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王某某诉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市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5月10日,王某某与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某某市某某粮库1#至10#仓库工程内外钢管脚手架的搭设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价款为每平方米29元,实际每个仓的面积为1444平方米,总面积为14440平方米。付款方式为:内外架搭设到顶付工程款的25﹪,开始拆架付所做工程款的50﹪,架体拆完,材料运出场,付到工程款的75﹪。工程决算后,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积极准备材料,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圆满完成施工任务后,被告一共付给原告26万元工程款,还剩158000元,经原告无数次催要,被告不是以种种借口进行推辞,就是躲避、不接电话。由于被告未支付原告该笔工程款,导致原告至今拖欠当初施工的农民工工资,这些农民工三天两头来找原告讨要血汗钱,原告实在没有办法予以解决。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58000元及其利息。
审理结果
该案如期开庭,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5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