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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典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5-11-28    作者:110网律师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王二小的委托,作为其与原告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汇入被告账户10万元系凉子退回被告的投资款,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贷借关系。 2014年7月,在凉子许诺高额回报的情况下,被告按凉子的要求向江西省广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入10万元,后因预期收益不能实现,被告要求退股,双方于2015年2月8日在江西省xxx就退股一事达成一致,凉子承诺次日就将被告10万元退回。次日凉子让其配偶阎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退股款转给了被告。本案的基本事实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能够得到充分显示和印证,原告阎山汇入被告账户10万元系凉子退回被告的投资款,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贷借关系’。 二、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被告与原告并不相识,双方不存在信任基础,原告却口口声声说被告“以临时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然而该‘借款’却是不约定利息,没有期限,也没有任何的担保,还没有借条或借款协议,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且在通常情况下,金钱给付一般都要先行催告,但原告却自始至终没有向被告催要,如果本案转款系借款,原告凭什么认定在没有催收的情况下被告不会还款,根据《合同法》62条规定,就算是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也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反观原告,在没有向被告催要的情况下,却径行向法院起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更违背常理,原因只有一个,本案的转款并非借款,原告起诉的内容虚假。 三、本案仅存在被告与凉子退款的合意,不存在原、被告之间借款的合意。 借款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然是合同相对方合意的结果,然而原告仅向法庭提供一份由其自书的汇款单来证明其所称借款合同的存在,显然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汇款单是由原告自己单独书写,原告自己在备注栏中填写‘转账借款’不是被告意志可以左右和控制的,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被告是看着她填写的,这种说法显然是缺乏常识的,任何一个银行的柜台外都设置了一米的安全黄线,一个客户在柜台办理业务时,其他人是禁止跨越一米线的,原告一厢情愿备注‘转账借款’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与被告形成借款的合意,绝非如原告代理人所讲的‘汇款单即是合同’;其次,庭审过程中原告一再表示是基于凉子的原因将10万元‘借’给被告,然而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直接法律关系,只与凉子存在因退股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并不禁止通过第三方代为支付,凉子与原告之间就本案所涉的10万元是何法律关系,被告无从知晓,且与本案无关,更与被告无关,属于其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只是收到退回的投资款,不应将被告强加进其二人的法律关系当中。 综上,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不存在借贷关系,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基础法律关系,被告违背客观事实,向法院提起没有事实基础且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诉讼,实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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