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公有房屋继承纠纷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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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乐和其丈夫成龚伟共育二个儿子。
90年代初,成龚伟作为户主,其妻王乐,大儿子和大儿媳作为家庭成员因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房屋动迁,分配了违约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的诉争房屋。在这次动迁中,由于小儿子和小儿媳曾有单位分配,两个人的面积已经扣除。诉争房屋的承租人记载在成龚伟名下。之后,成宪笙的户口由朝阳区的某房屋迁入到诉争房屋内。
2014年王乐过世,2014年成龚伟过世。成宪笙在料理父亲后事的过程中才得知该房屋已经被买成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成龚伟名下。成宪笙去相关部门查阅资料后才发现,在诉争房屋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中,自己的弟弟伪造了自己的印章,并冒自己的名字,致使诉争房屋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被买成产权房。
随即,成宪笙找到弟弟理论,双方争执不下,多次磋商均不欢而散。无奈之下,成宪笙将弟弟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成宪笙称自己是诉争房屋的被安置人和同住人,对诉争房屋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成龚伟与出售方诉争房屋的产权单位就诉争房屋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
而成弓坊称自己和哥哥之间是有委托关系的,哥哥事先是知道诉争房屋买在了父亲的名下的,自己并没有伪造哥哥的签名,而且哥哥没有在诉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不是同住人。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成宪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成宪笙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市公有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北京市公有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由于成宪笙是原房屋的拆迁安置对象之一,诉争房屋的分配取得考虑了成宪笙和大儿媳的面积份额。同时,在诉争房屋作为售后公房购买下时,成宪笙的户口也是在诉争房屋中,虽然成宪笙没有在诉争房屋实际居住,但这并不影响成宪笙是该房屋同住人的事实。而且,本案诉争房屋的取得是私房动拆迁而来的,与一般的福利分房在来源和性质上均有所不同,成宪笙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与福利分房有所区别,所以不能单纯套用普通福利公房的同住人标准来认定成龚伟大儿子的身份。
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成龚伟在与诉争房屋的产权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取得同住人的同意。
本案中,《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成宪笙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且成宪笙至今也没有同意将诉争房屋购买为产权房,所有诉争房屋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政策、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
综上,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