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具体案例:A于2012年7月1日进入B企业工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3年10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A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B从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支付A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B从2013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支付A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如A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则B须支付2000*11月+2000*4月=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