如果处于月经期,则其血液极有可能会留到男方衣服上或案发现场,这都是不利证据。
另外,还要问询在案发前72小时内是否和其他人有性活动,以排除干扰。
希望我们办理强奸罪的律师都能尽心去办,在去看守所会见时,真正让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知道该如何用语言去还原事实的真相,真正体现我们律师的价值,真正做到预防了强奸罪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交流的律师同行可来电18210203926交流。
此外,性侵犯案件中要提取的证据还包括各种体液(精液、血液、唾液、汗液、泪液、尿液、阴道残留物)、毛发、衣物或床单上的残留物等。一般最佳的取证时间是案发后72小时以内,在办理强奸案时,我们律师对这些证据要严格的审查,不只是从实体上,也要从取证程序上审查,很所公安机关取证不按照法律程序来,对这些证据,我们要坚决要求予以排除。
具体如下:
A、身体残留的体液:
受害者阴道/肛门/口腔/阴部等部位;疑犯的阴茎/口腔/阴部等部位 取证方法:将无菌的棉签深入相关部位刮取残留物。
身体上凝固的血斑、精斑、干燥的分泌物(如咬痕上干燥的唾液斑) 取证方法:将凝固成硬块的斑块刮下来,使用蒸馏水沾湿的棉签将干燥的分泌物刮取下来。
B、毛发:头发、阴部和其他部位的体毛。取证方法: 梳理阴毛、头发,收集掉落的任何东西(其中可能有嫌疑人的体毛/凝固的精液)、拔取男女双方的头发阴毛做对照分析。
C、织物: 衣物/床单/毛巾/紙巾上残留的体液;灰土、草叶、纤维、衣物破损处、丢失的纽扣、和弄湿的部位等,这些特征可以印证男女双方的口供,因此要高度重视,很多强奸的案子打到最后就败在一个小细节上。
D、伤痕: 受害者和嫌犯身上的抓伤和咬伤痕迹、发红的部位,这些可以印证男女双方的供述是真是假,对伤痕要拍照、详细记录,受害者的指甲应当剪下,其中可能检测到嫌犯的血液皮肉等物。
E、避孕套润滑油:可检测精液/指纹的存在,润滑油成分可和受害女方阴道残留物做对比分析。
性侵犯案件中,精液是最有效的证据,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都能找到精液或精斑。罪犯如果使用了避孕套并且妥善保管,很难找到精液。此外,不少强奸犯存在性功能障碍,甚至连勃起都不能,更别谈射精了。如果罪犯酗酒成瘾,或者做过输精管结扎术,在残留物中也很难找到精子。因此找不到精液或精子并不能说明强奸未发生。
刑事诉讼法对这些体液的提取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我们律师如果能找到公安机关违规违法的地方,即使这些体液是真的,也不能当做证据使用。例如用于取证的棉签必须是无菌的,并且为了排除干扰,后续分析时需取用同一包装中的干净棉签作为对照。为了避免体液中的精子、DNA或其他有价值的遗传标记被降解,取证后需对棉签进行干燥,放入透气纸袋中,注明取样部位等相关信息,冷藏或冷冻保存。所有的证据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并由取样人签名。稍有疏忽,证据就有可能失效。
我们律师要想把这些体液证据推翻,必须要知道刑事法律中对人身检查、现场勘验以及辨认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每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都制定了明确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以及现场勘验的的严格的程序,然而很多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至于他们做出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存在问题的可能性非常的大,如果一个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中,能够找到这些问题,将这些证据给排除了,那法院是无法做出有罪判决的。
1、人身检查的问题、必须要有笔录,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就提取报案妇女的外阴拭子,是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的问题,很多警察在处理强奸案时,直接带着妇女去医院就把外阴拭子提取了,没有提取外阴拭子的笔录,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然后就通过提取的阴道内的外阴拭子鉴定出来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然后就把人刑事拘留了,这样办案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精神的,很多强奸罪案件中,医生连窥阴器都不用,直接用一个棉签往妇女阴道内一沾,然后就送去法医鉴定了,然后在派出所里,在由法医用一个棉花套在犯罪嫌疑人龟头上一沾,然后通过鉴定,说女方阴道内有男方精液DNA,很多非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找不到这方面的问题,只要律师找到了这方面的程序问题,一个强奸罪案件基本是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因为不退回补充证据,这个案子法院没法判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只能是通过让办案的警察和检查的医生来写一份情况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说明是不能当做定罪的证据使用的。在强奸罪案件中,人身检查程序非常重要,尤其是报案的身上有伤的情况下,公检法就是靠人身检查来证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通过身上的伤痕来证明妇女有过反抗与挣扎,曾经在辽宁有一起强奸案,报案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将男方背上抓出了几道血痕,但是男方说这是妇女在发生性高潮时反应比较大的情况下抓取的,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完全自愿的,到底是妇女在什么情形下抓取的,除了当事人这对男女,谁都不知道,在公检法现有办理强奸案件的思维中,他们基本会采纳妇女的说法,所以我们律师就要从人身检查的程序上找问题,只要找到办案人员在人身检查上存在违反程序的地方,我们就能化被动为主动。在那起案件中,最后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院直接就没敢提妇女将男方背上抓出血痕这事。在成都张某强奸案中,直接连人身检查的笔录都没有,像这种情况补充侦查都不可能在提取当时的精液情况,一旦当事人翻供说没有发生性关系,你检察院还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呢?所以我,我们律师对这一块一定要注意,尤其是一个偏远地区的案件,鉴于公安的法律素养问题,很多案件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2.现场勘验的问题,现场勘验问题也是强奸罪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很多强奸罪案件翻案就靠从这个环节找到问题,因为现场勘验牵扯到提取现场物证,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内部都有很严格的现场勘验的程序要求,很多警察在现场勘验时,稍微一疏忽就可能违反了程序要求,如何通过现场提取检材,如何拍取现场照片,如何做现场勘验笔录,这些都是律师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一起强奸案件,现场勘验时的照片中没有毛毯,提取物证清单中却多了一床毛毯,最后通过法医鉴定,毛毯上有男方的精液,你说这个毛毯哪里来的?在成都新都区那件强奸案中,在现场勘验中,有一张胸罩的照片,但是没有指纹提取,在女方的陈述中,从来没有她胸罩颜色的描述,你说怎么证明这张照片是报案妇女留下的呢?公安机关想用来证明这样来源不明的检材在很多强奸罪案件中都存在,希望律师同行们一定要高度注意,还有一起案件,性关系发生现场在宾馆,当时男女双方都供述说在宾馆里女方吐酒,男方给她倒水让她喝,但是在现场提取物证时,并没有提取这个杯子,或许很多律师同行会问,这个杯子做不做为物证有什么用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非常有用,如果从这个杯子上面鉴定不出来妇女的DNA,你说法院在判决这个案子时,他是不是要慎重考虑一下,既然通过杯子喝水了,为什么会鉴定不出来DNA呢,就像你现在去公安机关自首说你用刀杀人了,然后带着公安机关去杀人现场指着一把刀说,就是用这把刀杀的,但是法医通过鉴定,这把刀上根本就没有你的指纹,你说法院会凭你自己说的就判决你杀人罪吗?这就是我一直强调我们强奸罪律师一定要到案发现场调查的原因,在一次研讨会上,一个四十多岁所谓的老律师曾经反对过我这个观点,他说我年轻,去现场感觉不到累,他们这个年纪的人体力已经不行,并且身材肥胖,行动不便,并不需要去现场调查,当然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思路,在这里不做点评。
3、辨认笔录的问题,重点核实时间、地点、见证人。在有的强奸罪案件中,辨认笔录的见证人都是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的,但是在司法案件中,公安机关很少去找老百姓做见证人,而是直接拉着自己聘用的人员去做见证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在南京王某轮奸案和徐州孙某强奸案中都存在这种情况。
4、法医鉴定的问题:
很多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几年都办理不了一起强奸案,对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问题更是一窍不通,对于处女膜的法医鉴定问题一点都不懂,很多律师连强奸案法医鉴定鉴定中的一些专业术语都不懂,对于助于处女膜、处女膜缘等专业术语一窍不通。对法医鉴定都找不到问题,也不敢找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办理强奸案件经验不足,很多律师认为法医鉴定都是正确的证据,推翻不了。另一方面很多法官都特别反感律师在法医鉴定上找问题,很多律师也不敢在这些事上得罪法官。
司法鉴定,在西方向来有“证据之王”的美誉。在中国却不是,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等弊端。这种混乱局面不仅使当事人不堪重负,也使司法鉴定的社会信用越来越低。尤其是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腐败现象,已成为毁坏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在强奸罪案件中,检查的结果,无奇不有。什么“处女膜稍微破裂”、“轻度破裂”、“残缺不全”、“已穿孔”、“破裂时间过久,裂口已痊愈,边缘逐渐复原,完整无缺”等等。有的一个被害人(或没有被害),检查几次,几个结论,说法不一,真假难辨。我们一些办案人员,盲目相信这种所谓“科学鉴定”,实际上并不科学。但是我们却根据这些就要问罪判刑,甚至要判死刑,实在是危险得很。湖南女教师黄静死亡案件中,一位法医在尸检时曾当场指出“处女膜不完整,阴道被挫伤,挫伤部有分泌物”,数小时后,这位法医还电话通知黄静亲属,“阴道分泌物的化验结果是精液”。然而,湘潭市公安局随后作出的司法鉴定书却声称:“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黄静是“正常死亡”。此后,雨湖区公安分局、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纷纷卷人对黄静死因的司法鉴定,先后出具了6份司法鉴定书或意见书,但每次结论都不相同,有的认为“自然死亡”,有的断言“非正常死亡”,也有的判定“特殊性活动引发死亡。此外,海南万宁市后郎小学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件四天内出现两份“处女膜是否破裂与是否发生性行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
在我今年办理的吉林张某强奸幼儿园幼女案件中,在二审期间我就成功的将《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给推翻,该鉴定书在我的眼里存在严重问题,但是一审期间的律师和法官却对该鉴定书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该鉴定书内容如下:
一、委托单位:xxx
二、鉴定时间:2015年6月30日
三、被鉴定人:xxx,性别:女,年龄7岁。
四、病情摘要:该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五天。
五、检查所见:
神清语明,妇科检查:外阴大阴唇内侧皮肤充血,小阴唇充血,上半部分呈暗红色,处女膜缘3点-5点,9点-11点处可见裂痕。
六、鉴定意见:
(1)被害人处女膜缘3点-5点,9点-11点可见裂痕,因为被害人徐xx7岁属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只能认定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
(2)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
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问题,但是很多非专业办理强奸案件的律师是看不出来的。
针对鉴定意见第一项:我们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自己都不确定这个处女摸裂痕到底是近期所致还是陈旧性裂痕,他们的用词是‘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让鉴定人员得出‘应该是’这个模糊不确定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呢?他们说的非常清楚,他们的依据就是‘因为被害人徐xx7岁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开庭时我问我们的鉴定人,处女膜裂痕和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有半毛钱关系吗?就是因为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就可以认定处女膜裂痕是近期所致吗?
针对鉴定意见第二项:“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司法鉴定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技术,而不是真假难辨的家属代为陈述,仅仅因为家属说孩子被性侵了,你司法鉴定机构就做出鉴定意见说孩子被人强奸了,导致处女膜裂痕的原因各种各样,例如被人用手指猥亵生殖器,或者被其它物体例如圆珠笔、性器具等进入过生殖器,吉林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是以什么科学的依据和专业的医学知识将这些其它可能导致处女摸裂痕的原因全部排除的呢?他们给出的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代为陈述,我作为二审律师想问的是,本案的鉴定人,你们是否能够百分百的保证家属的话符合客观事实的,本案的被害人只是一个七岁的孩子,她根本就不明白什么是性侵什么是被强奸,家属在报案时也是明确的说明,她们是根据孩子的零星的语言、来回的追问、反复的追问,才怀疑孩子被性侵了,一个七岁的孩子她能知道什么事呢,家属本来怀疑的事实,怎么到了鉴定人这里,反而成了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呢?如果我们的鉴定人在当时能够认真负责,把鉴定意见书写的严谨一些,这个案件可能到不了今天这个地步。
虽然这个鉴定结论被我推翻了,但我事后一直在反思,为什么这么明显的一份不严谨的法医鉴定却能被一审法院当成定罪的证据呢?还有成都张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无锡宋某强奸案中法医鉴定、天津曹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辽宁梁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也都存在问题,但都被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当成了定罪的法宝证据,这不能不让人惊心,当然更让人惊心的是,我们律师对于这些法医鉴定竟然看不出问题来。
A、强奸罪案件中法医学鉴定乱象:
(1):鉴定机构鱼龙混杂、隶属不同管理部门,我国由于缺乏严格的准人标准,鉴定行业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随便拉几个人、凑几台仪器就可以成立一个所谓的司法鉴定中心。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既多又杂,隶属不同管理部门。有的由公、检、法、司、国家安全等机关设立,有的由科研机构、政法院校、医科院校设立,也有的是省级政府指定的一些医院。这种混乱局面,不仅造成鉴定机构重复设置、鉴定资源极大浪费,而且引发了鉴定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更加令人忧虑的是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现象。比如,司法部颁发的有关规章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管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有关规定则提出,经法院批准人公民导刊2005·8法治时空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律由法院进行监督管理。其实,在这种矛盾冲突的背后,隐含着激烈的权力之争。可以说,管理体制之乱,已经成为一切混乱的源头。
(2)、司法鉴定机构的“机关化”堪称一大“中国特色”
“机关化”和“杜会化”之争江西沐阳县曾发生一起伤害案件,受害者先后进行了数次伤情鉴定,鉴定者分别是沐阳县公安局、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然而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这些来自政法机关的鉴定结论竟然无一相同,甚至互相抵触。随着鉴定结论的不断“变化”,伤人者被四抓四放,受害者也搞得倾家荡产,一起原本并不复杂的轻伤索赔官司,居然打了整整六年。
“机关化”的司法鉴定,直接衍生出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等违背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的不正常现象。其中,法院系统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受到了尤为强烈的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规定,需要鉴定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法院鉴定机构鉴定。这项强制性要求不仅不符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而且剥夺了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更何况,这种鉴定权和审判权合二为一的做法,使法院丧失了居中裁判的角色定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冤假错案乃至司法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3)鉴定机构对鉴定错误不承担责任,少数鉴定人肆意妄为、“胡鉴乱定”
长期以来,除了鉴定人要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外,其所在的鉴定机构也要加盖公章,在多人参与的鉴定中,一旦有不同意见,还要“少数服从多数”。这种做法实际上削弱了鉴定人的应尽责任,在许多情形下,单位负责也就是个人不需负责,这恐怕是少数鉴定人肆意妄为、“胡鉴乱定”的基本心理保障。
尤其是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腐败现象,已成为毁坏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在强奸罪案件中,检查的结果,无奇不有。什么“处女膜稍微破裂”、“轻度破裂”、“残缺不全”、“已穿孔”、“破裂时间过久,裂口已痊愈,边缘逐渐复原,完整无缺”等等。有的一个被害人(或没有被害),检查几次,几个结论,说法不一,真假难辨。
B、专业强奸罪律师要懂法医学鉴定的医学知识。
强奸的确定,除了侦察机关采取侦察手段给予证实外,利用法医学技术证明在有的案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时,一定要审查法医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性。首先我们律师自己要清楚法医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才能在办案时找到法医的问题。
法医在进行强奸案件鉴定时,首先要询问案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要勘查现场。鉴定强奸犯罪的主要依据是:.曾否性交;有无暴力。因此对强奸犯罪的法医学鉴定应检查被害人,检查加害人或可疑对象,并将收集到的精斑、毛发等物证进行检验,综合分析,做出结论,为刑事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一)询问案情
向受害者及共保护人了解有关案情。在进行一般询问后,应询问受害者的婚姻状况,有无妊娠分娩史。强奸发生的时间地点。罪犯是一人或多人,有何特征,有无受轮奸。有无射精,是否使用阴茎套。受害者是否受暴力威胁,衣裤有无撕破,钮扣是否扯落。被奸前近期与丈夫性交日期。被奸后有无局部清洗或换衣裤等,同时了解加害人搏斗时受伤情况,并向被害人索取沽有精斑及分泌物的衣裤和物证。
(二)现场勘验
强奸发生的场所,可以是室内或室外。若为室内,注意家俱什物有无变动,床上用品是否零乱。若在室外,注意地上或周围有无搏斗造成的痕迹。如践踏、拖拉等痕迹。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要注意现场有无遗留凶器,特别要注意发现并搜集物证,如衣裤、被褥、床单、席子上,或卫生纸等有无精斑、血迹、毛发等。共它物证也要注意收集,如堵塞口腔的手帕,衣服碎片、扯落的钮扣以及衣物的细小纤维等。对以上物证要分别提取、记录、绘图、拍照或录相。
(三)处女膜损伤的检查
处女膜是阴道入口处从阴道周缘突起的一圈薄层粘膜皱膜。成人处女膜厚约2毫米。处女膜.中央有一孔,称处女膜孔(即阴道口)。处女膜孔多为圆形或卵圆形,也可为椭园形,直径约为1.5厘米。处女膜分为游离缘、墓底部及膜部三个部分。处女膜的宽度因年龄、发育及处女膜类型而异。一般未生育的成人约为.08一l厘米,宽者可达l.5厘米,窄者仅.02一.03厘米。
根据处女膜形状特征,分为以下九类:(l)环状处女膜;(2)半月状处女膜;(3)唇状处女膜;(4)锯齿状处女膜;(5)剪彩状处女膜;(6)叶状处女膜;(7).卜隔状处女膜;(8)筛状处女膜,(9)无孔状处女膜,此型少见,俗称石女。处女膜完整是处女的重要标志。国内外绝大多数法医学者认为,处女膜破裂一般都是在第一次性交发生,或者说只有暴力(如性交)直接作用处女膜上,才能使它发生破裂。日常生活的骑马、游泳、跑步、跳跃等项运动都不足以引起处女膜的破裂。手淫只能引起外女膜的浅表擦伤,不致引起撕裂。如果手指或其他物体直接插入阴道,也可能导致与性交相同的破裂,故女性处女膜发生破裂,是判断曾否与他人有过性交行为的重要标志,但需要排除其他外伤等因素。处女膜肥厚者,因富于弹性,坚韧伸展性强,不易破裂,即使性交,有时也可不发生破裂,甚至直到分娩才破裂。处女膜薄者易破裂。因此,根据处女膜检验结果,判断是否为处女时,必须慎重。
幼女被奸,处女膜多不破裂。因幼女生殖器官尚未发育成熟,处女膜位于深处,阴道甚为狭小,因此,成人阴茎难以插入。但用暴力强行插入,则不仅处女膜破裂.,还可造成会阴部,甚至肛门撕裂。处女膜破裂程度分为(l)完全性破裂,自游离缘破到获底部,(2)不完全性破裂,破裂口未达到处女膜墓底部。记录方法以时钟折针标志破裂部位。性交造成处女膜破裂,多发生在处女膜的后部,相当于时钟5一7点范围内。破裂的部位可因处女膜类型而异。破裂口通常为l一3处,少数3条以上,其中一条多为完全性破裂。新鲜处女膜完全破裂,足以证实曾有过性交。并有少量出血或少量凝血块粘附于创面,局部充血肿胀,有触痛及轻度炎症反应,通常经过3一5天炎症消退,一周后愈合,成为永不闭合的裂口,称为陈旧性处女膜破裂。已婚或已有性交经历的妇女的处女膜,由于已有多处陈旧性破裂,故即使有性交行为,也不会留下明显改变,经产妇女的处女膜仅在阴道口周围留下处女膜残根,阴道口显著扩张,更难证实有性交行为,故对已婚或已有过性交的妇女被奸,检查处女膜已无意义,但可通过精液(斑)的提出和检验,作为性交的证明。
(四)精液(斑)的检查
对被害人,可用纱布或棉签取阴道底端的和宫颈后穿窿部的内容物,也可用末端光滑的带橡皮头的吸管,吸取阴道内容物。还可用吸管注入生理盐水,冲洗阴道,收集冲洗液离心所得沉淀物,镜检有无精子。如果是尸体,除采取阴首内容物外,还要解剖子宫,采取宫腔内容物,有时仍可直接查出精子。精子的检出,是性交的证明。分泌型人的精夜内含有血型物质,通过精液(斑)内血型物质的检验,可以判断罪犯或是嫌疑人的血型,可为侦察捉供线索,为判案提供证据。精液还常常沽污在被害人阴道以外的部位。如阴部、大腿内、下腹部、裤档、床单、席子等处,可取精液于干净的纱布上风干,或将附有精斑的小件物品一起提取,送去检验。
一般性交后30分钟到3小时,阴道内可检见有活动力的精子,3小时后大部分精子无运动力。性交后3一4天,甚至一周,在活体阴道内仍可检见精子,一被奸冰冻尸体,两个半月后,宫颈涂片仍能检出精子。但应注意,阻道内检见精子,不一定都是被强奸,因为可能是与其丈夫或别人性交后残留的。反之,阴道内未检见精子,也不能否定强奸,罪犯可因精神紧张,未射精,或阴道外射精,使用阴茎套或已做绝育手术。被奸后冲洗过阴道,精液已经流出,或强奸后经过时间较久,精液已腐败破坏等,都会影响精子检出。
(五)对被害人损伤的检查
一般认为一个强奸犯不可能对一个健康的、清醒的、体力相当的成年妇女进行强奸,除非两个人的体力相差忽殊,或对被害者采取突然袭击,如打击头部、扼、勒颈项部、捂压口鼻等,用手帕,布团等物堵塞口腔,并绑缚手足等,使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抵杭力。所以要检查被害人头而部有无饨器打击伤和咬伤,口周有无捂痕,颈部有无折甲扼痕或绳索勒沟。被害者的防卫、抵抗、手臂可能有抵杭伤和捆绑伤。被害人的腹部可能有被压迫造成的擦伤,肩背部、肘;部、孵部等处可能形成挫、擦伤。在被害者的身上可能沾有现场上的异物如泥土、砂砾、草、树叶、木屑等。被害人的衣裤可能被撕破、钮扣被扯脱,裤带被断。衣裤上也可能沾附现场上某些异物,以及加害人的血痕、精斑、毛发等。注意发现、提取。这些物证不仅对判断作案原始现场十分重要,而且可为证实犯罪提供证据。例如,在现场捉取毛发一根,经鉴定是阴毛,取嫌疑人的阴毛,显微镜下观察、粗细、结构与现场提取的阴毛完全一样,血型物质也相同为本案的侦破提供了客观的证据。
在检查被害人时应当考虑到,如果罪犯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屈从或不敢抵杭,这样被害人身上可以不遗留机械性暴力的痕迹,仅于被奸后短间内可检见有轻度的擦伤及轻微红肿等现象。用酒灌醉被害人,或骗服催眠药、麻醉剂使被害人丧失知觉,处于昏睡状态进行强奸,可取被害人呕吐物、洗胃液、血、尿等迸行毒物分析,证实犯罪。对正在发作的精神病人、弱智者、痴呆者或由于极度疲劳而熟睡的涎康妇女迸行强奸,被害人身体上也可能无暴力痕迹,仅有外阴部轻微擦伤或轻度红肿,但是可以发现精斑等重要物证。
(六)妊娠与亲子鉴定
性成熟的女子被奸淫后可能妊娠,精神病人或呆傻人被奸淫后怀孕可能因发现的晚而导致生育。对此类案件进行亲子鉴字,即根据血型遗传规律,测定胎儿或新生儿血型,与生母及可疑罪犯血型比对,可提供肯定或否定强奸罪犯的科学依据。现在无论是出生的孩子,还是
未出生的胎儿,都可进行亲权试验。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妊娠37天后胎儿可检出血型物质,6周可测出人类白细胞抗原,IILA一A及IILA一B抗原,检验胎儿的血型,对查明案犯十分重要。
(七)检查嫌疑对象
对嫌疑人进行损伤的检查十分重要,被害妇女为了自卫而抵抗,可在罪犯身上留下相应的损伤,多为面部抓伤,表皮剥脱或皮下出血。手折、肩部、而部常有咬痕,胸部、外阴部也可有抓伤或其他损伤,这些损伤具有非常重要的证据价值。
检查嫌疑人外阴部的一般发育状况,阴毛的颜色、疏密、粗细、长短及卷曲储况等,以便与坡害人身上或强好现场所提出的阴毛进行比对。同时应仔细检查外阴部有无与本人不同的毛或其他异物。如有应立即分别收集并检验。龟头上如有血痕,应用蘸有生理盐水的小块纱布拭下,检验血型,判断是否被害人处女膜破裂时沽染的血痕。可用生理盐水冲洗阴茎、收集洗液,检查有无被害人脱落的阴道上皮细胞。检查嫌疑人身上、外阴部或衣裤等处有无异物沾附也十分重要,曾有一例强奸案,在嫌疑人的衣服上发现一根红色羊毛纤维,经过鉴定与被奸淫者所穿的红色羊毛衣的纤维完全一样;而成为揭露犯罪的有力证据。
要考虑到假案的可能性。
为了达到诬陷、报复他人的目的,自己造成人体和生殖器官损伤的各种强奸假象。如曾检见一例,母亲用布条包裹手指,插入亲生的8岁幼女的阴道,导致处女膜破裂,阴道损伤以诬陷他人强奸。全身麻醉后的妇女,在麻醉状态下能产生性欲感,甚至有真正性交的意图,可能会控告医生在她失去知觉时强奸她,实际强奸不存在。未婚男女青年发生性交怀孕,谎被他人强奸。上述情况虽然少见,但不可忽视。只要仔细听取“被害”经过。结合人身检查结果,不难做出正确结论。
法医只能根据提取的液体鉴定女性是否发生性行为以及部位的擦伤、损害情况,法医是确定不了该女性是被强奸还是自愿的,需要公安部门根据法医鉴定结果,根据擦伤、精液是否提取出,以及其他身上的痕迹、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其他证据等综合情况才能判断出来是被强奸或自愿发生关系。在法医鉴定中经常会存在以下问题:
(1)检材来源不明或漏检:例如妇女的阴道拭子无人身检查笔录;检材物证如内裤、床单、衣服等无物证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的其他物品并无送检,如烟头、水杯等。在成都张某强奸案中就存在漏检的问题。
(2)鉴定人资质不明、鉴定机构资质不明。
(3)鉴定的依据存在问题:例如吉林张某强奸幼女案的法医鉴定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徐州孙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不规范的医院门诊病历;天津欧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三天后的人身检查;上海医生强奸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一团卫生纸等。
(4)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很多鉴定结论一看就明显存在问题,例如上面举例吉林张某强奸案,具体案件不在多举,一个律师只有成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办理的案件多了,才能看出这些问题,否则连处女膜鉴定的最基本问题都搞不明白,更不会一眼看出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5)法医鉴定的时间问题:在很多强奸案中,妇女报案不及时,有的法医鉴定是案发后24小时后作出的,连最基本的关联性都不具备,例如在辽宁梁某强奸案中,妇女案发后七日报案,然后法医鉴定她腿部有紫青淤血,你说一个7日后的鉴定能证明这紫青淤血是案发时留下的吗,显然不能。
因为强奸案件发生在封闭的空间,公安机关取证非常困难,所以很多公检法在定罪时倚重法医鉴定,只要我们律师根据自己的法医学知识推翻法医鉴定,很多案件都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尤其是在强奸幼女的案件中,效果更为明显,这里就不在多写了。
除了上面所说的这些硬证据,要防范强奸罪冤假错案,首先要对当前开放的社会背景有充分的感受和认同,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们的思想和性观念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在网络上色情泛滥的背景下,人们的感官随时都在色情图片、文字、影片的刺激之下,对于我们的年轻一代,80后、90后、甚至00后,他们的性观念很多已经接近西方,甚至比西方人还要开放,很多女孩子,更是将自己还是处女当做耻辱,对于性爱,很多女孩子是对你有好感就可以上床,约炮、一夜情已经泛滥,这是一种开放的态度,我们不应该去苛责,我们应该苛责的是明明在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后来却出于种种原因去报案说自己被强奸的行为,曾经在一个性犯罪研讨会上,我就曾痛斥过这种诬告陷害的行为,更有一位广州的律师号召要废除强奸罪,当然这只是玩笑话,但足以证明强奸罪的冤假错案之多,妇女性爱自主的权利固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这不能成为她们事后只要不高兴就可以告强奸的理由,我们在预防强奸罪冤假错案研讨会上,曾经找不同身高体重和体型的人做过实验,无论这个男方多么高大,无论女方多么瘦小,在女方非醉酒或麻醉的情况下,只要她强烈反对,不去配合,男方在双方都不受伤的情况下,是无法顺利的脱去女方衣服的。很多女方甚至发生完关系还在宾馆洗完澡再走,事后翻脸不认人,报案说被强奸,这种故事见多了,作为律师,我见怪不怪,但是本律师想说的是人在做,天在看,事实不是你想掩盖就能掩盖的,因为诬告强奸不成,反而女方自己被判诬告陷害罪的傻女人、坏女人大有人在。
强奸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不愿意与自己性交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对性关系不情愿的心理,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并足以让男方知道她是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而不是女方说她当时不情愿就可以认定她当时不情愿,通俗地讲,女方不自愿必须明确表示出来,让男方知道。很多女性在发生关系时。一点都没有反抗,事后诬告强奸,有的说自己当时反抗了,说自己在发生关系时,推男方了,说不要,等等,这种半推半就的行为,不能给男方传递一种明确拒绝的信息,反而造就了一种暧昧的场景,给了男人鼓励,至于半推半就行为不是强奸,本律师专门结合办案经验写过文章论述,意志是一种心理状态,仅凭被害人指控不能确定,必须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被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一个专业的办理强奸案件的律师,除了对现在年轻人的开放的男女关系充分的理解外,一个最基本的能力就是,能够从一本强奸案的案卷当中,找出女方是自愿的证据,要能突破报案妇女的谎言,一个强奸案,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最少也得三次以上,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得5次以上,如果女方在发生关系时,确实是自愿的,在案卷当中,肯定能找到诸多不符合逻辑、前后矛盾之处。只要能证明女方是自愿的,那男方的强奸罪自然就不成立。
强奸犯罪是一种隐蔽犯罪,通常是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这类案件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证据不易收集和判断。强奸案的这一特征常使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往往成为全案定性处刑的关键证据。但强奸案中的被害人也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影响其陈述内容的真 实性。
一、强奸案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 一 ) 单一性。
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这种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是最常见,证明内容最 全面,能对定案起决定作用的直接证据。由于强奸是一种性犯罪,属阴私案件,具有不易暴露和难以查证的特点。性关系发生时一般都选择没有第三者在场且发生在较为偏僻、隐蔽的地点和时间,犯罪现场大多数只有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常常形成“一对 一”的局面,除被害人可以较为清楚地辨认出罪犯的特征和知晓犯罪的过程之外,较少出现目击者和其 他证人。特别是当前非暴力性或强制手段不明显的强奸案件的增多,犯罪现场没有明显的痕迹,使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等失去了意义。在办理强奸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往往难以将每种形式的证据都收集到。唯有被害人陈述,是强奸案中最常见、不可缺少的一种证据形式,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二) 复杂性
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又具有陈述内容复杂性的特点。强奸是一种严 重侵犯妇女性权利的犯罪。被害人受害后身心遭受犯罪分子的凌辱和摧残,她们对犯罪分子都怀有切齿仇恨,一般情况下不仅能够而且希望与司法机关配合,积极主动地揭发控告,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努力提供破案线索和证据,以便尽快查获犯罪事实,但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被害人在强奸案中的特殊地位,以及主客观方面等因素,导致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不真实或含有虚假成份。
从主观方面看,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出现各种复杂的心理状态,产生各种不同的动机。如因复仇心理而出现偏激情绪,有意添枝加叶,夸大某些犯罪事实,或怕遭报复与责备而产生恐惧心理;或基于羞耻感,为保全自己的名声和自尊的需要,而极力回避隐 瞒被害的事实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被害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因此,被害人陈述既有真实可信的一面,又有虚假不实的一面,从而形成了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内容具有复杂性的特点。
二、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由于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内容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对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应着重注意 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主要是查清双方案发前是否认识,有 无利害关系。如果双方互不相识或无利害关系,则被害人陈述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恋爱、收养、从属关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则应从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第二,审查被害人的一贯表现和思想品质品质是人的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 的本质。被害人的品质和平时表现,影响着陈述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端正,一 般都能如实陈述,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不好,私心杂念较重.往往在陈述时会添油加醋,言过其实,夸大事实情节,甚至捏造事实。
第三,审查案件来源和揭发过程,看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揭发的,是什么因素促使其告发的。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立即告发的,则其控告的事实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 是在案发过后很久才提出指控的,则应查明被害人未及时控告的原因,以及陈述的原因和事实是否符合情理。
第四,对年幼的被害人陈述要审查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讲出来的,是其主动讲的,还是在别人查问下讲的。由于年幼的被害人智力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故其所作的陈述是无法保证正确性的。因此应查清被害人是否有被威胁、引诱等情况。
第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前后是否有矛盾。
如有的被害人陈述被强奸的时间、地点、经过、次数、结果等方面,前后说法不一。有的 虽然基本 一致,但叙述的具体情节,经查证与实际时间,地点、条件不符。有的被害人提供的一些书面证言与其年龄、经历、文化知识水平等情况不相符。由于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定性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被害人陈述的被奸环境、时间、经过、条件等重要情节,都应认真查明是否合乎客观实际。发现有矛盾和疑点,一定要详细调查,弄清原因,辨别真伪。
第六,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被害人陈述作为我国法定的六种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独立的、优先的效力,只有经过认真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其他证据也是鉴别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全案的其他 有关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合乎情理。如果发现相互矛盾,不合常情,难以自圆其说,就该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轻易采信。倘若只注意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作用,而忽视其他证 据的作用,不适当地强调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置其他互相矛盾的情节于不顾,那就容易造成强奸罪冤假错案。
下面结合具体办案经验简单说一下,如何从卷宗材料中找到矛盾和不符合逻辑之处,如何戳破女方谎言,通过发生性关系前、中、后三个节点的材料证明女方在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
徐州王某强奸案,无罪释放。
1、男女关系:网友。
2、女方不自愿的理由:(公安询问笔录节选)“他吻我时,我推他了,说不要,他脱我衣服时,我用脚把他蹬到床的另一边,说你不要这样,我不是这样的人,后来我睡着了,感觉有人趴在我身上,我就醒了,他已经把我办了”
3、发生关系前:
a、两人经常网上聊天,在网上称呼对方为老公老婆。
B、女方在男方新盖的房子里和朋友们聚餐时,男方的小伙伴都喊女方为嫂子女方笑呵呵的接受,还以嫂子的名义去敬酒。
C、 聚会结束后,女方主动留宿,我接案以后去案发现场调查过,案发现场是农村那种新盖的房子,没有家具,只有一张床,女方在吃饭的时候,已经明知这新房子里只有一张床,在明知只有一张床的情况下,女方还决定留宿,这已经是对性关系的默认。
4、发生关系中:
A、男方第一次吻女方、抚摸她乳房时,女方没有明确拒绝,在男方要脱她衣服时,他推开他,并用脚把男方蹬到床的另一边,说你不要这样,我不是这样的人,然后,女方就自己躺在床上睡了,男方在玩手机。在这个过程当中,女方并没有离开男方家里,而是继续和他躺在一张床上,开庭审理的时候检察院检察官说,因为女孩子小,才19岁,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而我在接受本案后,做了大量调查,其中就找到了女方的qq号,在她的qq空间里,她转载了大量男女关系的文章,人流的文章,甚至她的qq头像都是男女裸着上身拥抱着躺在床上,最后检察官无话可说。
b、女方说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她因为喝醉了睡着了没有感觉,这明显是不符合逻辑和现实的,在开庭的时候,女方被我问的无话可说,在法庭上哭了,女方的父母甚至开口骂我,但我责任所在,事实就是事实,容不得半点虚假。办理强奸案件时,如何向被害人发问,是一门大学问。很多律师问的不得要领,摸不清女方心里的想法,如何用一个看似不相关的问题,把女方的话套出来,这才是功力所在。篇幅所限,这里就不详细说了。有兴趣的同行可以电话交流。
3、从发生完性关系后被害人的表现看:
发生完性关系后,报案人并没有惊慌失措、极为紧张,而是极为淡定,光着身体去开灯、光着身体去厕所、光着身体到床上坐到被告的旁边,光着身体问被告射进去没有,光着身体问被告要钱买避孕药,在之后又光着身体继续回床上睡觉。这是一个被人强奸后少女应该有的举止吗!时间有限,就写这一个案例,另外,在强奸案件中,我还遇到过以下指控理由,经过论证分析,都是不成立的,无法指控我的当事人违背妇女意愿犯强奸罪。
此外,下面这些理由都是我在办案中遇到的,都是报案妇女死死咬住说被男人强奸了,最后经过努力都被发现是谎言。
1、我反抗了了,但是男方压住我的腿,就插入我的身体了。(张某强奸案)
2、我当时睡着了,感觉有人在我身上乱摸,我以为是老公,就抱着他了。(冯某强奸案,最后法院认定是通奸)
3、我睡觉时,感觉有人进入我的身体。(韩某强奸案,男女系表哥表妹关系)
4、我喝醉了,没有力气反抗了,只是说不要。(侯某强奸案,女方为ktv陪酒小姐,男女在洗手间站立后插式发生性关系,通过律师现场调查,洗手池上物品摆放整齐,证明女方无任何反抗,是完全自愿,既然能站着发生关系,说自己醉酒无力就不成立)对如何戳穿女性用醉酒这一借口诬告强奸,本律师会专门论述。
5、我当时在他背上抓了几下(张某强奸案,虽然抓了几下,但这是女方性高潮时所为,结合全案证据,完全能证明女方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
6、他当时打了我两耳光,我就不敢反抗了(不承认有打耳光的行为,女方也无证据证明,通过律师现场调查,发现了宾馆有一个用过的安全套,在上面鉴定出了女方的指纹,经过法庭质证,女方承认是他给男方戴上的安全套,检察院最终撤诉。
7、发生完性关系后,女方与男方一起逛街吃饭(陈某强奸案,女方不承认开完房后去逛街吃饭,经过律师现场调查,根据看守所男方的描述,找到三处摄像头,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明了女方在发生完关系后与男方挽着手逛街吃饭,本案补充侦查两次,最后检察院撤诉。)
8、他把车门锁了,把副驾驶座位放倒让我躺着,就吻我摸我乳房,我推他说不要,他威胁我说,你要敢拒绝喊叫,我就掐死你,然后我就任由他摆布(刘某强奸案,在车里发生关系,经过辩护,男方被判缓刑)
另外,还有不呼喊不求救、主动自己脱去衣裤、在男人面前洗澡、自愿跟着去宾馆、在发生关系过程中,自己去厕所,也不逃跑,也不求救,在发生关系前,发过裸照,裸聊过、发生完关系后,一起逛街买避孕药、男人要发生关系,女方拒绝了几次,但女方仍然不离开宾馆等等,除了从案卷材料中寻找女方自愿的证据外,一个专业而负责的强奸案律师还必须勇敢负责的到现场调查,哪怕是找到的只是蛛丝马迹,但蛛丝马迹多了,就能撼动一起强奸案的最终审理结果,但遗憾的是,大部分律师都不去现场调查,除了体力消耗外,他们更怕的是自己要承担的来自公检法的风险。
言辞证据当中,除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还有证人证言,在强奸罪案件当中,一般都要有三到五名证人,或是来证明男女双方的关系,或是来证明女方是否醉酒等,很少有证人来直接证明男方是强奸,尤其是在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我们曾遇到过一个案子,有一个证人是报案人的女同学,两个人一起到西宁去见网友,当晚报案人和男网友住一间2206房间,这个女同学自己住在2207房间,当晚男女发生关系,第二天女方向男方索要2万元精神损失,男方没给,并骂女方是鸡,女方回到学校就报案了,她这个女同学出了一份证人证言,说当晚听见报案人呼喊求救了,如果这份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那男方被判决强奸罪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但是男方一直坚持女方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是完全自愿的,根本就没有呼救,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我们律师专门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发现2206房间和2207房间虽然房间号仅挨着,但是却在过道的两边,并且不是面对面的关系,而是中间还隔着楼梯,单过道距离就有3米多,并且宾馆的隔音效果非常好,在这么远的距离是不可能听到所谓的呼救声的如果她能听见,那二楼的接待前台也一定能听到,案发在深夜12点多,这个证人说自己被一声呼救声惊醒,但前台的值班人员在边值班边复习会计考试的情况下,却没有听到任何呼救的声音,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这个见证人出庭作证,她因为胆怯没有出庭,当然她的证人证言证明不能采信。
只有言辞证据不是不能定罪,而是我们律师能不能找到这些言辞证据当中的矛盾和不符合逻辑之处,在徐州曾经办理过一起强奸案,女方在两个月后才报案,只有言辞证据,并且言辞证据中矛盾重重,但是就是这么一起案件,当地检察院竟然批准逮捕了,好在我们的法院还能坚守住自己的底线,接受了律师的意见。
强奸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我国的刑法理论还不完善,对这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法律也没有作出详尽和操作性强的规定。办案时侦查机关从侦查的角度收集和审查证据,检察机关则更多站在诉讼的角度,两者分歧在所难免。并且很多共公安机关派出所都有破案率的指标要求,很多原本不应该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指标给立案了,但是到了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很多检察院批捕科的人不负责任,只要公安机关交过来就给批捕了,
在现实当中,检察院确实批错了很多案件,但是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件案件拖的时间就比较长了,即使最后经过努力免于牢狱之灾,也难免要在看守所待一段时间,我曾经不止一次说过,我们律师一定要重视批准逮捕阶段,一定要向检察院出具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在2013年在一起研讨会上,我曾经说过这方面的问题,但因为我年轻,可能没有得到研讨会上那些领导的重视,其实对那些所谓的领导我是不屑一顾的,他们不做研究、沽名钓誉、不理解当下年轻人的性观念,还抱着老思想老封建,对强奸案件更是不屑一顾,当时我说我研究强奸罪领域时 ,很多人都在笑,说这有什么好研究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既然被人告强奸,肯定心理有奸淫、淫秽之念,他们不屑于研究强奸罪、办理强奸罪案件就是走过场,我是极为痛心的,很多原本在不应该被批准逮捕的案件被批准逮捕了,我一年要遇到上百起强奸案件,被检察院撤案的就有二十起左右,我认为,这个领域需要我们律师打破传统封建的思维来仔细研究,来据理力争,也一直想号召更多的律师来研究强奸罪这一领域,因为办理的强奸罪案件越多,发现冤案越多,更是深深的为当下的男性捏了一把汗, 下面就写一下强奸罪律师如何让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如何在检察院阶段将强奸罪案件撤案。
律师在侦查阶段要重点掌握以下证据审查技巧,及时和检察院沟通,出具不予批准逮捕要求撤案的法律意见。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强奸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法医鉴定,被害人报案、控告、陈述,被害人亲友检举,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明发生强奸行为的证据。
2、被害人伤情鉴定、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药物检验报告和发案背景等证明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违背其意志的证据,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证据。
3、证明明知被害人不满I4周岁或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经法医鉴定为程度严重)的证据。
(二)有证据证明强奸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视听资料。
2、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精斑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鉴定及被害人伤情鉴定。
7、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其他证据。
很多案件只要我们律师以专业的思维去操作,是很有可能达到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效果的,下面总结的部分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强奸案以供同行参考。
A、不批捕强奸案件证据特征概述
这30多起不批准逮捕的强奸案件虽然形态各异,但都存在一些相同的证据特征,表现如下:
(一)不捕原因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31件强奸案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有的案件证据甚至相当单薄,如整宗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这一有罪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都不供认犯罪。31件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都不承认强奸,或称自己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或称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发生性关系的。后者又表现为多种形态,如辩称是恋人关系、情人关系、通奸关系,或是嫖娼行为、求奸行为等。
(三)大都表现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一比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微弱。如王某强奸案,陈某述称醉酒后在酒店被强奸,王某则辩称陈某是自愿和他开房并性交的,酒店服务员的证言只证实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酒店结帐单等书证只证实两人开房住宿的事实,因而不能认定王某的犯罪事实。
(四)直接证据很少,间接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条。绝大多数案件中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其他的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表现为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而且零散,没有形成证实犯罪的证据链条。
B、律师导致强奸案件不捕的证据因素分析
不利于定罪的证据因素是导致该31宗强奸案件不能批捕的关键所在,而且这些案件中此类因素在数量上多于有利于定罪的证据因素或者在证明力方面强于后者。具体而言,除了缺乏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外,导致强奸案件不捕的证据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有正当或者不正当男女关系。这表现在两者之间存在恋爱关系、情人关系或者嫖娼、通奸等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因此很大程度上失去前提和基础,而且这也给男方和辩护律师很大的辩解空间。有时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但如果不能获取其他有力证据而嫌疑人又据此辩解的话,则很难证实犯罪。这31宗不捕强奸案中有不少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害人存在这种关系。如林某强奸案中,林和朱某本来就是恋人关系并曾多次发生性行为。后朱某提出分手,林某纠缠不休,用假手枪威胁说要自杀,朱某为稳定其情绪而假意和好。在林某的要求下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在该案中,林某进行威胁和精神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和朱某维持恋爱关系,但不能证实发生性行为也采取了这种手段。
(二)没有及时报案。在强奸发生后,被害人的正常反应是义愤填膺或者情绪失控,一般都会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现实中,案发后被害人立即于深夜或者凌晨报案的例子并不少见。没有及时报案除了当事人出于某种顾虑而拖延外,还可能是因怀有某种不正当目的而虚假报案,因此没有及时报案会被当作一个不利于定罪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且由于报案不及时,即使确有强奸发生,也可能会因为证据无法提取而不能认定。如陈某强奸案,方某在案发一个月后才报案。案发当日方某的姑姑见其下身流血不止即带其去医院诊治。方某对医生称是因摔倒致使阴部受伤。由于事隔久远,无法提取方某的阴道分泌物。程某强奸案中,李某案发两个月后才报案,物证等实物证据没法提取,整个案件只有被害人指证犯罪,证人证言则有利于嫌疑人,因而无法认定犯罪。
(三)不能证实有暴力手段和反抗行为。这表现在被害人、嫌疑人身上没有伤痕、衣服被扯烂等情形。何某强奸案中,疑犯和被害人身上都没有伤痕,被害人的衣服也没有被扯烂,事发时周围都有人,包括被害人的妹妹都在附近,被害人却没有呼救。梁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没有呼喊和明显的反抗行为,即使有人进入案发宿舍问话时,被害人也没有出声求救。有的案件虽然两人身上都有伤痕,被害人也指证是强奸时使用暴力手段和被害人反抗所致,但嫌疑人对伤痕来源有合理解释。如陈某强奸案,被害人的脸部和左手手臂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陈某的脸部和胸口被手指抓伤。陈某和被害人以准男女朋友关系暂住在一起,陈辩解说伤痕是两人因琐事打架所致,其辩解具有合理性。当然,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不应仅从表面看被害人有无反抗行为,还应考虑被害人是否能够反抗和敢于反抗。如被害人因为害怕而喊不出声音、在嫌疑人的威胁下不敢反抗、因力气不及嫌疑人大身体被控制而不能反抗、或因顾及脸面而不呼救等。
(四)犯罪嫌疑人事后没有逃离现场等反常表现。梁某强奸案中,梁用真实姓名开房,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甚至和被害人交换电话号码。谢某强奸案中,两人在招待所发生性关系后谢某将自己的电话写在烟盒上给了被害人,并说交个朋友。之后谢某又搭乘被害人外出吃饭。第二天8时许,谢某又返回招待所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一般表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把自己的行为当成犯罪,很大程度表明其没有犯罪故意和行为。当然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错把自己的犯罪行为合法化。
(五)被害人存在虚假报案的可能。被害人有时因为利益关系而存在虚假报案的可能,或因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或因通奸关系败露为了维护面子或者避免责难。黄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在案发后向黄某索要5000元赔偿未果而报警。谭某强奸案中,封某和谭某回厂途中遇见封的丈夫,在丈夫的再三追问并要求去医院检验的情况下,封某才称被强奸。
(六)被害人陈述存在真实性疑问,影响其报案和指控犯罪的效力。邓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易某的脸部在案发过程中被撞伤。但对于如何受伤的,易某在不同场合有四种不同的说法。在报案材料里说是邓某将其头部撞向厕所铁门所致,对同事说是自己去厕所时不小心撞在铁门上划伤的,后又说是邓在关铁门时刚好打在她脸部而弄伤的,对另一同事则称是邓某用力推厕所门撞向蹲在厕所门口的她而弄伤的。这使得其陈述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导致案件定性向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向发展。
(七)被害人改变陈述。被害人开始称被嫌疑人强奸,后称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的改变,会直接削弱乃至否定指控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导致案件不捕的重要因素。钟某强奸案中,刘某在报案一个月后改变陈述并要求撤案,称和钟某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报案的原因是钟某隐瞒婚姻情况欺骗自己,不知道报案会产生让钟某坐牢三到七年的严重后果。侦查机关复核刘某陈述的真实性时刘某避而不见。被害人改变陈述,有可能是被害人幡然省悟,更正之前的错误指控,从而使案件复归真实的本质,也有可能是被害人受到嫌疑人胁迫或者利诱的结果,案件承办人要斟酌分明,既要避免无辜的人受法律追究,也要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法网。
(八)嫌疑人和被害人之前曾发生过性行为,双方对性行为的性质说法各异。这种情况一般是被害人述称之前也被嫌疑人强奸,嫌疑人则称之前和被害人自愿发生过性关系。这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如果确是强奸,那么为何当时被害人没有报案?其二,如果是自愿性行为,则其后的性行为被指控为强奸则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根据。这两方面都会对认定强奸行为产生负面作用。
C、审查逮捕强奸案件证据认定的几个问题
(一)强奸犯罪的逮捕证据标准
我们律师一定要在强奸案件还没有被批准逮捕前给检察院做大量的工作,争取不批捕,现实中,很多律师并不知道强奸罪案件批捕的标准,也不敢和检察院据理力争,这对犯罪嫌疑人是很不利的。我国法律对逮捕证据标准的规定并不是很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证据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对应该证明到何种程度没有明确,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就可逮捕而不论证明程度呢,还是需要证实到可以认定是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程度。司法实践中往往本着保障人权、防止错案发生和捕诉衔接、能捕就能诉等观念,将逮捕的证据标准提高甚至等同于起诉、判决的证据标准。检察机关一方面面临着高标准的逮捕证据要求,另一方面又要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易于陷入进退维谷的无奈境地。在强奸案中,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辩解和被害人陈述证据一对一,其他证据证明力微弱,但是有搜集其他有罪证据的可能性,或者有赖于对从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精液做DNA鉴定,而鉴定往往需要三个月左右时间才能出结果。这种情况下的证据达不到目前司法实践中逮捕的标准,但如果不捕则可能会造成嫌疑人逃跑或者对被害人实施报复的结果,而逮捕的话又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由是产生两难局面。笔者认为,基于强奸案件取证难(实践中出现的被害人“产子证奸”、被害人遭强奸后为了让嫌疑人受制裁而“策划强奸”、侦查机关为抓获疑犯而容忍被害人再次被强奸等案例都从侧面说明这种情况)、侦查技术水平不高、犯罪嫌疑人辩解空间大、强奸犯罪发案率高等实际情况,有必要降低目前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逮捕的较高证据标准,以降低强奸案件的不批准逮捕率,更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强奸犯罪的逮捕证据标准可以确定为优势证据标准,即有罪证据比无罪证据占有优势,从主观认定的角度则应运用好案件承办人的主观裁量权,根据已有的证据一个正常理智的人理性逻辑地合理相信嫌疑人犯罪的可能性大于无罪的可能性,即可予以逮捕。当然这还需要一个前提支持,就是在继续侦查过程中,有能够收集犯罪证据的前景和可能,使之在起诉阶段能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据标准。
依据上述优势证据标准逮捕强奸犯罪嫌疑人后,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引导侦查,敦促侦查机关补充证实犯罪和提起公诉所需要的证据。在有关证据因为技术原因等无法搜集或证据发生变化而达不到起诉标准时,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不将案件移送起诉或撤销逮捕决定。该批捕案件不应被认为是错案。如黄某强奸案,该案批捕所依据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物证,被害人述称的黄某在按摩房隔壁房间打了她一巴掌并威胁她继续按摩、其哭着说“你不要这样啊”并大声叫“阿姨”“师傅”等事实有证人证言的印证。被害人还述称强奸时其经血在被单上留下一大块血迹,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带有血迹的被单。案件承办人根据这些证据批准逮捕黄某。在继续侦查阶段作出鉴定结论证实被单上的血迹并非被害人所留,这一结论使得优势证据转变为证据不足,黄某没有被移送起诉。
(二)认定强奸犯罪的证据相互印证
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强奸犯罪时需要对证明案件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这包括纵向对照和横向对照,纵向对照是指对同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进行前后对比;横向对照则是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进行比较,观其是否存在不同之处。如果通过对照,发现证据之间的不一致情况,则要分析造成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究竟哪一个证据才是可靠的,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有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开始指证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来又改变指控,这就从纵向上破坏了被害人陈述的相互印证,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有的强奸案中两个证据之间证实的情况并不相同,一个证据由于缺少相关证据的印证或者被其他证据证伪而证明力薄弱甚至遭到否定。如冯某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冯某在强奸过程中将舌头伸入其口中,她狠狠地咬了一口。但检验笔录反映冯某的舌头并未有可疑痕迹,这很大程度削弱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反之,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则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如被害人述称强奸过程中挣扎呼救,而在隔壁的两名证人则证实听到被害人的呼救和挣扎时发出的声音,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大大加强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如果鉴定结论能够证实被害人和嫌疑人发生过性行为,则可以认定强奸事实。
相互印证作为一种认定事实和证据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运用空间,但也存在一些较明显的弊端。相互印证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依赖较多,甚至实行“口供本位主义”,以嫌疑人的口供为中心进行印证分析。很多强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不供认犯罪事实,而且其他证实犯罪的证据数量也偏少。如果过分强调相互印证,有可能使办案人员过分谨慎,以无法相互印证为由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断,则一些本可以认定的强奸案件往往认定不了。相互印证往往要求案件拥有较多数量的证据,而强奸案件由于犯罪行为的私密性、侦查技术不高等原因,证据较难搜集,过分依赖相互印证有可能无法有效追究犯罪。
(三)认定强奸犯罪的社会经验法则
社会法学认为,在法律的运用中要改变概念式和教条式的方法,而将眼光更多地投向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更多的考量社会因素。具体到办案方面,司法人员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的标准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的社会“常理、常情、常识”。强奸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人际关系、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多元化的心理状态,更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其中蕴涵的社会因素,这需要办案人员本身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社会知识,敏锐判断案件中违背社会生活常规常理的问题,从而得出有益于厘清事实的结论,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总体判断。如程某强奸案中,程某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地点是一个废弃不用的锅炉房,需从两米高的围墙跳进去。围墙外是一条即使是晚上也人来人往的繁华大道,程某不可能威逼被害人跳墙进去。依据经验法则可作出被害人是主动跳墙进入锅炉房,难以认定强奸事实的结论。冯某强奸案,被害人年仅17岁,刚出来打工,性格内向,胆子较小,不善言辞,并且没有男友,其和冯某并不相识,在冯某的强求下一起吃饭和去旅馆,而冯某则辩称被害人是自愿和他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并在事后说怕怀孕而索要2000元钱。依据社会经验和社会常识应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判断。在梁某强奸案中,梁某供称被害人是其女友,两人见面约二三十次,但他在第一次供述时没能说出被害人的全名,这之中存在不符社会常识的不合理之处。有的强奸案中,被害人患有精神性疾病而丧失性保护能力。这需要办案人员询问、观察被害人,向被害人的亲友、邻居等了解被害人平时的言行举止是否异常等,运用社会知识来判断嫌疑人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是否知道其为精神病患者。有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案发时来了月经,这一般可以推测出被害人对性行为的不情愿心理。有的强奸案件被害人和嫌疑人素昧平生,不存在个人恩怨,一般可以排除虚假报案和诬告陷害的可能。对于判断嫌疑人是否知道被害人年满14周岁,被害人是否半推半就,嫌疑人是否是求奸行为等影响定罪的关键事实,都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社会常识。
(四)认定强奸犯罪的自由心证模式
自由心证作为一种证明模式越来越受到我国司法界的关注,并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多的应用。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原则,但是对司法人员判断证据并没有施加任何认识上的限制,而是注重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这是符合证据认识问题的一般规律的。证据裁判主义也要求由司法人员运用一个正常理智的人所应具备的经验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同时要防止自由心证失去控制和恣意妄为。强奸案件中较为普遍的情况是证据数量不多,符合相互印证所要求的证明程度的情形较少,因而自由心证模式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很多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此时其他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办案人员往往要从为数不多的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来分析判断。办案人员不应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认罪才算大功告成,而应该按照一个正常理智的人所具有的理性和良知来审视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也不规定判断证据的方式方法,自由心证只要求办案人员在理性和逻辑的框架内达致内心确信,即可作出相应的结论。如赵某强奸案,赵辩称是嫖娼行为,但是物证证实的被害人的衣服、皮带等的损坏部位及程度和被害人陈述的强奸情况吻合;鉴定结论证实的被害人、嫌疑人的身体损伤特征与程度和被害人陈述的情节相符,赵对此则无合理解释。办案人员通过审查判断形成内心确信,认定强奸事实成立。
四、强奸罪律师提高强奸案件证据质量的几个措施
(一)及时全面收集和认真审查反映案情的有关证据。
要审查收集证据的时效性和全面性,审查看是否有些证据不能有效提取而影响对犯罪的认定。在强奸案件中,有些证据稍纵即逝,如果延误时机没有搜集,就可能影响案件的诉讼进程。很多案子对强奸案件被害人的衣物、床单上的痕迹要检验不及时,被害人案发后报案不及时,对被害人阴道分泌物检验不及时,这都是我们队我们律师非常有利的辩护点。如果被害人受伤的,要审查法医鉴定是否及时,是否写明其伤势特征并分析其原因并作出较为详细的结论,在辽宁朝阳市梁某强奸案中,公安机关拿着一份五天后做的鉴定说被害人大腿上有紫青淤伤,在吉林市张某强奸案中,公安机关也是五天后才给被害人做的鉴定,说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了。一个五天后的鉴定能证明五天前的情况吗?显然不能。强奸案中还要重视审查检验衣物的完整性,对被害人被扯烂的衣裤等物证是否及时进行照相以固定证据。在梁某强奸案中,被害人身上的衣裤被扯烂,但是没有及时对此进行照相固证。后衣裤送去法医检验时由于剪取材料送检破坏了其原状,导致该案证实嫌疑人采取暴力手段的证据不足。对年老、重伤、重病和流动人员的言辞证据是否及时收集,这些言辞证据因证人亡故或时地变迁而极容易变化或者流失。潘某强奸案中,呈捕案卷中没有证人证言,案件承办人要求提供证人证言时,这些证人已离开暂住地无法找到,其电话也已停用,致使证人证言无法提取。对已经收集的证据特别是物证要妥善保管,防止证据丢失而影响事实认定。李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在报案时提供了沾有嫌疑人精液的卫生纸团,但该纸团被办案人员不慎丢失,导致鉴定结论无法作出。
及时全面搜集证据不仅包括搜集有罪证据,还包括搜集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抱着有罪推定的思想,首先形成的印象是犯罪嫌疑人是有罪之人,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将工作重点放在寻找、搜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材料上,审查逮捕时则侧重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在某案例中,被害人述称在强奸过程中胸罩被撕烂,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发现了胸罩,但它是完好无损的。侦查人员于是没有对其进行拍照取证,转而去搜集其他有利于定罪的证据。在办理强奸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判断嫌疑人辩解的合理性和有利于嫌疑人的证言(如证实嫌疑人案发时不在现场)的真实性。搜集物证时不仅对受损衣物要及时拍照固定证据,对衣物完整的也要如实反映。对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也要甄别真伪。被害人因为心里紧张、案发时光线不好等原因可能辨认错误,不能光凭被害人的辨认而认定疑犯,继而实行有罪推定。对嫌疑人供认犯罪的要审查供述的合法性,否定通过刑讯逼供等不法手段获得的供述的证据能力。甚至对DNA鉴定这样看来不容置疑的证据也要认真审查,司法实践中就发生过因作为DNA鉴定依据的血液样本被掉包而错误认定强奸犯罪嫌疑人的案例。
(二)重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
司法实践中有重言辞证据、轻实物证据的传统思维。言辞证据具有易变性、可塑性较大等特点。言辞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从最初感知案件事实到最后复述出来成为证据,其间经历了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四个阶段,这个过程必定会受到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们律师一定要抓住这点,例如犯罪嫌疑人由于自身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作虚假供述,证人也可能因为品质瑕疵而提供虚假证言。在对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偏重偏轻的情况下,一旦言辞证据发生变化而又没有实物证据的印证,就会使犯罪事实无法认定。如钟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开始时指证钟的强奸事实,在一个月后又述称是自愿和钟发生性关系,而且没有书证和物证等可以较有力地证实犯罪,钟因证据不足而不捕。实物证据相对于言辞证据而言更为客观稳定,实物证据一般不会随着人的主观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可长期保持原有形态,而且一般难以伪造。在强奸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的隐秘性,言辞证据具有其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大多不供认犯罪,证人证言绝大部分都是间接证据,大多证明力不强,如果主要依靠言辞证据来定案具有较大困难或不稳定性,因此实物证据在强奸案件中有异乎寻常的作用。被害人和嫌疑人身上的伤痕、衣服和床单上的痕迹、遗留下来的分泌物和血迹等实物证据都能较有力地证实犯罪。但物证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无法单独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物证当中储存的信息量一般也没有言辞证据丰富,案件承办人要把物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加强律师引导侦查的力度
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应根据案情需要向检察院提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对取证、补证、固证等问题提出意见。对已批准逮捕的强奸案件,从起诉的角度认为还需补充证据的,则向侦查机关发出《继续收集调取证据意见书》。强奸案中要特别注意审查好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遗留的痕迹、分泌物等物证和相关的鉴定结论。强奸嫌疑人一般较少供述犯罪,因此要律师会见时要让犯罪嫌疑人明白侦查机关审讯的技巧和力度,做好口供。关于如何做好口供,我已经专门写文章说过多次,就不在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