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视亮”商标专用权人诉顾某某销售使用“珍亮”作为标识的商品商标纠纷案
“珍视亮”商标专用权人诉顾某某销售使用“珍亮”作为标识的商品商标纠纷案【学习札记35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57(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112号
“珍视亮”商标专用权人诉顾某某销售使用“珍亮”作为标识的商品商标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按照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一般识别和对文字、呼叫、图形等商标组成部分的理解进行,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识别或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侵权,不仅要求被控侵权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在外观等方面的近似,还意味着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相同或者近似加混淆”的判断方法也已被新《商标法》(2013年)底57条第2项所明确规定。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
30辑,法律出版社 2014年2月第1版