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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拾得的银行卡取款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用拾得的银行卡取款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的定义解析:
1、信用卡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2、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3、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在内。所以,用拾得的银行卡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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