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2月20日晚,台前县第一初级中学35名学生在食用该学校门口外东侧一摊点卤面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其中15名学生中毒症状较重,其他20名学生中毒症状较轻。经查,学生系亚硝酸盐中毒。经台前县人民医院全力抢救,截至2006年2月21日下午17时,住院学生全部出院返校。
经调查查明,卖卤面面摊摊主叫岳肆明。经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岳肆明所卖卤面,卤面汤及肉汤内均检测出含有亚硝酸盐,其所使用原料细盐内亚硝酸盐含量为108.8mg/kg,味精内亚销酸盐含量为154.6mg/kg。
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国法(2004)23号文件之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光恩作为台前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办公室主任,负责本辖区内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职责,但其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无卫生许可和无证经营的流动餐点未尽到监管职责,致使县第一初级中学35名学生中毒,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郑光恩认罪态度较好,中毒学生已全部出院,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