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获刑3年3个月罚金2万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是有人希望不劳而获,一心贪图私利,不惜触碰法律红线,最终令自己身陷囹圄。近期,安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刘某高中毕业后便进入社会,可是平常工作中不脚踏实地,常常幻想如何暴富。一日刘某突发奇想,如果开设一个皮包公司,与人签订合同,骗取别人钱财,岂不为发财之捷径。说做就做,刘某遂设立一个房屋拆迁公司,以向被害人方某介绍房屋拆除工程为幌子,取得方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的公司名义与方某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房屋拆除合同,骗取方某多次向刘某个人支付房屋拆除费共计70万元。方某多次向刘某提出入驻施工现场履行拆除合同未果后,方知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得知方某报案,因畏惧法律惩处,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指出,任何时候想要获取钱财都应该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所谓一份耕耘一份收获,那种妄想一夜暴富的贪念最终都被证明无法实现。如果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终只能自食恶果。正如本案中的刘某,虽投案自首获得从轻处罚,但仍令自己身陷囹圄,不仅自己追悔莫及,更是辜负了父母亲人的殷切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