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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X松诉被告东莞市鑫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03-28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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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331号
原告 叶X松,男,1985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码:4310261××××××××311。
委托代理人李振文,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住址:??????:441900001675761。
法定代表人章定旺。
委托代理人李钢,系东莞市企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 叶X松诉被告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而先后向本院起诉,由于 叶X松先于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将先起诉的方即 叶X松列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即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叶X松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入职被告处,系其员工,担任设计师。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月。     
被告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未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在任职期间,原告一直勤勉工作,兢兢业业。在2015年3月31日,被告单方解雇原告。综上,原告现对裁决不服,特提出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5年3月份工资差额1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9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3月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965.52元,以上合计64965.52元。
被告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诉称, 叶X松于2014年8月13日入职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 叶X松入职时,双方约定 叶X松的工作岗位为设师、工资为月薪6000元的标准,并且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聘用协议书》。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双方确认的员工入职表结合聘用协议书,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可以证实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无需向 叶X松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因此,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无需支付 叶X松2014年9月14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9937.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 叶X松(户名: 叶X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26?????17544088)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反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20000元,原告 叶X松放弃其他补偿。
二、被告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 叶X松领取上述费用后,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利。
四、如被告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东莞市 XX展示柜实业有限司须向原告 叶X松支付违约金3000元,原告 叶X松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志彪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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