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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用人单位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而拒签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09-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孙女士在深圳的一家外资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月薪5000元,从200811入职截止到20101231,孙女士与公司已经先后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间为2009112010123120101215,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向孙女士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孙女士,在20101231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孙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孙女士认为自己已经与该公司连续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续签,于是,孙女士向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公司仍然坚持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无奈之下,20111月,孙女士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认为孙女士不符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福田区劳动仲裁庭裁决支持了孙女士的主张,公司不服向福田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公司与孙女士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继续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从申请仲裁到二审判决下达,孙女士经历了漫长的6个月时光,于是,孙女士再次向福田区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之前仲裁和诉讼阶段的双倍工资,仲裁庭裁决,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孙女士6个月的双倍工资,即:1100元×6个月×2=13200元,孙女士不服,认为应当按照其离职前的月工资总额5000元为基数,计算双倍工资,遂向福田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最终仍以1100元的标准计算双倍工资。
   【律师评点】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并非是本律师代理的案件,但的确是一个真实案例。这个案例具有十分典型的样板意义,可以生动反映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内涵,以及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在实际审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案例中,孙女士要求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张应当获得法律的支持,而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仅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持孙女士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则值得商榷。我认为,应当按照孙女士在职期间的应发工资总额5000元为基数计算,更符合立法本意。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这一规定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中是没有的,是《劳动合同法》立法创设的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文案例是属于上述规定中第(三)种情形,在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由于此条款中的“工资” 没有明确其含义,让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理解,那么,此处的“工资” 标准究竟是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全额应发工资呢?
    我认为应当是全额工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由此可见,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劳动者的应发全额工资。而且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39通过的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是指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应发工资”。因此,按照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双倍工资,符合立法本意,否则,不仅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打击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更是纵容了某些企业利用法律程序赋予的权利,故意拖延诉讼时间,以达到拖垮劳动者信心的目的。实际上,如果按照应发工资全额计算双倍工资,直接导致对企业造成巨大的压力,企业越是拖延诉讼时间,其将要承担的成本就越高,如此规定,将有助于催促企业尽快了结诉讼,尽快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以达到服判息诉的立法目的。
    然而,在本案例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的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做出明确规定,那就是,劳动者在主张要求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有权一并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性规定,使得劳动者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的主张,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不予处理,但是,当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尚未出现支付双倍工资的条件,由于目前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大多会超过法定的期限,一个仲裁程序常常需要2-3个月的时间,加上起诉到法院的诉讼期间,一裁两审的时间跨度,一般都要半年以上,甚至长达一年以上的时间。如果劳动者先主张续签劳动合同,然后在裁决、判决生效后再主张双倍工资,那么仲裁和诉讼持续的时间将更加漫长,事实上就变成了两个案件,这对劳动者是非常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还浪费了诉讼资源。因此,我认为,劳动者应当有权在主张要求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同时,一并主张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庭可以在确定劳动者的月应发工资额的前提下,裁决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起始时间从应当续签而未签之日起,至企业实际签订之日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可同样做出如上判决,如此一来,就大大缩短了劳动者维权的仲裁、诉讼时间成本,也能够有力地督促企业尽快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实现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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