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成功案例】人去楼空的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建设公司胜诉后顺利执行
发布日期:2015-12-30    作者:黄思君律师
 原告威某公司与被告某物流公司签订《土方石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威某公司承包某物流公司建设物流园区过程项目中的土石方工程,某物流公司需在工程完成量达到80%后返还威某公司前期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以月息1.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同时约定某物流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的95%。后威某公司依约支付保证金并且完成了该工程,但是被告某物流公司却不仅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甚至连原告自行垫付的履约保证金20万元也不予返还,对此,被告的行为十分恶劣,原告当事人非常气愤,但被告公司因债务巨大已经暂停营业,老板也避而不见,原告也无可奈何,在此情况下,原告某威公司委托本律师处理该案件。
通过与某威公司的沟通以及本律师多方调查,本案争议在于:1、虽然威某公司的确完成了该工程,也有每日的作业凭证,却缺乏重要的竣工及验收证据,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证据;2、某物流公司在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众多,并且部分已进入执行阶段,其需承担的付款义务金额巨大,某威公司能否分配到款项?
其一,在本律师的指导下,某威公司并没有草率提起诉讼,而是先行收集足够的证据。先行拿到了被告盖公章的《竣工报告》、《工程结算单》后,又打出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某威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并且完成该项工程。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之后,本律师便迅速提起诉讼。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以及法庭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某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判决认可了原告300多万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本案获得完胜的判决。
其二,虽然判决原告某威公司胜诉,但是能否执行得到款项,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对此,本律师早有准备,第一步,在诉讼中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办人行驶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建设工程款包括承办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因此,本律师在完成前期收集证据工作后,控制在行使优先权期限内迅速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也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也将是说本案原告针对被告的债权优先与被告与银行的抵押债权以及其他普通债权,为原告优先获得执行款打下良好基础。第二步,本律师先行调查了被告某物流公司的财产情况,其主要资产为物流园区的工业产权,对此,先行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后能够执行到款项。
目前,本案顺利进入执行阶段,当事人十分满意,案件圆满成功。
判决书详见公众号:xmlshsj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