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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是否需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
发布日期:2016-03-11    作者:孙心远律师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需要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的情形仅限于第40条所规定的3种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未给企业规定提前通知的义务。员工请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再者,从另外的角度看,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签订者,理应关注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应该清楚自己劳动合同的期满之日,如其有心,且有意续约,其完全可以在期满之日向企业提出自己的要求,否则,如无特别约定,期满即行终止。故公司在合同期满之日通知员工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无需支付其1个月的代通知金。
  在实际办案中也碰到这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或是提前1个月通知了员工不再续约,结果却被员工反告是解除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最后因企业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期满终止而非中途解除或通知之日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而败诉。
  所以,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选择提前通知,如果非要提前通知,需准备好书面的通知书让员工签名,同时要作好员工不签名的预案。或是让第三方在场见证,或是作好录音录像;
  2、通知之后,即时将员工应得的工资及补偿金支付至员工的银行帐号;
  3、即时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交付或邮寄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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