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何后果?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何后果?
【鑫苑简讯】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邹超律师代理郑州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宗XX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管城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宗智伟于2011年10月9日进入郑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工作,2012年7月18日辞职,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郑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未为宗智伟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
2012年11月,宗智伟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管劳仲裁字(2012)0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郑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宗智伟支付二倍工资13148元;经济补偿金1283元。郑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管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郑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宗智伟之间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2年7月18日止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郑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向宗智伟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郑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为宗智伟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其应当向宗智伟支付经济补偿金128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郑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宗智伟宗智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13148元、经济补偿金1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