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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胜路桥投资有限公司诉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07-29    作者:王振兴律师
房地产公司与大胜路桥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理应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资料齐全,交付使用,房地产公司应累计支付总工程款的50%;剩下50%的工程款,扣除其中5%的保修款在决算确定日期后一年内结清。本案中,大胜路桥公司已完成工程造价为940.06万元,扣除双方合同约定的8%的优惠,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大胜路桥公司总工程款为864.8552万元。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办法,即使按照本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应付50%工程款)计算,房地产公司目前应支付大胜路桥公司的工程款为432.4276万元,而本案工程目前实际并未完工,更未交付使用,因此房地产公司实际所应支付的工程款应少于432.4276万元,但房地产公司实际已付工程款为464万元,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关于本案工程停工原因,大胜路桥公司称应房地产公司要求停止施工、房地产公司承诺对已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并支付相应价款,但房地产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大胜路桥公司对该主张未能举出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按照双方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超过合同所约定的应付工程款数额,大胜路桥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至本案判决之日工程仍未完工,现大胜路桥公司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该起诉缺乏足够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之规定,裁定驳回南阳市大胜路桥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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