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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党委副书记伙同他人骗取公款共计158.5628万元被判11年
发布日期:2015-11-09    作者:110网律师
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党委副书记伙同他人骗取公款共计158.5628万元被判11年
42九江县殷某某贪污罪,殷某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提交时间:2015-05-05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九中刑二终字第42号
原公诉机关九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
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九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殷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县人民法院认定:
一、贪污罪。
1、2009年,在工业园区江铜扩征征地过程中,时任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党委副书记的被告人殷某某伙同时任金砂湾工业园国土所所长梅某、时任凰村乡花园村副支书黄某甲、时任凰村乡常务副乡长李某彬(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虚增征地面积14.73亩,套取征地补偿款227696元人民币,殷某某从中分得4万元人民币。
2、2009年,被告人殷某某伙同时任三里林场场长郑某、时任三里林场副场长王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以周某的名义虚假承包三里林场林地,并将该林地进行平整。2010年在江铜制氧站项目征地过程中,殷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地按耕地进行征收,套取征地补偿款差价265079元人民币,殷某某从中分得80079元人民币。
3、2010年下半年,在海山安置区项目中,被告人殷某某伙同时任马影镇人大主席高某清、时任湖口县房管局干部曹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以许某兰名义批得一块农村宅基地,后将该宅基地以1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海山村村民李某甲,殷某某从中分得6万元人民币。
4、2010年,在天然气储备库项目征地过程中,被告人殷某某伙同时任刘泗镇长江村支书刘某乙,时任金砂湾工业园副主任宋某及梅某、永和林场的承包人彭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将永和林场的89.5亩林地进行平整,后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林地按耕地进行征收,从中套取征地补偿款差价89.5万元人民币,殷某某从中分得16万元人民币。
5、2010年,在攀森项目征地过程中,马影镇海山社区1组(李乔玉村)祖坟需要第二次整体迁葬,被告人殷某某伙同宋某在迁坟款上虚增4万元人民币,殷某某从中分得2万元人民币。
6、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殷某某在协调攀森项目马影镇海山社区段家坟山纠纷中,虚增6亩山地,并将其中的1.7亩改为耕地,在马影镇海山社区四组虚增1万元樟树款,共套取征地款61640元人民币,殷某某从中分得44640元人民币。
7、2011年年初,被告人殷某某为偿还李某甲帮其私人栽树的费用,在马影镇海山社区一组李某金名下虚增征地纠纷款12360元人民币,并让李某金将款项转交给李某甲。
8、2011年,在力山扩征项目中,被告人殷某某伙同宋某,通过马影镇海山社区1组(李乔玉村)虚增3.63亩征地面积,套取征地补偿款83853元人民币,殷某某从中分得48853元人民币。
二、受贿罪。
1、2009年上半年,在德龙化工项目征地过程中,湖口县张青乡刘瑞村4组村民代表刘某丁、沈某祖、刘某丙、刘某明为了感谢被告人殷某某在土地款纠纷中给予的关照,送给殷某某5000元人民币。
2、2010年下半年,湖口县凰村乡向阳村村支书刘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殷某某介绍恒利达土地平整工程给其承接并在承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送给殷某某2万元人民币。
九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款共计158.5628万元人民币及农村宅基地一块,其中个人分得46.593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为此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2.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殷某某在海山安置区项目中,以拆迁户许小兰的名义批得一块农业宅基地,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但不能以被告人殷某某将该宅基地销赃后得款作为其贪污的数额,宅基地的实际价值应以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出价格评估后予以认定。故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殷某某销赃得款18万人民币作为认定其贪污数额的指控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在被组织调查期间,如实交代尚未被组织上掌握的其受贿问题,属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退清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和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人民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人民币。
上诉人殷某某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其在天然气储备库项目(lng项目)征地中,贪污征收补偿款差价89.5万元,属定性错误。2、其贪污罪构成自首,一审没有认定。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上诉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九江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上诉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有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梅某、郑某、王某、李某甲、周某、高某清、曹某、刘某甲、刘某乙、彭某、李某乙、宋某、段某、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上述证人的证言与上诉人殷某某的供述相一致,有湖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协议、征用面积量算表、林权证、金砂湾工业园江铜项目扩征征用地计算表、征地补偿款到账相关记账凭证、征地款发放表、发票、领条及相关银行取款凭证、殷某某制作的虚假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宅基地转让合同、工业园征用土地面积统计表、租赁合同、征地补偿协议、征收付款表、湖口县林业局证明、领条及分配表、银行交易明细、迁坟登记表、迁坟补偿款的领款单及相关记账凭证、马影镇相关土地纠纷明细单、征地拆迁协调相关费用拨款表、资金拨付的相关记账凭证、征地相关协调资金明细单、征地拆迁相关费用拨款表、资金拨付的相关记账凭证、征用面积量算表、征地协调相关费用拨款表等。另有中共湖口县委员会湖字(2003)41号批复,证实中共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委员会于2003年7月29日成立。湖口县人民政府湖府字(2006)16号通知,证实殷某某于2006年7月10日被任命为金砂湾工业园副局长。中共湖口县委员会湖干字(2009)9号通知,证实殷某某于2009年3月15日被任命为金砂湾工业园党委副书记。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相关情况证明,证实殷某某在金砂湾工业园具体负责园区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以及中共湖口县纪委关于殷某某归案情况的说明,证实殷某某的归案及退赃情况。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该案由九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本院认定,上诉人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款共计158.5628万元人民币及农村宅基地一块,其中个人分得46.593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上诉人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为此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2.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关于上诉人殷某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在天然气储备库项目征地中,贪污征收补偿款差价89.5万元,属定性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其上诉提出,贪污罪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克曙
审判员  夏 亮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杜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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