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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某建设劳务公司诉中铁某局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下达成协议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110网律师
国汉律师事务所//www.guohanlawfirm.com/系原告泰兴市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本所律师在对案情的全面把握、分析下,通过一次开庭,二次调解,最终达成了原告的最初的目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2)通民初字第1721号
    原告泰兴市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镇X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区X乡。
    法定代表人郝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男,1979年X月X日出生,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X镇X路18号。
    原告泰兴市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诉被告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兴公司诉称:我公司与中铁公司分别于2003年9月、2004年11月签订三份《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就被告中铁公司承建的北京通典铭居楼及裙房、楼、锅炉房等工程由我公司提供劳务月艮务,该工程施工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北宛X号。我公司早巳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完成了结算。双方于2010年2月8日达成<工程款支付协议》,根据双方达成的(旺程款支付协议>,中铁公司应于2010年2月10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6月30日、2010年7月31日前分别支付给我公司工程款10万元、20万元、20万元、40万元,时至今日中铁公司仍拖欠我公司工程款45万元。
    我公司多次向中铁公司主张上述权利,中铁公司无正当理由一直推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裁决中铁公司支付我公司拖欠的工程款45万;2、请求依法裁决中铁公司支付我公司从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拖欠工程款利息,共计21487.5元;3、诉讼费用由中铁公司承担。
    被告中铁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拖欠45万元工程款的事实,还款协议上没有约定给付延期付款利息,所以不同意给付中兴公司利息。
我公司同意与中兴公司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泰兴市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四十五-元,于-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前给付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于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
    二、如果被告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中约定的期限于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前给付工程款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则原告泰兴市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可以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要求被告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八十六元,由原告泰兴市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Ll骺,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文件编号:1219-16388-7-52-41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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