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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口诀之票据权利不行使而消灭的期限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口诀之票据权利不行使而消灭的期限。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口诀:支所(索)溜(六)本会(汇)二年再追三月

  十八、必要记载事项

  (1) 全部都须具备的事项:出票期签金字符(付)

  (2) 个别情形:双汇收本支付

  十九、持票人免于提示的情形

  口诀:公告之抗举证

  公告:依公示催告程序以除权判决代替票据

  之:即止,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或被终止业务活动的

  抗:因不可抗力无法在法定期内提示,且该事由延至到期日后30天外

  举证:即拒证,持票人做成拒绝承兑证书后无需提示

  个人所得税

  1.应纳:

  工薪承包个体户,特许稿酬和劳务,股息利息加红利,偶然所得转与租。

  2.免纳:

  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

  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

  三费两金一赔款,外交离退老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

  3.可减:

  残疾孤老和烈属,自然灾害受痛苦;

  减免不能太随意,财政部门来作主。

  注:福利费/转业费/复员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与民诉先予执行的四费一金一报酬对比记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金也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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