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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有密码的银行卡取款,构成犯罪吗
发布日期:2016-04-14    作者:孙超律师
【事件经过】
“这张卡是捡的,又不是偷的,怎么就违法了?”青川县检察院近日公布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陈某拾到了一张银行卡,伙同陈某某在多个atm机上将卡里的一万余元存款取走。他们认为这张卡是捡来的,取钱并不违法,但随后两人被青川县公安局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刑事拘留。
日前,青川县法院认定陈某、陈某某两人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二年及有期徒刑一年的处罚,并分别被判处罚金25000元。两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案情回顾
捡到银行卡取走1万余元存款挥霍
据了解,2015年11月的一天凌晨,陈某在青川县乔庄镇木牍街农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捡到一张背面写有密码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在拾到该卡后,陈某便按照卡片后的密码在提款机上进行了验证,不料卡后的数字正是密码,经过查询,余额尚有一万多元。随后陈某便与陈某某协商,“我今天在提款时,捡了张卡,刚才我试了下密码,完全可以取钱,卡上还有一万多元,这是天上掉的馅饼,我们两个去把钱取了”。陈某的提议得到了陈某某的认同,随后陈某某持卡将卡内的一万余元现金分多次在多个atm机上取出。
毕竟卡不是自己的,在取钱时,陈某某还是心有余悸,他在提款机上取钱时,故意拉高衣领,低着头,防止自己的样子被摄像头拍下。将钱取走后,两人平分赃款并挥霍。
事后,被害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并被人将卡中的钱分数次取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通过刑侦手段将陈某、陈某某两人挡获。
□检察官释法
捡卡后冒名取款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近日,青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陈某和陈某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是陈某辩称:“这卡又不是我偷的抢的,是我捡来的,地上捡到宝。问天问地拿不到,咋我就是犯罪了,我又没以其他方式诈骗被害人,咋就是信用卡诈骗了?”
【法律解读】
检察官当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情形,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在听过检察官的释法后,两人当庭认罪,并请求法院轻判。陈某表示,在案发后,他已经如数将赃款8000元退还给失主并获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庭当庭作出判决,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处罚金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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