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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110网律师
    协议书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在实际的用人过程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会出现不同名称的合同,如“聘用合同”、“上岗合同”、“协议书”。判断双方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并不是根据合同名称来判断,而是根据用工主体、用工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与李某于2010年5月19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 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职责:承诺乙方(高某)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乙方职责:高某作为我公司结构工程师,负责结构专业的实际工作”协议书载有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公章及高某签字。
鑫苑律师邹超律师评析:本案中,协议书虽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称之为劳动合同书,但也具务了劳动合同书的大部分功能,对双方的部分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故应视为实现了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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