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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设股市虚假融资 兰州徐继兰等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公开审理了徐继兰、徐继峰集资诈骗案,并当庭做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继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继峰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至2000年11月,甘肃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继兰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甘肃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和海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进行“证券交易”。秘密设立模拟股票交易的上线机房,并以提供电脑、融资等优惠条件,诱骗150余名被害人的近千万元人民币在该公司进行所谓“股票交易”。甘肃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原盘房工作人员徐继峰在该公司负责上线机房期间,明知该公司股票交易虚假,却积极参与股票交易的报单,结算手续费和融资利息、填报虚假的股票交割单等。徐继兰以收取手续费、融资利息及强行平仓等非法手段,非法占有15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704万余元。案发后,追回人民币246万余元,美元19700余元及捷达小轿车一辆和电脑等办公用品,其余赃款被徐继兰挥霍。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继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供电脑、高比例融资为诱饵,采用虚假融资、秘密设立虚拟股票交易系统的手段,非法募集他人资金,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产,不仅侵害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还扰乱、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依法严惩。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故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徐继峰明知徐继兰在从事虚假股票交易,仍参与制作虚假股票交割单,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徐继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故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庭审过程中,徐继兰、徐继峰的辩护律师依法进行了辩护,被害人代表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约200余人旁听了今天的庭审。

  另外,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还对同样虚设股市、虚假融资,诈骗巨额资金的王伟、华伟、刘学峰、郭华集资诈骗案,邓琼、袁华、宋蓓集资诈骗案,严德东、魏丽华集资诈骗案做出一审判决,对上述9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4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至50万元罚金。

  据悉,兰州虚设股市、虚假融资的集资诈骗案件共涉及15个公司,其余10起案件亦将陆续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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