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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张静律师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 196条第 3款规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 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犯罪便与盗窃罪产生了重要的关系。
由于信用卡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罪的特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由行为人盗窃取得他人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共同组成。信用卡本身并没有多大价值,其价值体现在卡内的资金数额。如果行为人仅仅盗窃了信用卡而没有加以使用,卡上的金额并没有受到损失,则不构成犯罪。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信用卡内财物的必要阶段,后续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占有财物是盗窃行为的延续,两个行为的结合共同构成盗窃行为的完整过程,符合盗窃罪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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