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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诉的基本理论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诉的基本理论。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一、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 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 (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考点提示: 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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