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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导致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发布日期:2014-04-03    作者:孙心远律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直接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失效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作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第四十一条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而在审议表决时,却将此条款删掉。劳动合同法不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加以限制,这说明立法上倾向于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分离,以正确区分二者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国外司法实践的态度也各不相同。英国的判例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再要求劳动者履行非竞争条款,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的约定,也不得执行。起初,法国亦持相同的态度,但到了上世纪70年代发生转变,最高法院认为,除非事先在劳动合同约定,否则即使是不正当解雇,雇员也要履行非竞争条款。
结合国内案例和司法界主流观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并不导致竞业限制条款失效。最主要的理由是,竞业限制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与解雇合同的约定或法定条款属并列关系,并非逻辑递进关系;当用人单位违反不同的义务条款时,劳动者完全可进行不同的救济诉求。承认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并非当然使劳动者利益受损,劳动合同法提供了相应的民事补偿措施,以制裁雇方的违法解雇行为。
另一个可以参考的重要理由在于,英国劳动法并不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认为竞业限制的设定与原劳动关系的建立密不可分,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对价来自与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而法国劳动法则强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无效。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更接近法国的在做法,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单独支付了竞业限制的对价——经济补偿,当然不能仅仅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争议影响竞业限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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