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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事实—证据”的关系型态与刑辩律师的立场
发布日期:2016-03-08    作者:李常永律师
    刑辩律师究竟是怎样一个角色?一言难尽。用国外的典故,可以说“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用本土的典故,可以说是“横看成岭侧成峰”,又可以说是“盲人摸象”——“象”是什么样子,取决于摸到的是脸蛋、大腿还是臀部。早些年,曾被誉为“腐败帮凶”的田文昌大律师曾经为刑辩律师们澄清: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然而民众的看法可能不那么淡定。
        愚以为,分析一下“事实”与“证据”的关系,有助于看清上述问题的症结所在。从逻辑上看,“事实”与“证据”的搭配共有四种组合方式,分别代表四种不同的关系型态。在下文中,犯罪事实的“有、无”,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分别用“√”“×”表示。

        
型态一:犯罪事实√,定罪证据√
        这是刑事司法的标准模式。在《判决书》中,刑事法官最爱的一句话永远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大快人心的“喜剧”每天都在上演,不须举例。一般来说,“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查明的事实符合《刑法》分则某一条某一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证据确实”是就单项证据的审查而言,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证据充分”是就全案证据体系而言,已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够支持对整个犯罪事实的勾画。
        这是“事实”与“证据”最好、最和谐的关系型态,也是公、检、法、辩各方的共同追求。生活如此美妙,但总是有些坏家伙会突破游戏规则,做出《刑法》所不能容忍的错事。经侦查机关勉力侦查,检方审查起诉,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刑,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此则国家幸甚、公民幸甚。
        在这种情况下,刑辩律师面临的最大尴尬、委托人对律师工作的最大质疑是:“请律师木有用”。民众倾向于用判决的结果来衡量律师工作的价值,却容易忽略这样的事实:诉讼是一个过程,律师的服务是在诉讼程序中展开的。从内心深处接受“涉嫌”、“犯罪嫌疑”、“无罪推定”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识,民众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律师的辩护,实际上具有“最后一道过滤机制”的味道。假如没有律师介入,控方怎么诉、法院怎么判,那么就没有人去监督本案究竟是不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假如有律师介入,经过控、辩双方的据理力争,法官“兼听则明”,仍然认为判决有罪的理据相当充分,并未超出刑事法治可以容忍的限度,那么这个有罪判决是一个“安全”的判决。律师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帮助法官正确地办案,“军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从当事人的角度看,他没有背负本不属于他的冤屈,而只是付出了做错事本应付出的代价。
        因此,只要认真履行了辩护职责,即使当事人最终被判决有罪,律师也问心无愧。

        
型态二:犯罪事实√,定罪证据×
    客观上发生过犯罪事实,但是定罪的证据“没有”或者“不足”。“不足”,是按照刑事诉讼“严格证据标准”来衡量。比如,某毒贩贩卖冰毒数年,最终被查获的毒品数量仅有二十多克;某“酒托女”曾经骗取数十名男士之钱财,但最终“豁出老脸”报案的男士仅有数人。轰动全球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美国民众几乎都认为是辛普森用刀杀害了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但是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的证据失效,辛普森以无罪获释,此案也成为“疑罪从无”的典范。在这个案件中,华裔侦探、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博士有重要的参与。
        为此类案件辩护,律师面临的最大困境是道义上的责难:颠倒黑白、助纣为虐,赤裸裸地“为坏人开脱罪责”。尤其是在德治历史十分悠久的我国,依着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这样的辩护越成功,对律师的质疑之声就越大。律师形象何处寻?诸位不妨参考《九品芝麻官》里的方唐镜。
        即使是面临质疑,作为合格的辩护人,仍应当不遗余力地地做“疑罪从无”的辩护:假如证据不足以判定当事人有罪,那么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一则,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使然;二则,从长远看,为疑犯辩护,也就是在为全体国民辩护。
        根据木桶原理,木桶的容水量取决于最短板。而刑事证据(尤其是“疑罪从无”)规则,捍卫的就是国民权利的“最短板”。“疑罪从无”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还是疑罪从“有”,而不是疑罪从“无”;《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是法官“内心确信”的、不受证据规则约束的“事实”。假如“疑罪从无”不被遵循,那么这条人权保障的“警戒线”就会无限制后退,那么每一个公民都有无端遭受刑事追究的可能。反过来,“疑罪从无”规则可以督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更好地收集、审查证据,靠证据定罪,而不是靠省时省力的“刑讯逼供”。此时,辩护人饰演的角色或许是“反派”,但是,其所起到的作用却是刺激国家法治正面、良性、健康发展。
        辩护人就像是苏格拉底所说的“牛虻”,不断地叮咬“法治”这头“大象”,令其不眠不倦、奋勇向前。

        
型态三:犯罪事实×,定罪证据√
        这一关系型态看似“雷人”:没有犯罪事实怎么会有定罪证据。然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佘祥林、聂树斌等一系列耳熟能详的名字昭示了这一型态显而易见的存在。
        这一型态有个“别称”,叫“冤假错案”。
        刑辩律师与冤假错案是天生的对头、死敌。刑辩律师应当有使命感,遇有冤假错案或者成为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应当全力以赴,敢辩善辩。笔者在拙文《刑事辩护的义理、考据和辞章》中曾提及,许多律师不在本地承接无罪辩护的案子,十分令人遗憾。刑辩律师存在的根本意义,不就是对抗冤假错案,实现公平正义?笔者人微言轻,不敢大言说教。但是,国内确有一批光辉的榜样,如张燕生律师、朱明勇律师,德技俱佳、担当道义,值得所有刑辩律师尊重。

        
型态四:犯罪事实×,定罪证据×
        这是理想状态:天下无讼、天下无冤,那么刑辩律师可以休矣,或者专门去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法律保健、法律养生去也。然而,理想终归是理想,眼下,中国的刑辩律师还有很多事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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