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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重点: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和地点
发布日期:2016-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关于营业时间,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以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一日。持票人应根据票据债务人或票据当事人具体的营业时间,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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