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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用人的单位是否应支付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15-04-11    作者:★杨晶律师
摘要:我于2009年3月10日入职到天津市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0月,发生工伤,鉴定为伤残十级。合同期满,我向该物业公司提出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拒绝支付,请问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提问:
我于2009年3月10日入职到天津市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0月,发生工伤,鉴定为伤残十级。合同期满,我向该物业公司提出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拒绝支付,请问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律师解答:
您好,您的问题是关于被认定为工伤后,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公司是否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五条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合同到期终止,公司都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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