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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据的运用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82(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据的运用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82(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钱某某诉王某某抚育费纠纷案
关键词:
亲子关系诉讼  证据
 [裁判要点]
  在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中,如果依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或者排除存在亲子关系的,则应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而不能仅因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就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如果有证据证明,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受孕,则首先应推定其为婚生子女,而非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所生,如夫妻一方主张该子女为与第三人所生非婚生子女的,应由其举证证明,此时第三人拒绝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不能以此作出不利于他的判决。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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