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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发布日期:2016-02-16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如果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以及满一年将被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王小姐于200831日至某公司上班,但是该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迟迟不予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多次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200893日,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是很常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天的规定,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王小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到王小姐工作9个月后依然不订立劳动合同,应该自第二个月其向王小姐支付每月两倍工资,并与王小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在上述案例中,王小姐工作满一年后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则该公司不但要支付双倍工资,还应当与王小姐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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