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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宴请客食物中毒责任谁负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某县青年正太刚刚开办了一大酒店,定于6月28日开业,为扩大影响,他向亲朋好友发出请柬,邀请他们于6月28日中午去参加开业仪式。开业这天,有102人前来祝贺。仪式结束后,正太在酒店宴请了好友,谁知餐后有10多人出现恶心、呕吐、肚子痛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虽然经过治疗都脱离了危险,但治疗费达1万多元,最高的1000余元。

    出院后,有人找正太,要求其赔偿治疗费,而正太却认为,自己开业邀请他们来,是免费吃请,那天他设宴招待就花了8000余元,现在他们出现中毒,则要自己赔偿医疗费,太冤枉了,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正太酒店开业,免费宴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亲朋好友,出现中毒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赔偿医疗费责任呢?

    分析:

    首先看免费吃请是不是经营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中可以看出,判断一种行为是否经营,取决于是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从赠与的法律特征看,赠与人虽属无偿,但受赠人也无需付出任何代价或受到赠与人的控制。在本案中,正太开办酒店毋容置疑是从事“营利性服务”。因为正太宴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亲朋好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扩大影响,尤其宴请有关部门的领导,是为了吸引他们日后常来饭店消费,归根到底是为了促销,为今后“营利性服务”打下基础,也就是说,此举具备了经营的性质。

    其次看免费吃请是不是消费行为。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亲朋好友前往吃请,实质上是接受了消费和服务,他们处在消费者的位置,从当时正太接待的客人来看,他们也只能属于消费者,因为,在去太正酒店时,虽然没有直接的消费行为,但为了图吉利,有的或单买或凑钱买花篮或牌匾以示祝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该法并没有限定只有明显出资交易才能成为消费者,关键反映于经营者与接受方的合意。在本案中,正太发出请柬,请有关领导和亲朋好友前往,表明具有共同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已在二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性质,而服务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双方主体只能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从以上分析看,免费请吃属于经营,参与请吃者属于消费。那么正太就必须承担责任。从本案看,虽然提供免费服务是双向自愿的,但不能把免费报务带来的损害强加给接受服务方。一方面,从有关人员属于消费者角度看,他们参加宴请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正太具有确保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另一方面,从《民法通则》上看,方正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并造成他人损害,符合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因此,尽管他人吃请是免费的,但方正也必须对中毒者进行医疗费的赔偿。

    (作者单位:山东沾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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