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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7-09    作者:刘智慧律师
1、逾期即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逾期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4、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逾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逾期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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