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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支付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发布日期:2016-03-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赤峰市巴林右旗的张某和黄某(女)在恋爱期间,张某向黄某借款6000元,黄某通过淘宝支付宝向张某汇去款。因为二人正处于热恋中,张某未向黄某出具借据。后来,黄某提出分手,向张某索要此款,张某对欠款不认可,并出言不逊。无奈之下,今年6月30日,黄某诉至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大板法庭,拿出向被告汇款的淘宝支付宝书面记录,另持有二人关于借款的短信记录。在法院立案后,被告张某开始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但看到黄某提供的证据后,认可了借款的事实,称自己未还款的原因是对二人分手一事未能释怀。经过法官耐心说服并释法明理,被告张某在法院立案后3日内将借款如数偿还给黄某。
【法官说法】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大板法庭法官黎攀龙:此案是典型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在当今社会,此案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推动社会诚信必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法律人的思想以及法院工作永恒的正能量的主题。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写进法条中。随着计算机进行的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等迅速发展,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淘宝支付宝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本案中,黄某不仅提供了淘宝支付宝汇款记录,还提供了双方手机短信予以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张某在原告黄某处借款6000元的事实,是通过淘宝支付宝的电子介质给被告张某汇的款。双方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张某应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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