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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开发商延迟交房,业主成功退房并追究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4-03-10    作者:廖锐斌律师

【成功案例】开发商延迟交房,业主成功退房并追究违约责任-深圳廖锐斌律师
【案情简介】深圳业主黄小姐于2012年3月16日与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坐落于深圳市龙岗区**华庭的预售商品房,总价为1302380元。合同签订后,黄小姐即按合同约定向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02380元,房价剩余金额900000元由黄小姐向银行以按揭方式逐月偿还本息。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3年5月30日前将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黄小姐使用,但被告一直未能如约交付。经黄小姐多次催告,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仍未能将商品房交付给黄小姐使用,给黄小姐带来了困扰与不便,并造成了黄小姐经济损失,黄小姐遂委托深圳廖锐斌律师代理本案。
【庭审交锋】针对我方提出开发商延迟交房构成合同违约主张退房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主要提出了以下两点理由答辩:(1)造成延迟交房主要是夏季灾害天气频发,暴风雨天气延误了工程施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出卖方(即开发商)如遇台风、雨天等灾害事由对工程造成延误,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2)开发商向法庭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所涉商品房已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五家单位验收,拟证明所涉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
廖律师作为本案黄小姐的代理律师,针对开发商作出的答辩,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予以有力的回击:
一、被告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建设与开发单位,其对其所提出的由于台风、雨天等灾害事件或其他事由已有或应有合理的预见;况且,国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企业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具有相当房地产从业资质的被告应具有抵御常规恶劣气候并解决造成延误的能力,因此,天气原因不足以成为被告违约的合理抗辩。
二、本案所涉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如果被告作为建设方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将其作为商品房交付的标准,实质为自我监督,显然有失公信,甚至有“视购房者人身安全为儿戏”的嫌疑。
【法院判决】经过合议庭审理,合议庭法官采纳了廖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一、原告黄小姐与被告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小姐退还首期购房款402380元和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黄小姐已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及利息(具体数额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相应的账单为准),并按上述款项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评析】随着近几年商品房价格连年高攀,商品房交易活跃,但由于开发商种种原因延迟交房却用各种借口“稳住”购房者,实在令购房者无法接受。而关于所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已具备交房条件的问题,却成了很多购房者的疑惑???其实,广东省建设厅早已明确解释,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具体要求是“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本案手续”,而不是开发商自检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购房乃人生大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购房者在收楼时应带着一双慧眼注意识别,实在搞不懂所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具备法定交房条件应咨询专业律师,绝不能有侥幸心理或马虎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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