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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第三人。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1.第三人的特点 (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 (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判断:有独三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民诉》第56条 (3)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三相当于原告。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三的判断: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外的人。 (3)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由法院通知他参加。 (4)无独三的诉讼地位: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意见》第66条 ①不享有与当事人相等的诉讼权利: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第56条 (1)原告:有独三和无独三 (2)条件: 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③并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3)有证据证明 (4)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5)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6)处理:①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②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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