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有限公司诉山西XX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一、原被告双方所述签订合同及货款的给付情况和现尚欠我方176000元货款未付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鉴于被告债务严重,企业将要破产的情况下,我方同意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三、在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庭前调解协议,且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圆满结束。
附:案件描述
2013年9月28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钢带输送销售合同》,被告从我公司购进420000元的钢带输送机,但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支付了126000元,2013年11月5日支付了126000元,尚欠168000元货款未付。另外2013年10月23日我公司还与被告签订了《工业产品买卖合同》,被告再次从我公司购进140000元的钢带,该合同仍欠8000元货款未付。综上两次合同被告共计欠款176000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公司剩余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因被告行将破产,债务累累,故我方灵活应变与被告签订庭前和解协议,以求最大可能性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承认原告所述签订合同及货款的给付情况属实,现尚欠176000元货款未付也属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
调解结案
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山西XX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9日之前给
付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100000元,双方就此合同纠纷全部了结,原告放弃对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今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向被告主张该项权利。
二、如被告山西XX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如数给付上述款项,则应给付原告货款1760OO元,并从2016年4月10日起按月息2分的利率计算利息,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