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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一、拘传 1、适用对象:必须到庭的被告 A.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的人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可以拘传; 2、程序: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院长签发拘传票。 二、罚款与拘留 1、均需要由院长批准; 2、使用决定书; 3、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4、拘留:15 日以下,拘留期间如果承认且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罚款:对个人为10 万以下,对单位为5 万以上,100 万以下; 5、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的,可以对单位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罚款,对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拘留;并可以同时向监察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注意:对主要负责人罚款和拘留有先后顺序,先罚款,罚款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才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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