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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律师点评一件因恋爱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11-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产律师提示:
 
男女恋爱期间感情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后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
 
案情介绍:
 
王女士与刘先生于20126月建立恋爱关系,20137,双方作为买方向开发商预购本市某处商品房一套作结婚之用,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刘先生。后双方感情不和终止了恋爱关系,但对该商品房的权属份额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认为,购买该房屋时其出资为总房价的1/2,故应视为双方各享有1/2的产权。而刘先生认为购买该房屋时,王女士未出资,对该房屋权属不应享有份额,不同意王女士的说法。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王女士将刘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1/2产权。
刘先生接到起诉书以后,经多方咨询后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到法院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
 
我方就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发表了答辩意见:由于该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刘先生,房屋作为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确定权属的方式。王女士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1/2产权的,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在购房时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刘先生的前提下。
而当时出资时,王女士是用现金支付房款,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况,那么王女士的主张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房产专家靳双权律师评析:
 
上述情况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其有出资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
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在北京审判实践中,通常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
在实践中,我们曾经还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不少人以结婚为借口骗取对方购房并将自己作为产权人登记,在取得产权人资格之后马上就与对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割房产。因此我们要提醒大家在遇到以购房并成为产权人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的情况,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心,小心被骗感情,又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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