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仍需依据竞业限制协议承担敬业限制义务
河南资深劳动法律师邹超律师指出: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劳动者的利益与用人单位的利益都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在竞业限制条款方面,法律的初衷就在于防止掌握了单位重要秘密或者核心技术或客户资料的劳动者,在离开单位之后,利用掌握的信息对原单位造成损害。竞业限制条款本身就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权利而保护单位的合法权利,最终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一旦没有任何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在离开单位之后没有任何拘束,会造成市场竞争的紊乱,最终影响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竞业限制协议产生效力的原因或许存在瑕疵,例如劳动合同是被违法解除的。然而,也不能据此就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因为如果否定了该协议,会受到双重损害的非但不是劳动者,反而是用人单位本身——第一重损害来自支付赔偿金,第二重损害则是失去了竞业限制对离职员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